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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概要医疗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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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概要医疗纠纷.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与解读,交流的主要内容,主要探讨:侵权责任法的 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主 要内容解读,主要探讨:立法背景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 机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要探讨:医疗纠纷的成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医患信任关系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基础,重点,目标,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通过、发布、生效日期: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发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思考:1-如果事件发生于公布至开始施行期间,是否可适用侵权责任法条款?2-如果事件发生于公布之前,但责任追究及明确责任是在实施之后,是否可适用侵权重任法条款?,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和内容,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属于民事法律,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所以有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和减轻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整体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所涵盖内容跟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和内容,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其体系结构和内容: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这些均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件,共有七类事件内容从顺序的排列中可以看出:其重要及关注程度其中“医疗在第三位”,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是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250年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侵权责任规定。近半个世纪以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有几个主要发展变化: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责任方式不断增多。举证责任逐渐减弱。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逐渐分离。,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从1984年的民法通则开始,已有40多部相关侵权的单行法规:侵害物权责任-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知识权责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侵害婚姻自主和继承权责任-婚姻法、继承法;商事侵权责任-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事故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其他侵权责任-人民防空法、公路法等。,以上法律对于明确侵权责任,保护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案件达98万多件,2008年上升为103万件。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制定统一的侵权责任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正式制定侵权责任法是从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开始的: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草案共九编,有1200多条、10余万字。其中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雏形。03年,全国人大确立了分编修改和审议、分编通过的原则。所以,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是在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起草的。6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于2008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2009年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提速:10月底和12月底,进行三审和四审并通过。从初审到通过,侵权责任法立法历经整整7年,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与物权法法律地位同等重要。在通过及公布时遇到了难题:为何物权法是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而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呢?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其很多内容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所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是民法典的支柱性法律。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网络侵权、动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系的构成上,法律的内容上,法律的目的上,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适用范围:立法上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法予以规定。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1款“民事权益“是概括规定: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外,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第2款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涵,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医疗卫生服务中,可能会侵犯的几个基本权利:生命权及健康权是目前医疗纠纷中涉及最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在病历讨论、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学术交流、教学以及生活话题等不知不觉涉及到隐私权的侵害,虽然引发的纠纷并不多,却是目前医疗服务中存在最多的,如:在医学检查中、诊室的设计以及流程等,几乎每个医院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还有一个基本权是“生育权”、“性生活权”和“知情权”,往往因医疗事故或工作中小疏忽造成侵害,在医疗纠纷中也时有发生。,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案例讨论(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栏目2008年6月的报道)55岁男性患者,因患前列腺癌在北京市某一大综合进行检查和治疗,由于发现及时,同时也因术后治疗及护理得当,患者很快恢复,科主任见患者经济条件不好,向医院申请了减免患者住院期的很多费用,患者对医院及医护人员心怀感激并送锦旗以示感谢。谁知半年后,患者将医院及挽救其于危难之中的科主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理由是:患者术后无法过性生活,侵害了其性生活权及健康权。思考:1-患者以侵害其性生活权和健康权是否恰当?2-医生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是何种过错?,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兜底性规定: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上难以穷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还会有新的民事权益出现,因此,第2条第2款条文中:有一个“等人身、财产权益”兜底性的规定。比如悼念权、胎儿人格权、性生活权等。,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下位法的适用: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通知文件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时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是基本法律,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下位法的规定均应遵从该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法规如果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无论是制定民法典、单行法或是采判例补充,各国立法力求详尽、公平地规定侵权责任的各类制度。例如美国除单行法、判例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在从多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都是两方面内容:一是侵权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主要由归责原则解决 二是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由责任方式解决。因此,整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基本规范就是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制度归责原则的演变:几千年,经过了三个时期的演变:结果责任时期。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就承担责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归责原则中占主导地位,过错责任时期。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资本主义初期过错责任占主导地位。代表是法国民法典。这一时期,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行时期:由于技术日新月异,经济规模扩大,事故大量发生,过错难以查证,被侵权人往往难以得到赔偿。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首次作出无过错责任规定。美国和欧洲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渐实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一样,明确了: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2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第29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0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1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8条),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应该清楚免责及减轻责任情形,并及时保留证据,如:患者拒绝接受某种必须的医学诊治手断(但需要注意:这项诊治手段是医学必要的),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民事侵权责任优先承担原则:,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同一行为人的财产不能够同时满足三种或两种责任形式中的财产支付。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内容包括:民事赔偿金、行政罚款、行政赔偿金(被追偿部分)、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等。,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亦称私人、个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和死亡会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和变化,如民事权利产生;婚姻结束、继承开始等。所以出生和死亡的时间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出生时间,以胎儿全部露出并有独立呼吸为标准。死亡的时间,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我国医学、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心跳停止的时间作为确定死亡的时间。自然人死亡的,应由医院向遗属依户籍管理办法办理户籍注销登记。,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化、宗教等活动的组织,如协会、学会。我国民事法律中,各种基金也归入社团法人分类。,二、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解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8岁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第32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33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第34条。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第35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第36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3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38条,第39条,第40条。,一、立法背景,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没有设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2002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设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普遍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007年1.1万件,2008年1.38万件。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认为要在立法中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后来侵权责任法单行法的立法过程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现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导致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也是其中的推动因素。,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一、立法背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不完善在改革开放前,医疗纠纷案件比较少,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并不突出。改革开放后,医疗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1986年6月29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采取了严格限制政策:只有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或医疗技术事故才可以赔偿。赔偿数额采取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一级政府规定。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将办法修订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患者的赔偿进行严格限制的做法,如: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废除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医学会。与此同时,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加重了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也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出现了混乱。,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一、立法背景,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现行调整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令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3号)。,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当前法律适用中双轨制、二元化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医疗损害责任范围:在责任范围上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赔偿范围和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12项赔偿项目,并分别规定了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14个并分别规定了计算标准。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数额远低于以医疗过错起诉获得的赔偿,受害方更多的选择医疗过错案由向法院起诉,以避开适用条例规定过低的标准规定。鉴定机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鉴定: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实践中,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现象。患者也普遍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还要申请司法鉴定。而基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开展医疗过错鉴定,形成了鉴定的双轨制,进一步加剧了混乱。,一、立法背景,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双轨制产生的问题:相对于条例,法院审判中责任范围和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标准的提高,普遍再进行司法鉴定的做法,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倍感压力,普遍陷入恐慌之中,为保存证据应对医疗诉讼和赔偿责任的压力,对患者普遍实行过度检查以保留证据,增加了患者负担,进而对具有一定风险的医疗行为进行推诿甚至拒绝,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防御医疗。进一步加深了医患矛盾,造成医患之间互不信任,关系紧张。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5年对270家医院的调查,全国范围内:三甲医院每院年均发生医疗纠纷30余件,年均赔偿100多万元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住院费的情况;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其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的情况。这种现象被成为“医闹”、被认为是“社会不能承受之痛。”,一、立法背景,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立法中的讨论意见正是医疗机构全面防御,医疗费用普遍提高,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客观现实,推动了法律界和医学界的反思和理性思考,推动了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研究。在立法过程中,考虑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是否应当划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个不同的案由?是否应当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诉讼证据是否必须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赔偿的标准要不要限制?能否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还是司法鉴定?现在,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各项规定。在举证责任上也没有规定一律由医疗机构负责举证。,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2008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时,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归责原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5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中产生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效果。,在立法中,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负举证责任。认为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加害性,即: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适用无过错责 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沉重的负担,使医疗活 动趋向保守,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发展,最终对患者也是不利的。第二种意见: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医疗机构掌握着患者 的基本医疗资料,能够方便地采取一些对患者不利的措施,如果不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医疗官司将非常困难,不利于保护患者。第三种意见: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负举证责任,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第三种意见。即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负举证责任,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采纳第三种意见主要是考虑到了以下几点:疾病的发生主要是患者的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的配合,在医疗纠纷中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实行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否则将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各国关于医疗责任的承担,大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一般过错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原则上由病人承担举证责任,病人需要证明医生没有遵守相关标准、医生存在过错、医生的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医生出现重大过错时,才由医生承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台湾曾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004年“台湾医疗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转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在过错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侵权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8条规定:过错推定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一方。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行为人是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根据国外的经验,需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否则就会限制行为人的自由。所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多数情况下,实施某一行为是指:行为人主动的、积极的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也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产生侵权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某些应尽的义务,未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此义务有三种来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双方约定的。因某一特定人的危险行为引起的。,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法中,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例如: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又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特别予以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过错并非必要条件。如: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条适用的是无过错和公平责任原则。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等都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的本质,过错的形式,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但对什么是过错,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法律民法学界和司法界多数人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是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是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能够预见并且追求结果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在能够预见前提下,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的本质,过错的形式,划分过错形式的意义:某些侵权责任要求以故意为要件;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故意侵权;对确定因果关系有重要意义:如果是故意,则通常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是过失,则通常需要根据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各种标准来判定;对于以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责任有重要意义。,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的本质,过错的形式,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所有财产权、人身权(含精神损害)的内容,包括现实中已发生、已存在的直接损害,还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害。常见的间接损害有:劳动力丧失或减少导致的损害;工作机会受到剥夺或破坏的损害交易机会受到侵害导致的损害等;身体残疾带来的损害。,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的本质,过错的形式,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具有了这种联系,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具有第三因素介入的情形下,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划分具有意义;在有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形下,划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具有意义。,四、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要确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的本质,过错的形式,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由原告(通常为受损害人)承担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也即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特定侵权责任中,考虑到举证的难度,为保护受害者,则由被告负责举证无因果关系。例如最高院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明确的是,最高院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是不一致的,五、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关于权利的规定 合法权益受保护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是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利、权益和医疗秩序的规定。实施急救的权利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何理解“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本义是指在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下,无法获知意见,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有的国家规定,当疾病危及生命时,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即使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不同意治疗的,医院和医生也应当治疗。有的国家还规定了请求法院裁定的机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次立法时回避了该问题,今后再研究确定。,五、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关于义务和禁止性的规定,告知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第55条规定:“义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是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现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对告知义务已经有规定,侵权责任法进一步予以明确。此义务规定也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未尽到此项义务,造成损害的,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诊疗义务。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医疗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条规定关注的是过失,这一规定表述了侵权责任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现代侵权责任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都是一个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本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案例: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务。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线皮肤癌一案中进一步明确:作为医师,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下实施治疗。,具体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于三个环节:问诊过失。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诊断过失。欧洲国家对诊断过失多采取严格责任态度,即只有在医师作出的诊断是极为严重和错误的情形下,才可认定为错误诊断。例如,患者描述了某种症状,而医师未进行相应检查则可认定为严重过失和错误。法国最高法院在1987年11月24日的一个判例中明确,只有当误诊是源于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误诊才表现为过错。治疗过失。各国法院对治疗过失的判断一般都采取谨慎的态度。例如在德国,判断医生是否有过失,往往通过客观评价医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知道或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治疗措施,或者应当采取但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五、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要,关于义务和禁止性的规定,制作、保管、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义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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