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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 债权法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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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 债权法论).ppt

    债 权 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专心听讲,随时提问。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一编 债权法论,一、债的一般原理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三、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债的一般原理,知识点回顾:民法的财产权利体系?,(一)债的概念、特征,1、债,这一词义,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理解,作为民事权利,称债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称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称债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依法发生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罗马法上,债也被称为是一种“法锁”。也有学者将债界定为一种“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上债的概念与生活中债的概念有所不同。,2、特征:(1)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谓的“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但是终须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的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财产性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示,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二)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1、债的主体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者均可以是一人或数人。2、债的内容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与债务通过给付连接起来,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做出给付。债权与债务相互依存,无债权就无债务,反之亦然。,3、债的客体(1)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或以禁止债务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或以债务人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换言之,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在形式上,给付可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在债的关系,根据给付与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给付有时是指给付行为,有时是指给付结果。,例.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其所谓给付通常是指给付行为,例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谓之给付结果,例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2)给付必须确定、合法、可能。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三)债的体系,例.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急乱中乙错把一张百元大钞当作十元的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不轻,于是将其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于是在报纸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愿付500元的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运输合同;不当得利。(2)甲与丙之间: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乙与丙之间:无因管理之债(4)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注:单方允诺它是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方的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影响该债的存在。其内容为意思表示者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只要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不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的做出而当即发生。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中往往提出某种条件或者程序,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或程序完成,相对人被特定化,单方允诺之债才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在此之前,单方允诺仅对表意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表意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承担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7,单)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等制度,其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和构成要件等各不相同,然而何能构成统一的债的制度?原因在于他们的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即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的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的关系。,(四)债的分类,1、劳务之债、财物之债与货币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不同。例如,在买卖汽车的双务合同之债中,卖方承担的是财物之债,买方承担的是货币之债。再如雇用保姆的合同中,雇主承担的是货币之债,保姆承担的是劳务之债。(2)区分意义:性质不同的债不能相互抵销,即使都是相同的劳务之债也不能抵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对财物之债的进一步分类)(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2)区分意义:是否能够实际(继续)履行。种类物中可以存在实际(继续)履行,特定物中无实际履行。例子:甲与乙达成一个明代花瓶的买卖合同,后甲的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将该花瓶打碎,此时乙不能要求 继续履行。甲与乙达成了水泥供货合同,后甲拒不履行义务,此时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3、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区分标准:按照债的主体分类,凡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为多人的,即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 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即为单一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区分)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连带之债的特征在于多数人一方中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此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不得就标的进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2)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转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行使选择权:就行使选择权而言,该选择权为形成权,一方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选择权的归属,依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其他标的出现履行不能。,例.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年后,甲将手提电脑一部交付与乙,乙拒收,称须以摩托车抵债。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点道理?为什么?例.设上例中,债务到期后,甲的摩托车被盗,甲直接将手提电脑交付给乙。问:乙能否拒收?,设上例中,债务到期后,又过了两个月,甲未交付摩托车,也未交付手提,乙直接请求交付摩托车。问“乙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2005-3-8,单)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9,单)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五)债的效力,1、债的效力的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能(约束力)。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及强制执行力。,2、债的效力的分类(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一般效力又称为普通效力,即所有债权都具有、都适用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是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发生原因对个别债之效力的规定,债法将特别效力都规定在债的具体规范之中。例如合同之债违约金的支付,定金罚则等等。,(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这是针对一般效力的再分类)对内效力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这是针对对内效力的再分类)积极效力是指债权的效力。消极效力是指债务的效力。,3、债的效力的范围(1)债的效力及于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2)债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具体表现:保证人他益合同的第三人租赁关系中的第三人债的保全所涉及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债的转让中的第三人受合同法特别保护的第三人,4、债权的效力(1)债权的请求力(给付请求权)。这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权的请求力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请求力包括诉讼上请求力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立法表现: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此为债权的请求力在现行法上的体现。根据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不但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发生如下的效力:,中断诉讼时效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确定债务履行(实际给付)的期限。给付未定期限的,经债权人请求并催告,履行期即告确定,若债务人到期仍不为给付,就构成履行迟延。(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债权的执行力(保护请求权)。这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效力。此为债权的公力救济。其不仅包括诉讼法上的效力,也是实体上所具有的效力。请求力与执行力可谓是债权的积极效力,但是执行力要以债权人取得给付之诉的确定判决、仲裁裁决、支付令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证书等为前提。,债权一般不可强制执行,因为在取得确定判决等条件之前,债权是否确实存在可能发生争议。另外,有些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例如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3)债权的保持力(给付受领力)。这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所取得的利益,为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得永久保持的效力。(如丧失胜诉权的债权),当然,如果该债权的债的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债权人先前所受领的给付应予以返还。保持力是债权的消极效力。,5、债务的效力这是债务人履行给付的义务,以实现满足债权的效果。因此,债务的效力就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义务。(1)给付的含义给付,一般含义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即履行约定的义务,也称为请偿。另一含义,给付也可指为债的标的。,(2)给付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和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当事人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支付价金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它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但可以独立地通过诉讼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包括注意、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买卖空调时,交付空调为主给付义务;安装空调及交付有关的说明书、质保书等单证为从给付义务;告知空调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则为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为间接义务,是指相对方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其被违反的结果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在债的关系中,不真正的义务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负有保护自己不受损害或者减少自己所受损害的义务,即债权人照顾自己利益的义务。,不真正义务在保险法上最为常见。在民法上,如民法通则114条,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债务履行原则债务履行的一般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赋予法官在解释契约、填补法律漏洞以及衡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弹性的公平正义观的依据和指导原则。诚信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4)违反给付义务及其后果债一经有效成立,债务人应全面正确地履行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在这部分,除了包括合同之债,还包括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这些部分在后面的合同法中逐一介绍。,三、非合同之债,注:(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不当得利,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返还的义务。其中,受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然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不当得利制度本身所能确定的,而是基于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法、票据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做出判断,来认定受益者有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如认定正当,则保有利益,反之,则应返还,即依不当得利制度来执行。,可见,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规范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可谓是“财产体系的反射体”,涉及到财产法的诸多领域,决定了不当得利体系的错综复杂。,2、构成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外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原因。,这四个要件中最难理解的是,何为无法律上的原因?难点在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并不提供“无法律上原因”的解释,而是要借助于有关联的其他法律领域来解释。例1.甲乙订有油画买卖合同,甲交画、乙付钱后,才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例2.甲出租房屋给乙,月租1万元,约定不得转租,后乙擅自转租于丙,月租15000元,甲发现时已转租了4个月。例3.乙之幼子毁损丙的汽车玻璃,甲误认是其子所为,而对丙进行赔偿。例4.甲对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丙银行柜员处于疏忽,仍对持票人乙付款。,例5.甲将一古董寄存于友人乙处,乙擅自将其卖与丙并交付,由丙善意取得,乙获款10万元。例6.甲乙邻居,同时盖新房。某日,乙误将甲堆放的白灰误为其所有,涂于己屋的外墙。例7.甲乙夫妻育有女儿至3岁,才发现女儿是乙与丙通奸所生,甲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受益均属不当得利,来看以下的四种情形:(1)关于反射利益反射利益,是指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例.甲投巨资兴建一大型购物广场,邻近乙的房屋的价值因之剧增;甲渔港建有灯塔,丙渔港渔民乙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甲后院有一巨大榕树,乙常爬登上去观看丙球场举办的中超足球联盟。,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3-10,单)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2)关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民通意见72条)。在显失公平场合下。肯定有一方受有超出法律认可的利益,另一方受有相应损失的现象,由显失公平引起的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就是一种过于泛化的不当受益情形,但现代民法并不依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此问题。,(3)关于物的瑕疵担保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默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应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违反物的瑕疵担保的案件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因物之瑕疵而溢付价金,而出卖人受有相应的超额价金。但双方之间价金的返还并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究其原因,除了显失公平外,还有一点要提及:即不当得利乃现代民法调节利益失衡的最后救济手段,可以为其他救济手段解决时,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例.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金1万,乙交付的标的物因有瑕疵,仅值8000元,则乙多获得2000元,如何解决二者纠纷?在我国合同法上依违约责任(甲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货、减少价款、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金等),而不依不当得利来解决。,(4)关于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制度属债法范围,只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者,不成立不当得利。,3、法律性质(1)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2)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3)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事件,因而:该事件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论;该事件若基于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在所不论。,例.甲乙邻居,乙的羊吃了甲的储藏草料例.甲乙另据住在一个筒子楼里共用一个厨房,放学回家的乙之子(小学生)吃了甲的面包若干片。,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1)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是债的履行的表现,但给付须有一定原因(即为给付的目的),如给付没有原因,或目的欠缺,即构成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基于给付而受利益给付,是指基于一定目的的而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即有给付行为,如服劳务、物之交付、货币之支出、债务之免除等。因给付而受利益:受利益,实际上就是一方自他方所受领的给付,包括:财产权的取得、占有或登记;债务消灭;获取服务;物的使用等。,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的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害,而在于使受益人返还无法律上原因所受到利益。故此处的不当得利的损害完全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的含义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一方因他方给付而受利益,即为他方损害。,致他人损害致他人损害,是指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无法律上原因,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即指欠缺给付目的,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A、目的自始欠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狭义的非债清偿:清偿已偿之债;出售A物,误交B物;误偿他人之债等B、目的不达:目的不达,是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才履行,后条件未成就。例.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乙高级西服一套。乙走出考场即对甲表示感觉良好,甲预期乙通过而交付西服。至发榜,乙考了359分而未通过。,C.目的消灭:目的消灭,是指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例.甲赠车给乙并转移所有权,约定乙移民国外时,赠与合同失效。后乙移民国外,则给付目的嗣后消灭。,排除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的成立要件,但不得请求返还: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究竟哪些义务属于道德上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来认定,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A、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为扶养,如外甥对舅父;B、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C、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D、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者。例.甲乙同事,甲于乙子结婚时送份礼500元,后甲子结婚,而乙未送礼。本例中,甲不得因乙未随份而主张乙返还500元。,例.甲落入江中,路人乙奋勇救起,甲为感激之情送乙汾酒一瓶。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满,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明知无债务而清偿例.甲乙是朋友,甲欠乙钱,后清偿。几个月后乙否认甲已清偿,频繁上门索债,甲深厌其烦,为图清静,违心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是指给付内容(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乃指违反强行法规定及公序良俗。对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规则有二:其一,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例.甲与乙结束姘居关系,赠与房屋一幢。例.甲在某赌场参与赌博,欠下乙女赌债5万并立即交付。上例均为不法原因之给付,但甲不得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其二,但是,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让人一方时,不适用上述规则。实务上的案例主要有:为回赎绑票向绑匪交付赎金;黑道兄弟向厂商收取保护费等。此时受损人可要求返还。但向公务人员行贿,行贿人与受贿人均有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2004-3-11,单)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注:受损人故意使自己受损而为给付,意图成立某种债的关系,系恶意相对人,所为给付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如,在他人墙壁上贴瓷砖,街头流浪小孩强行给路人檫皮鞋等,此类行为若双方有合意,则构成合同关系,若无合意,则系不法原因给付,受益人无须返还所受利益。,(2)非给付不当得利依发生原因分类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例.甲委托乙保管汽车一辆,在保管期间乙擅自出租给丙,乙向丙收取租金。因受损人自己行为而发生例.甲去电话局交电话费,记错了自家电话而误交了乙家的电话费。,例.甲去便利店买矿泉水一瓶,价钱2元。甲掏出50元给店主乙,乙找回98元,甲由此多获得50元。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例.甲乙丙为邻居,甲养牛数头,乙有大量草料。一日甲、乙外出,丙一向喜欢甲而讨厌乙,于是拿乙的草料喂养甲的牛群。,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在添附的情形下,新财产取得人须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因自然事件而发生甲乙两家鱼塘仅隔一堰坝,一日暴雨水势涨至接近坝顶,甲的鱼塘中部分鲤鱼跃至乙的鱼塘。,依内容分类权益侵害型A、无权处分例.甲寄存古董与乙,乙擅自卖给丙,丙善意取得,乙货款10万,三人的关系如何处理?B、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例.甲乙邻居,甲外出房屋闲置,乙趁机出租与丙,获租金若干。,例.甲出租房屋给乙,租赁届满,乙拒交房屋,并出租给丙,获租金若干。例.甲乙共有房屋一栋,乙擅自出租该屋给丙,获租金若干。C.无权使用、消费他人之物例.甲租房与乙,届满后拒绝交房,仍继续占有达半年之久。,例.甲乙邻居,甲房临街,乙为个体户,乙擅自在甲临街墙壁悬挂广告达半年之久。例.甲乙素不相识,在星巴克酒吧邻桌而坐,甲要了卡布奇诺一杯,未及饮用而去洗手间,回来发现已被乙饮毕。,D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例.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版公司未经甲的同意,擅自选编出版论文集,获利1万元。则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1万。例.甲为某影视界当红女星,名为壹周刊的杂志乙擅自以甲的照片为封面,并擅自以导演丙的名义推荐该杂志,致周刊销量猛增,获巨利。则甲丙均可向乙主张不当得利。,求偿型求偿不当得利,指清偿他人债务,因不具备委托、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偿要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范围窄。例.乙向丙购车,分期付款,约定在价金清偿前,丙保留所有权。乙之债权人甲对该车强制执行,清偿最后余款,由乙取得所有权。在此场合,甲对乙有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支出费用型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指非以给付的意思,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典型情形有误信管理(如误认他人之犬为己有而饲养之)和不法管理(如明知无权占有他人房屋而为修缮),5、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效力 就是受益人(债务人)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债权人)(1)返还客体所受利益,主要指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包括某种物权、占有不动产或债务免除等。,更有所得,基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得(原物孳息、原物代位物)关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意见131条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7,单)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2)返还方法原则上返还原物原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返还(3)返还范围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之义务。但受益人为善意时,仅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受益人为恶意时,应将所受领的利益,附加利息后,一并返还;受益人初为善后为恶意,仍恶善时起负恶意受领责任;之前适用关于善意的规定。,(二)无因管理,1、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他人”被称为被管理人或本人。无因即是指无法律上义务。,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其后历经发展,尤其是19世纪德国学者建立了无因管理理论体系,最终为后来的民法所继受。),理解无因管理制度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本人的利益及意思的判定;二是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的判定。就前者而言,涉及无因管理是否利于本人、合其意思或异其法律效果?就后者而言,涉及到为他人为自己管理事务,应如何区别处理?无因管理涉及的诸多行为类型对应了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体系庞杂,但我国现行立法调整无因管理仅有两个条文。,备注:补充知识点(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详见下页。,2、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从事了管理事务此处的管理事务,与委托合同上的处理事务含义相当,任何可作为债之客体事项均在此列,但显然不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亦不属此列,如替人行凶报私仇等。,管理事务本身为事实行为,但也可是法律行为。前者如在河水中救助溺水儿童,收留迷途宠物狗;后者如送溺水儿童赴医院挂号救治、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清偿水电费等。名义:管理事务为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还会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例.甲乙邻居,甲外出长时间未归,房屋闲置。甲外出前曾留房钥匙一把给乙,乙为增加甲收入计,将房屋出租于丙。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关于目的达成与否问题: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甲乙邻居,甲外出,时值夏季台风来临,甲宅有倒塌的危险,乙招工修缮甲宅以防止其倒塌。后来甲宅仍然倒塌,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2,单)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某一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在客观上依该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判断,此谓“客观他人事务”。例.清偿他人所负债务;修缮他人所有的房屋;收养他人饲养的迷途宠物狗等事务若本身系中性,无法依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客观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此谓“主观的他人事务”。,(2)为他人管理事务此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是最重要核心的要件,不仅决定无因管理的成立与否,还决定无因管理中的当事人即谁是本人,而且限定了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判断基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含义是指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并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于他人(本人),学理上简称“管理意思”。,误信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与不法管理(认识到系属他人事务,但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自己),都不符合“管理意思”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的判断,在客观的他人事务场合下,通常依其情形判断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在主观的他人事务场合下,管理人自己负举证责任。,例.甲乙邻居,甲死亡时身边无亲人,乙为其支付丧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赶回,乙对甲的配偶及子女可以依无因管理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否必须认识本人例.甲在郊外遇到已昏迷的老妪,误认为是同事之母而送往医院救治。兼为自己利益通说认为,管理人为自己的意思而与为他人的意思可以并存,为他人管理事务兼顾自己利益者,不碍于无因管理之成立。例.甲乙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立即持灭火器救火,身体受伤,假设乙救火时考虑“殃及池鱼”的危险,是否成立无因管理?,本人可以是多人例.甲屋出租给丙,设定抵押权给丁,投火灾险于戊保险公司,甲已经与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履行,乙去救火,则谁为本人?例.乙的邻居甲新手上路,撞伤路人丙,甲受惊呆立一旁不知所措,乙见状送丙就医,本人是谁?,(3)无法律上的义务即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也没有约定上的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需要支出的是,虽然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但以下行为仍不成立无因管理:,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照料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如添加香火等行为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如青年志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等例.甲乙邻居,乙带甲6岁孩子到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将其救起?是否构成无因管理?,(4)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本人不必具有意思能力,因此本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本身属于事实行为,原则上不要求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但无因管理为法律行为(如代人还债),于此场合,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20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5)关于“管理人须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是否为构成要件通说认为,“管理人须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事务,并非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是区分无因管理项下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标准。,即符合上列无因关的前三个要件,且“管理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只具备上列前三个要件,但“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构成“不当的无因管理”。但是无论是正当的无因管理,还是不当的无因管理,都属于无因管理。,法律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要件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本质上是“干预他人事务”,之所以不被定性为侵权行为,就在于有违法阻却的事由,即“管理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如果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该管理事务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通说认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成立不当无因管理,可以依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的规定处理。,例.甲在后院种有名贵草药多年,新搬来邻居乙以为是杂草丛生,于甲外出期间,雇工拔除。例.单身甲有宋代钧瓷一件,再三表示为传家之宝,绝不出售。某日甲遇车祸住院,需医疗费,邻居乙明知,仍然赴甲宅取之出售。例.甲有家具一件,外表粗陋,乙不知为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雇工油漆。,意思判断如何判断管理事务之承担利于本人,以及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应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呢?清偿他人之债通常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但以下两种例外:,A、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B、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为本人尽公益上义务如果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的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例.甲是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邻居乙代为缴纳。例.甲的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危及左邻丙屋的安全,丙请求加固,均遭拒绝,于甲外出期间,右邻乙将该危房修缮加固。,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例.甲的妻子贫病交加,无钱医治,甲遗弃之,另寻新欢。邻居乙为甲妻医治,并提供饭食。,3、法律效果(1)正当的无因管理概说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法定债的关系,而且阻却违法。例.甲宅失火,乙破窗而入救火,虽然侵害甲的门窗的所有权,但该行为本身不成立侵权。,需要特别强调者如下:不成立不当得利正当无因管理虽使本人受益,但有无因管理这个法律上的原因,故纵有管理人因之受损,在二者之间也不成立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事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行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者,侵权行为仍可成立,故正当无因管理并不排斥侵权行为的成立。,例.甲乙邻居,邮局送来甲的包裹,逢甲不在家,乙代收。但在乙交给甲时,因乙之过失导致包裹内物品毁损的,应构成侵权责任;并与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负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责任,发生竞合。,管理人之义务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换句话,管理人于管理事务实施环节,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此项义务,致使本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幼童甲迷途,乙将其带回家收留并四处寻找其父母。期间,甲童患感冒,乙为甲求神拜佛,未及时延医诊疗而致甲转患肺炎。如何评价甲的行为?,乙的收留行为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就其收留行为得请求所支出的费用;乙就其未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得负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备注:A、前已指出,在区分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时,也就是认定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时,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准就是要求管理事务“须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这是对“管理事务之承担”的要求。,B、在正当的无因管理成立之后,在管理人从事管理事务的环节,也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管理事务。”这是对“管理事务之实施”的义务要求。,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57,多)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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