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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造林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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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造林技术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人工造林(含迹地人工更新)、飞机播种造林、封山封沙育林技术的内容和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国有造林、集体造林、个体造林和各种形式的合作造林。2引用标准GB 2772林木种子检验方法GB 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 7905油桐丰产林GB 7906油茶丰产林GB 7907核桃丰产与坚果品质GB 7908林木种子GB 9982板栗丰产林GB 10016林木种子贮藏GBT 15162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l516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LY 1000容器育苗技术LY 1058 日本落叶松速生丰产林LY 1059 毛竹林丰产技术ZB B64 001杉木速生丰产林ZB B64 002长白落叶松、兴安落叶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3红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4柠檬按速生丰产林ZB B64 006杨树人工速生丰产用材林ZB B64 007马尾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8枣树丰产林ZB B64 010水杉速生丰产用材林ZB B64 011湿地松速生丰产用材林3总则31为规范造林技术,提高造林成效,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充分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3.2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技术和新的科技成果,不断提高造林成效。33造林要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相结合,提倡多林种、多树种造林。4林种确定41防护林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营造防护林。411水源涵养林在江河源头、山地丘陵、湖泊和水库周围应营造水源涵养林。412水土保持林在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带,为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土壤侵蚀、防治滑坡和泥石流,保持和恢复土壤肥力,营造水土保持林。413防风固沙林在流动、半固定沙地,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应营造防风固沙林。414农田牧场防护林受风沙(含干热风)危害的农田、经济林园、苗圃、草牧场应营造防护林,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41,5护路林和护岸林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流渠道两侧、湖泊水库周围、海岸,应营造护路林和护岸林,亦可与农田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相结合设置。42用材林421选择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营造用材林。422按经营水平营造一般用材林和集约经营用材林(即速生丰产用材林)。423用材林实行定向培育,以提供建筑、纸浆、矿柱、人造板、家具等用材。43经济林在交通及经营管理较方便,土壤和水源条件较好的宜林地营造经济林,以生产干果、水果、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木本蔬菜、药材和工业原料等。44薪炭林在农村、牧区燃料短缺,薪材不足的地方,选择距居民点较近的宜林地营造薪炭林,亦可通过封山(沙)育林和残次林改造发展薪炭林。45特种用途林为保护和美化环境、教学、科学试验、繁育良种和服务国防,营造风景林、试验林、种子园、母树林和国防林等。5树种选择51基本原则51 .1坚持造林地立地条件与树种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的一致性,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512根据造林目的选择树种(含品种,下同)。51. 3因地制宜地确定针叶树种和阔叶树种、乔木和灌木的合理比例,选择多树种造林,防止树种单一化。514充分利用优良乡土树种,积极推广引进取得成效的优良树种。515选择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树种。5. 2树种选择要点521防护林5211应根据防护对象选择适宜树种,一般应具有生长快、防护性能好、抗逆性强、生长稳定等优良性状。521. 2营造农田、经济林园、苗圃和草牧场防护林的主要树种还应具有树体高大、树冠适宜、深根性等特点。水湿地区的树种还应具有耐水湿的特性。经济林园防护林树种不能与林园树种有共同病虫害或其间寄主。5.213严重风蚀、干旱地区,要注意选择根系发达、耐风蚀、干旱、沙压的树种。522用材林522.1树种应具有生长快、干形通直、材质好等特性。5222对珍贵用材和具有特殊用途的树种亦应有计划发展。523经济林5231应具有优质、高产的性状。5232根据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名、特、优、新品种。5.24薪炭林524.1树种应具有生长快、生物量高、萌芽力强、热值高、燃烧性能好等特性。5242适应性强,在较差的宜林地条件下能正常生长。5.25特种用途林树种应具备特种用途所要求的性状。53造林分区及主要造林树种见附录B(参考件)。54主要造林树种适生条件见附录C(参考件)。6混交造林和树种更换61混交造林611为提高人工林的抗逆性能和综合效益,维护和提高林地生产力,应因地制宜地营造混交林。612提倡利用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混交林。61. 3混交方式,根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614提倡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乔木与灌木混交,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应加大灌木树种的比重。6. 15更新造林时,尽量保留、诱导能与更新树种共生的幼树,使之形成混交林。616对现有幼龄、中龄纯林,必要时可改造为混交林。62树种更换为保持林地生产力,对引起地力衰退的纯林,种植一、二代后,应更换适宜造林树种。7造林密度71根据培育目标、立地条件、树种确定造林密度。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附录A(补充件)。72以下情况,造林密度可适当大些:a. 防护林、薪炭林、以培育中小径材为目标的用材林、矮化密植的经济林;b进行间伐或平茬利用的林种;c. 湿润、半湿润水土流失地区和风沙危害严重的造林。73以下情况,造林密度可适当小些:a. 没有灌溉条件的干旱、半干旱地区;b培育大径材,不进行间伐的用材林;c. 某些经济林;d. 长期进行林农间种或机械作业的造林。74有岩石裸露的造林地,按实际情况确定造林密度。75迹地上有目的树种幼树的,可适当降低更新造林密度。8种子和苗木81禁止使用带有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82种子821积极推广种源适宜的良种,优先选用优良种源和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8.2.2播种造林种子的质量应达到GB 7908规定的合格种子的标准。823检验林木种子质量的方法,执行GB 2772的规定。824为提高播种造林成效,在播种前根据需要可对林木种子进行浸种、催芽、拌药等处理,有条件的可进行电子技术处理。83苗木831裸根苗8311必须使用GB 6000规定的1、2级苗木。83.12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选用种子园、优良种源的种子培育的GB 6000规定的1级苗木以及优良无性系苗木。8313经济林,选用品种优良、GB 6000规定的合格苗木。8314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各地可选用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83.15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四旁植树和城市绿化,选用良种健壮大苗造林。832容器苗执行LY 1000的规定。833苗木管理8331苗木质量的检验和起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执行GB6000和LY 1000的规定。8. 332根据造林任务,就近育苗,避免长途运输造成损失。9造林整地91整地方法911穴状整地9111穴状整地是山地、丘陵、平原广泛采用的整地方法。山地陡坡、水蚀和风蚀严重地带更应采用。9112整地规格,穴的口径5060cm,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及多草地带,整地规格应适当大些。912鱼鳞坑整地912. 1鱼鳞坑整地是干旱、半干旱地区 方法。91.22鱼鳞坑为半圆形,外高内低,半径不小于60cm。913带状整地9131带状整地是山地、丘陵和北方草原地区重要的整地方法。9132山地丘陵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其形式有水平阶、水平槽、反坡梯田等。913.3带状整地宽度60cm以上,带长根据地形确定,不能过长,每隔一定距离应保留0510m自然植被。914全面整地91.41下列情况可采用全面整地:a.地势较平坦的;b便于实行机械作业的;c.实行林农间作的;d坡度在25度以下、灌草茂密、不全面整地不便于营林生产的。9142全面整地连片面积不能过大。山地、丘陵要适当保留山顶和山脊天然植被,坡长每30m,沿等高线保留3m宽天然植被。92整地深度921针叶树造林整地深度应达到30cm,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应达到40cm。922阔叶树造林整地深度应大于40cm。923速生丰产用材林整地深度执行相应专业标准。经济林和四旁植树整地深度,根据造林树种和苗木大小确定。93整地时间931一般应在造林一个月前整好地。在有冻拔害的地区,可以不预先整地,造林时挖穴栽植。932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整地,应在雨季前或雨季进行。933固定沙地和沙质土造林整地,应在大风季过后进行。9.3.4流动沙地、半固定沙地造林整地必要时先设置沙障。10造林方法10.11植苗造林方式10111挖穴栽植穴的大小和深度应略大于苗木根系。苗干要竖直,根系要舒展,深浅要适当,填土一半后提苗踩实,再填土踩实,最后覆上虚土。10.11.2开缝栽植松柏类小苗造林,在整好的造林地上用锄或锹开缝,放入苗木,深浅适当,不窝根,拔出工具,踏实土壤。1011.3开沟栽植地势较平坦的造林地,用机械或人工开沟,苗木植于沟内,填土踏实。1012栽植深度根据立地条件、土壤墒情和树种确定栽植深度,一般应略超过苗木根颈。干旱地区、沙质土壤和能产生不定根的树种可适当深栽。1013苗木处理造林前根据树种、苗木特点和土壤墒情,对苗木进行剪梢、截干、修根、修枝、剪叶、摘芽、苗根浸水、蘸泥浆等处理;也可采用促根剂、蒸腾抑制剂和菌根制剂等新技术处理苗木。1014苗木都要分级造林。容器苗造林必须拆除根系不易穿透的容器。102播种造林10.2.1 种子来源较充足,易于发芽生根并有一定抗旱性能的树种,在鸟兽危害较轻的地区,可采用播种造林。1022播种造林方式10221人工播种造林。一般要先整地,墒情较好时采用穴播或条播,在操作困难的地段,可在雨季采用撒播。10.2.2.2 飞机播种造林。在交通不便、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面积较大的地方进行,其具体要求按照GBT 15162规定执行。1023播种量根据种子质量、立地条件和造林密度确定。102.4人工播种造林覆土厚度穴播、条播覆土厚度,一般为种子直径的35倍,土壤粘重的可适当薄些,沙性土壤可适当厚些。103分殖造林1031插条造林穗条应采用12年生优良萌条,插穗长度3050cm,直径1520cm。干旱地区应深埋少露。1032插干造林插干材料应采用截根苗干、萌生枝,长335m,干径3Cm以上。栽植深度在50cm以上。干旱地区,地下水位2m左右的宜林地,杨柳类树种可以钻孔插干深栽。1033分蔸造林竹类的主要造林方法。1041封山(沙)育林可因地制宜实行全封、半封和轮封。1042封山(沙)育林要注意处理好与农村燃料和放牧的关系。1043结合封山(沙)育林成果调查,科学划分林种,确定培育目的。1044其他具体要求按照GBT15163规定执行。10.5引洪灌区育林在洪灌区有种源的宜林地,夏季洪水期可进行引洪灌溉育林。如地势不平,要修筑坝、渠等引洪工程。11造林季节111春季造林1111应根据树种的物候期和土壤解冻情况适时安排造林,一般在树木发芽前完成。1112南方造林,土壤墒情好时应尽早进行。111. 3北方造林,土壤解冻到适宜深度即可进行。112雨季造林适宜飞机播种造林、小粒种子播种造林和容器苗造林。要注意雨情动态,适时造林。113秋季造林1131冬季无冻拔危害的地区,可在秋末冬初造林。113. 2秋季适宜阔叶树植苗造林和大粒、硬壳、休眠期长、不耐贮藏种子的播种造林。114容器苗和带土坨苗木可不受季节限制,适时造林。造林季节天气干旱、土壤含水率过低、又无灌溉条件的,可延期造林。12抚育管护12.1松土除草121. 1造林后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与扶苗、除蔓等结合进行,做到除早、除小、除了,对穴外影响幼树生长的高密杂草,要及时割除。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有冻拔害的地区,第一年以除草为主,可减少松土次数。1212松土除草应做到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深度一般为510cm,干旱地区应深些,丘陵山区可结合抚育进行扩穴,增加营养面积。1213化学除草,根据不同树种和灌草种类,可选用适宜的化学除草剂除草。122补植、补播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播或重新造林。植苗造林的补植应用同龄大苗。飞播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地要根据成苗和成效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补植补播。123幼树管理123. 1间苗。播种造林,在幼树生长稳定后,应进行12次间苗定株,使单位面积株数达到造林密度要求;薪炭林不需间苗。1232根据林种和树种需要,应适时进行除蘖、修枝、整形等抚育工作。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的树木要控制修枝。1233平茬复壮。对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以及病虫兽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应及时平茬复壮。1234混交林可采用修枝、平茬、间伐等措施调节各树种之间的关系,保证其正常生长。124对新造林地要进行封禁保护,不准进入林地放牧和打柴,可以有计划地割草;易受冻、旱害的针叶树造林,当年冬季应采取覆土、盖草等防寒(旱)措施。125要做好林木的病虫兽害防治工作。126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要集约经营,有条件的要适时灌溉、施肥和合理修枝。127林农间作1271林农间作方式1271. 1以林为主方式造林初期间种农作物,一般25年,以耕代抚,确保林木生长,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林木郁闭后,停止间作。12712以农为主方式田间以行状、窄带状植树,长期实行间作。1272间种作物和树种的选择林地间种农作物,以矮杆豆类为宜,不应种植高杆和攀缘作物;田间种树,应选择深根性、枝叶较稀疏和经济价值高的树种。13造林施工设计131国有林场造林、集体造林、合作造林、重点工程造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形式的造林,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造林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132按照国家计划和造林规划设计(国有林场按造林总体设计),造林施工单位在造林前一年编制施工设计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133造林施工设计是以小班或施工地块为单位,通过现地调查实测,复核立地条件类型,将造林规划设计的各项技术措施进一步具体化。134造林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林种、树种、整地、造林方法、密度、苗木、抚育管理、机械工具、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病虫兽害防治等以及有关图表。面积较大的,还应做出林道、封禁保护、防火设施的设计。135 造林施工设计应由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县、乡林业工作站在施工单位配合下进行。国有林场造林可自行施工设计。136没有施工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变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14检查验收单位先行全面自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142造林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各项作业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造林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要进行检查,合格的由检查验收组负责人签发检查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要及时补植,合格后再发检查验收合格证。检查验收合格证一式三份,验收单位、施工单位、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造林后35年进行造林保存率检查。143造林面积检查,用仪器实测,或按施工设计图逐块核实。1431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1432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0.067hm2以上的,按片林统计。1433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m(灌木3m)以上,连续面积0067hm2以上,可按面积统计。144造林成活率检查1441采用佯地或样行方法检查造林成活率。成片造林面积在10hm2以下、1030hm2、30hm2以上的,样地的面积应分别占造林面积的3、2、1;防护林带应抽取总长度的20林带;每100mm检查10m。样地和样行的选择实行随机抽样。山地的幼林调查,应包括不同部位和坡度。1442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每穴中有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144.3造林平均成活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平均成活率()=(小班面积×小班成活率)/小班面积小班成活率()样地(行)成活率/样地块数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成活株(穴)数/样地(行)栽植总株(穴)数×100平均成活率保留一位小数。14.5 人工造林评定标准14.5.1 合格1451合格年均降水量在400 mm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成活率在85以上(含85);年均降水量在400 mm以下地区,成活率在70以上(含70)。1452补植年均降水量在400 mm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成活率在4185(不含85);年均降水量在400 mm以下地区,成活率在4170(不含70)。1453重造成活率在41以下(不含41)。1454速生丰产用材林,分别按树种专业标准检查验收。146造林合格面积计入造林面积;造林不合格的,经补植或重造合格后再计人造林面积。 147造林保存率检查。人工造林后35年,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查)根据造林施工设计书和检查验收合格证,对造林面积保存率、造林密度保存率、经营和林木生长情况组织检查,其结果计入档案。15造林技术档案151造林技术档案是分析造林生产活动,评价造林成效,拟定经营措施的依据,以小班为单位建立造林技术档案。152国有林场造林、集体造林、合作造林、重点工程造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形式的造林,要建立造林技术档案及其管理制度。153造林技术档案主要内容造林设计文件、图表,整地方式和标准,林种、造林树种、造林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密度,种苗来源、规格和保湿措施,抚育管理,病虫兽害种类和防治情况,造林施工单位、权属、施工日期,施工的组织、管理、检查验收和造林保存率检查情况,各工序用工量及投资等。154根据造林树种、立地条件,建立永久性的标准地,连续记载经营管理活动和林木生长等情况。155县、乡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要建立造林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坚持按时填写,不要漏记和中断,不得弄虚作假。技术档案要由业务领导和技术人员审查签字,并逐步实行技术档案的现代化管理。附录A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补充件)表A1树 种密度,株hm2树种密度,株hm2马尾松、云南松、华山松30006750旱柳和其他乔木柳2401500火炬松、湿地松15002400泡桐一般1951500油松、黑松300O5000农桐间作4560落叶松24005000油茶11101650樟子松16503300三年桐600900红松330O4400千年桐150270杉木16504500核桃一般300600水杉12502500间作150370樟、油樟13506000油橄榄300左右柳杉24004500枣树220600桉树250050OO柑桔8001200木麻黄24005000板栗2201650枫杨13502400山植7501650刺槐16506000弥猴桃450900桢捕25003300漆树4501200侧柏、柏木、云杉、冷杉43506000散生竹330500栎类30006000丛生竹520820胡桃楸、水曲柳、黄菠萝44006600沙枣15003000木荷24003600苹果、梨、桃、李、杏4501240檫树600900巴旦杏300450桤木16503750沙柳、毛条、柠条、柽柳1240500O榆13504950花棒、踏朗、沙拐枣、梭梭6601650杨树2403300沙棘、紫穗槐16503300相思类12003300花椒6001600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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