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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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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ppt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原主体的债移转于他主体。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即债的概括移转)。,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债的移转原因,这是指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一)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 行为(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法院的裁决,三、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法第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还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向让与人清偿的,除构成向第三人履行外,其清偿无效,不能对抗受让人,而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清偿的让与人要求返还。,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四、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二)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并经债权人同意。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3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不得转移给第三人。,(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五、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合同的移转及企业的合并。,(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合同移转既可因当事人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的,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其成立条件和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规定,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第二节 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是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指改变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而债消灭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了。导致债消灭的原因很多,较常见的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等。,二、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之债时,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称主动债权(或反对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受动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意抵销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合意而发生的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二)抵销的要件,对于抵销的要件,因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所发生原因的不同,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合意抵销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法定抵销,则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属形成权。,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除此以外,下列要件为两者共备: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抵销的债务须一般是同种类的给付。,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权届清偿期,抵销方可进行。但已届清偿期的主动债权抛弃期限利益与未届清偿期的受动债权抵销的,应有效。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所得的期限利益应在债权中扣除。(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三)抵销的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在双方债权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2、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由利益受领人负返还义务。,3、抵销的溯及力。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1)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2)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3)抵销权生效后,免除债务人于抵销发生时起所负的违约责任。,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基于提存的性质和功能,提存只适用于给付内容为物或钱的债务,对于给付内容为行为或其他不适宜提存的债务,则不能适用提存。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二)提存的要件,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提存的合法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或提存担保物的,依契约自由原则,合同的约定可成为提存的原因。,2须经法定程序。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经提存机关同意,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人须是债务人及其代理人,提存机关是指同意提存人为提存并接受提存物的机关,一般应为债务清偿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提存场所,例如银行、仓库等,也可由法院自己妥为保管。,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三)提存的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的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同时提存物的收益也归债权人所有。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除了有悖于提存性质的事由外,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寄托合同的规定。当提存的原因消灭后,在有利于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应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物一旦被债务人取回,提存人的债务也同时回复。,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债权人对提存机关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及性质 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有下列性质:1.免除是民事法律行为2.免除是无偿行为3.免除须以消灭债为内容,(二)免除的条件,1免除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应以契约方式、交付免除证书的方式或交还债权证书的方式为之。2免除作为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如可附条件或期限等。3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债务人因纯获利益,所以即使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三)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免除为部分债权的,仅部分债权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免除为无效。,2保证债务的免除保证债务为从债务,所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也消灭。反之,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发生免除,保证的从债务消灭但主债务不消灭。,3连带债权债务的免除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被免除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份额外,其余债务人的债务份额不消灭。在免除为双方法律行为时,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须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允诺,否则不生免除效力。,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时,除被免除的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外,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4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六、混同,(一)混同的概念和性质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效力,债的关系因混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权、违约金债权等。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的标的属他人的权利时,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力。,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1.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的当法律允许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仍存在时,混同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2.债权的标的属他人权利的当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债权的标的又属他人权利,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以债权作质押的,即使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不因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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