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ppt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而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条文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处理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强制保险的赔偿,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财产损失:2000元 2)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200元,案例:婚礼借用车辆肇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2001年5月1日是孙小姐与刘先生举行婚礼的大喜日子。因结婚需用车,孙小姐请朋友赵女士出面,在王先生处借用一辆“天籁”轿车当婚车。王先生知道赵女士只有两年驾龄,就说:“如果是你(指赵女士)开车不借,必须要一位老驾驶员开车。于是,赵女士拿到车钥匙后,通过朋友联系,决定由胡某来开。胡某在婚礼用车结束后,开上车去接朋友龙某,不料在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客车相撞。胡某当场死亡,客车上多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客车所在的公司将”天籁“车主、借车人以及继承胡某遗产的3人均告上法院。,(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7,3.“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1、所有人提供的机动车存在故障:“补充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了法定“先付责任”后,在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外向所有人追偿。2、所有人对承租人、借用人有选任过失:按份责任3、所有人明知承租人、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者不具备驾驶能力:连带责任后两种情形中,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对内责任份额的,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8,案例: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某日22时左右,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徐某乘坐的由葛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葛某死亡、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查明,该肇事车辆是李某从鲁某处购买,鲁某从王某处购买的,两次转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仍为王某。葛某的亲属及许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鲁某、王某连带赔偿许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赔偿葛某亲属15万元。,(三)机动车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10,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3.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1,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第11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12,5.物权法上的观念交付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13,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16,案例:出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肇事的,转让人要承担责任吗?2009年3月4日18时35分许,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北侧撞及由东向西步行的谭某,致谭某死亡。经查实,已达报废标准的该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主为王某。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称其将报废车辆卖给顾某,顾某又将报废车辆卖给施某,施某再将报废车辆卖给朱某。谭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原告人民币364664元,因王某、顾某、施某违反报废车辆不得出售、赠与、转让的规定,故要求王某、顾某、施某与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四)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8,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19,案例: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11月10日上午6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某农药厂门口时,被一辆小车迎面碰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送院治疗,肇事车司机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车主为何某,该车已于事故当日上午8时许报失,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何某为小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因头部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8442.4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因肇事者弃车逃逸,该车又为被盗车辆,至今未破案,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支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五)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1,案例:肇事者逃逸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谁来承担?某日19时25分许,屈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要求的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里城碑4.6公里附近处,与沿该道路同方向在前面骑自行车的茅某某发生相撞,致茅某某弹出后跌倒在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屈某某即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藏匿。经交肇事故责任认定,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茅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极差,根本无力支付丧葬费。经查证,屈某某驾驶的轿车并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茅某某的家属感到非常无助,这种情形下,茅某某的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如何处理呢?,(六)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3,三、侵权责任法第89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与原型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原型:“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4,南京机场高速案”案情简介1997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副业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辆损毁和车内乘坐人员伤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25,(三)如何理解“公共道路”1.使用“公共道路”术语的其他法律(1)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第2条第24款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26,(2)戒严法(1996)第22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27,(3)物权法(2007)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8,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9,3.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0,4.公路法上的“公路”公路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31,5.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道路”与“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与公共场所对应的概念,共同构成公共区域,与私人区域相对应。公共道路是指相对开放、供公众通行的道路、构筑物等公共区域,公共场所是指相对封闭、供公众停留的公共建筑物、空地等公共区域。,32,6.“公共道路”的范围公共道路包括但不局限于“道路”和“公路”:1、机动车的道路2、人行道路3、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共通行的场地4、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33,(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范围1.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具体表现1、故意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2、过失导致固体物散落,如运输货物人未将货物束紧,货物在运输途中散落到公路上等;3、倾倒液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等;4、排放气体,如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等。,34,2.公共道路维护人责任1、公共道路管理义务;2、公共道路维护义务;3、公共道路清洁义务;,35,(五)对第89条“未尽交通安全义务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建议第1款:公共道路的维护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的维护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6,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则(一)紧急医疗义务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7,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38,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9,第31条第1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第32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40,(二)事故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4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42,(三)特殊证据规则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43,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44,五、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损害救济制度的关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强制责任保险的关系1.赔偿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45,2.责任限额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2月1日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46,3.人身伤亡及其顺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47,4.财产损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二条的通知(皖高法200937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48,5.具体赔偿项目(保监会网站公布)8、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9,9、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1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50,(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商业保险制的关系1、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机动车车损险的关系2、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受害人自身的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51,(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关系1.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0月30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2款: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53,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给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第2款: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54,(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5,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2003)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56,3.社会保险法(2010)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57,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8,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9,4.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14条第6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30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60,(五)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雇主劳动者保护责任的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11条第3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