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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1]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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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1] 2.doc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概念的4个方面:监理企业是行为主体(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监理需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的依据;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的实施阶段。2、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正性、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监理的中心任务: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目标。4、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5、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1、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2、规范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促使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4、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6、建设程序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按照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先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7、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项目建议书阶段: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决定性环节。(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施工安装阶段(实施阶段: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按照规定,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日期)、生产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实施阶段)8、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9、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建设程序为建设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10、建设工程4个主要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项目法人的设立。项目建议书批准设立项目法人筹备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成立项目法人,并及时备案。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负责筹措施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11、项目法人制与建设监理制的关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12、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明确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额3000万以上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监理;5万以下可以监理;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14、监理工程师素质: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智)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能)3、良好的品德(4条):热爱监理、科学态度、高尚情操、听取不同意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体)15、监理工程师9条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执业;2、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学习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兼职。6、不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6、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 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17、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责任。(1)根据注册内容分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只能受聘于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只能注册两个专业。(2)初始注册的具备条件:有资格证、受聘于一个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资格证书3年内不申请者)。(3)初始注册的程序: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4)延续注册的时间和应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满3年,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5)变更注册的原因及应提供的材料:(6)原因:注册内容(变更单位,注册专业等)发生改变。18、不予注册的特殊情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未完或刑事处罚结束未满2年;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年龄超过65周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9、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自动失效: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则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20、(1)注销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2)依法被撤销注册;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1)执业范围: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业务。(2)执业方式:监理工程师受聘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理”执业受聘于有“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文件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承担监理责任。事故引起经济损失监理企业先赔,后向监理工程师追偿。2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的目的:“与时俱进”。(2)继续教育的学时:一注册期(3年)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各48学时。每年各16学时。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论文每篇抵选修4学时,“教师”每年每次可抵选修课8学时。(3)继续教育方式: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4)继续教育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5)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23、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24、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保守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专业资质分甲、乙,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2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制度是我国政府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2)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3)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27、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房屋建筑工程;甲15乙10丙5;水利水电工程;甲20乙12丙5;公路工程;甲20乙12丙5;市政公用工程;甲15乙10丙5;28、监理企业业务范围:(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专业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4)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5)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29、监理资质申请: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30、资质审批程序: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要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1、资质管理原则:“分级管理,统一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违规处理:欺骗取得资质;超资质揽业务;无资质揽业务;转让业务;挂靠业务;串通降低质量;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被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32、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守法: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资质证书6个“不得”;(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按合同履责;异地活动守法;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诚信: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与业主合作制度;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公正: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并按合同处理甲乙双方争议;公正必须做到: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熟悉合同;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科学: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33、监理工作的基本服务内容: 施工阶段“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履行监理安全责任”。34、监理工程的扩展内容:项目决策方面;工程招标方面;勘察设计监理方面;材料设备采购方面;代理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方面;其他方面。性质:服务、独立、公正、科学。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原则:公正、独立、自主。(监理规范)35、建筑法出台的意义及基本内容: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1998年3月1日实行。这是建设领域的第一步大法。建筑法共8章95条。修订的建筑法2011年7月1日施行。36、建筑法:30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制度性)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性)。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3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9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81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7、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规定的特点:监理单列一章;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特定工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8、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39、监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未颁布)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设计文件。经审图单位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0、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监理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委托人,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保密资料。42、质量条例的特点:(1)体现了科学合理的调整范围和与之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2)明确和规范了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构成了一个围绕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3)强调贯彻国家技术标准;(4)明确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5)科学合理地设定了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6)强化了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上的作用。4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违反规定处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4、安全条例的立法原则与调整范围1、立法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实事求是”原则;(4)“职权与责任一致”原则。2、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1)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2)调整对象: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设备机具租赁等单位,以及参与建设过程的单位和部门。45、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6、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47、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A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D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8、工程监理单位安全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基本建设程序凡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50、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不领施工许可证。51、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该招是否招;委托监理、质量安全措施和监督手续;资金落实)52、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程序: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和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53施工许可证的时效: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开工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4、施工图审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且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55、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56、(1)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2)审查时限(一级15个工作日;二级10个工作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3)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57、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罚则,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8、监督机构主要工作内容(9项内容)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其他内容。60、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质量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61、我国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的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来自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建设、施工单位)最基层最重要;第二个层次来自社会的;(监理、风险管理);最高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督。(法律、法规;质量监督)。6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6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64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的本质工作: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施工资料,并签署意见;在会议上汇报监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监理资料的审查;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65、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66、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7、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68、新建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69、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罚50100万)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70、在节能方面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71、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收缴岗位证书等方式。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7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A行为责任风险-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B工作技能风险C技术资源风险D管理风险E职业道德风险H社会环境风险73、责任风险的控制(1)严格履行合同(2)提高专业技能(3)提高管理水平(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5)完善法律体系(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74、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99/10/01实施,总则、分则和附则,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75、以合同形式产生的依据划分,法定形式(法律直接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约定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采用的形式)。76、合同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标的(首要条款)、数量、价款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的方法。77、要约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必须具备合同一般条款。78、承诺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招标-邀约邀请,投标书邀约,中标通知书承诺。78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9、合同成立的时间:不要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文-主营业地、居住地。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8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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