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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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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指南.doc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为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规范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特制订制定如下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立项、实施与监督检查、验收、变更、考核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各项流程均依托“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管理。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参与主体包括:质检总局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和标准委科技管理部门,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第一章 总则一、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二、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绩效管理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三、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参与主体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四、科技司负责建设和管理“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各参与主体依托该系统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第二一章 项目申 报第一条 组织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科学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额度,并根据总局科技规划和中心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第二条 组织推荐。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一)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二)组织填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1),对有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完整真实的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件2),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逐级审核后,将项目建议书和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提交至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包括:组织申报、遴选预审、推荐上报。一、申报的组织(一)申报通知。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完成的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工作情况,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的申报额度,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包括:项目批次名称计划类别、申报额度、实施周期、组织工作要求等。(二)申报推荐。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二、项目的申报(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编制项目建议书(附表1),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提交项目主管单位。(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质检系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2.同期主持在研的总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不超过2项。3.无延期在研项目。4.质检系统内国家公务员原则上公务员不支持不得主持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如下的条件:1.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科研信用良好。2. 2.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三)3.上一年度未按期完成总局项目比例不超过20%。三、遴选预审。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建议书的以下指标进行遴选预审,遴选预审过程应科学、公正、透明。项目遴选预审包括以下评价指标:1.1. 符合上述负责人、承担单位的申报条件。2.研究方向的符合性:,项目研究应符合国家和质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同时应符合本单位或本区域科研方向。2. 3.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国内外现状分析论证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3. 4.研究计划的周密性:,研究计划周密合理,能够在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5.4. 研究成果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较大的推广前景,鼓励具有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申报。6.5.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研究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科学,测算依据充分详尽,与研究任务量相匹配;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能够有效落实。多家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研究任务和经费总量不应低于项目总量的60%。7.6. 人才培养布局的符合性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研究团队支持,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具有和谐的团队精神。:(四)推荐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拟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申报汇总表(附件3)等。项目主管单位须总体把握:1. 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报总局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额度的25%。2. 鼓励推荐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项目或科技援助项目。第三条 申报汇总。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推荐工作,由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总局人才培养要求,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报总局项目比例不低于申报额度的25%。8.多家单位合作的申报项目,主持的承担单位申报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总量不低于该申报项目总量的60%。9.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10.鼓励开展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科技项目合作科技项目合作。11.支持各项目主管单位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优先向总局推荐纳入到各单位项目储备库的研究需求。四、推荐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应对拟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附表1)、申报汇总表(附表2)、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表3)等。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并以正式公函上报。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第三二章 项目立 项项目立项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审、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填报和批复。一、第四条 形式审查。科技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清单,见附表附件4)。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5),申报基本条件以及上报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予以退回。项目主管单位须应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附表5),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时重新申报的项目不再进入下一流程视为放弃申报。二、第五条 技术评审。(一)技术评审的组织。科技司委派或聘请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按专业领域组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具体承担技术评审组织工作。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方式有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二)委派评审专家的条件:原则:1.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2.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3.精通本专业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4.熟悉本专业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等。5.优先选聘总局专家库中的专家。(三一)技术评审专家的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的组由客观公正、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同时考虑专家成人数和、专业领域代表性,适当加大质检系统外专家参与评审比例。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职务。(二)技术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专家组成,将每个项目分配给若干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专业特长、工作类型(如专业技术研究、质检业务管理等)分布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名。评审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以及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技术评审要点见附件6)。(三)综合评议。专业组组长汇总每个项目的评审情况,并与本专业组专家充分讨论,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由第三方机构对综合评议结果统一整理汇总后,提交科技司。(四)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以及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组织管理等(技术评审要点,附表6)。(五)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汇总(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附表7)。(六四)技术评审的纪律。评审专家是受总局委托,作为总局的技术专家行使评审权力,其行为对总局负责。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组织纪律,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审。1. 评审专家始终可以自主地表达意见,不受来自外界的任何控制和影响,保证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独立、客观、公正,杜绝为自己所在单位或熟人的项目拉票。2.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地对评审项目做出评价。3. 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4. 评审专家有义务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评审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扩散评审专家组专家名单和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评审专家从评审对象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评审以外的用途。技术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5. 1.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有关材料项目进行评审,并不得干涉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工作科技司对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信用记录,对违反技术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理。(五)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如果涉及到评审项目中与自己有利益相关的项目,应主动回避,原则如下:1. 是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 是申报项目主持单位人员或参与单位人员;3. 与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师生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2.严格执行本单位项目评审回避原则。3.切实做好项目评审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传播项目建议书和其他评审材料。对违反技术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理。三、第六条 批准立项下达。科技司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开展专业间和地域间的综合平衡,科技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额度,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表附件8)。四、第七条 项目任务书的填报和及批复。(一)任务书的填报。项目主管单位在立项计划下达的25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附表附件9)的填报、生成、上传和打印报送工作。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审查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逐级报送至科技司。审查要点如下:1. 项目任务书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和专家评审反馈意见填报,验收指标须量化、年度考核指标须细化。2. 不得擅自更改通过技术评审的原定研究内容,不得擅自降低通过技术评审的原定预期目标,不得擅自更改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不得擅自对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位)进行擅自调整。3. 对于下达预算经费低于申请预算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对原定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原则是:经费差额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经费差额高于30%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原定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但原则上不低于原定任务相关指标的80%。(二)任务书的批复。项目任务书是约定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任务指标及科研经费的重要合同文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材料。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任务书,退回项目主管单位修改并重新申报;通过审核的项目,科技司予以批复实施。(三)任务书的存档。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做好项目任务书的档案留存整理等工作。(二)项目任务书是约定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任务指标及科研经费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主体的重要合同文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材料。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和专家评审反馈意见填报项目任务书,做到验收指标量化、年度考核指标细化,并:1.不得擅自更改原定研究内容。2.不得擅自降低预期目标。3.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4.不得擅自对研究团队的骨干进行较大调整。(三)下达经费低于项目负责人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可对任务书原定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要求如下:1.经费差额低于30%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原定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配套,并提供配套经费证明。2.经费差额高于30%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原定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但原则上不低于原定任务相关指标的80%。(四)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须严格审查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及时纠正有关填报错误,逐级上报科技司。(五)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任务书进行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予以批复。(六)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机构做好纸质项目任务书的档案留存整理等工作。第四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第八条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加强项目经费执行管理。一、(一)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1. 协调落实好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2. 协调督促好项目实施进度。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在研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安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汇总本单位在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0),形成本单位年度总报告,提交科技司。3. 协调计划好项目验收计划。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验收计划,随同年度总报告一并提交科技司。4. 落实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执行不利、进度缓慢、管理不善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向科技司直接提出项目变更、撤销、预算削减调整等申请。(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1. 落实好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2. 编报在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含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验收计划。3. 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做好项目进展工作协调。(三)项目负责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二、1.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目标、分阶段落实好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和协调参与单位分工,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2.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经费开支。3. 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提交各项材料。第九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承担单位自查、项目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科技司抽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 技术内容,根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已经完成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进行检查。2. 财务内容,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任务书中预算情况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到位情况、专项经费拨付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 科技司抽查工作流程。(一)科技司根据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年度总报告,确定年度抽查范围,拟定抽查计划。(二)科技司委派或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检查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三)检查组根据抽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主管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听取汇报、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现场检查材料清单见附件11)。(四)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各项目的组织协调、进度调度工作,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在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附表10)、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验收计划等。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经费开支,各级项目管理部门须切实做好日常督导工作。五、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形式包括:承担单位自查、项目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科技司抽查。六、检查的内容(一)技术内容。根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已经完成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进行检查。(二)财务内容。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任务书中预算情况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到位情况、专项经费拨付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七、科技司抽查(现场检查)(一)抽查范围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现场检查的形式开展抽查工作。每年度抽查范围不低于在研项目的3%。抽查重点:1.国拨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检验检疫领域)。2.自筹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质量技术监督领域)。3. 有重大变更事项记录的项目。(二)抽查流程1.第三方机构制定抽查方案,报科技司审核批准,并承担组织工作。2.科技司委派专家组到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共不少于3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项目所在单位人员予以回避;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3.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专家组工作(现场检查材料清单,附表11)。4.专家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根据项目的检查情况出具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检查意见表(附表附件12),并反馈至被抽查项目主管单位。(五)整改落实。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5.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根据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将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附表附件13)提交检查组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司送第三方机构存档。(六)科技司根据现场检查意见表、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对抽查中发现的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经费支出违规等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内通报、项目撤销、撤销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现场检查意见表、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材料。第五第四章 项目验 收第十一条 验收形式。检验检疫领域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审查及批复、验收会议、成果登记等流程。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集中验收,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试行集中验收,个别项目依申请可原则上采用集中验收制度,个别项目经批准同意可进行单独验收。一、第十二条 验收申请。(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研究进度安排,最迟于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以上,根据项目验收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表(附表14),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 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4)。2. 项目任务书(复印件)。3. 项目简介(可公开并用于新闻宣传)、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内容参考参考附表附件15)。4. 经费决算表及财务证明材料(附表附件16)。5. 应用证明或用户评价情况报告。6. 第三方提供的测试验证报告(针对检测方法、系统开发或仪器设备研制类项目)。7. 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经本项目产出的成果材料。8. 经科技司批复的项目变更申请书。9. 现场检查意见表、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910. 其它需报送的材料。上述1-4项材料为必备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对提供的上述验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二)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逐级审核,上报报送至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过程中须对项目完成人员组成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其中:人员的符合性是指验收申请表中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应与实际参加研究任务的人员一致,避免出现人员搭车、人员拼凑等情况;材料的完整性是指验收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避免出现空项、漏填、少页等情况。二、第十三条 审查及批复验收批复。(一)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月对收到的上报申请验收申请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定期编制集中验收汇总表(附件17),并向科技司提出项目集中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专家人选(附件18)等建议。科技司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建议开展验收批复。其中,验收专家组及专家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来自质检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人。2. 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具备与被验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及工作经验,不得来自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二)经第三方机构形式审查,对报送材料完整,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科技司审核,由科技司批复。(三)科技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验收的形式(集中验收或单独验收),确定需要集中验收的项目分组及批次等(集中验收汇总表,附表17)。具体组织工作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第十四条 专家验收。三、验收专家组的组成科技司根据专业领域委派或聘请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名单,附表18)。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1.验收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技术评审”专家的有关条件。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3.不得来自同一法人单位。4.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利益相关方。5.拥有来自质检系统外的验收专家。6.优先选聘总局专家库中的专家。7.验收纪律参照本细则第三章中的“技术评审纪律”执行。四、验收会议程序及要求(一一)材料专家预审。科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收集齐全参加集中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电子版,于集中验收会议前3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各参加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电子版,寄送发至相关各专家进行验收预审(涉密项目除外)。预审过程中预审专家可就相关疑问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质询,项目负责人可就相关内容进行答疑修正。(二)会议参加人员: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2.验收专家;3.科技管理人员;4.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如:协同实验、样机操作、成果演示等)。(三二)集中会议验收议程。1. 集中验收会由科技司组织,有关会务由第三方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承担。2. 集中验收会由科技司或委托相关单位主持,宣布验收项目名单,通过验收专家名单,推荐验收专家组长。宣布验收专家名单、验收项目名单、验收分组情况,推荐各验收组长名单;2.表决通过推荐的验收组长名单;3. 集中验收会在验收专家组长主持下,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技术指标研究情况、应用情况、取得成果、创新性、应用情况及及财务情况进行汇报,个别项目开展现场测试验证、样机演示等。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对项目完成考核指标、获得成果、应用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询,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组意见。; 4.现场测试验证、样机演示等;5.专家质询及答辩;6.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对项目完成考核指标、获得成果、应用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4. 集中验收会专家验收纪律,参照本细则第二章中的“技术评审纪律”执行。五、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及复议。(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 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4. 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会前未提出变更申请,或变更申请未经通过的;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一)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各验收专家经质询、讨论,达成一致的同意通过验收意见,该项目为通过验收。财务专家按照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财务要求的可一票否决。(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验收会现场核定该项目完成率,不足任务指标85%。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提交的项目成果与计划任务书的研究内容不相符。4.项目前三位完成人均无法到场汇报研究情况的。(三)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可在6个月内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流程同上。(三)复议是指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详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需要复议。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四)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书面反馈项目主管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开。(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司将酌情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同时通知项目主管单位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成果登记。(四)对完成情况良好,但验收材料存在不规范和、少量技术问题瑕疵,经整改和补充少量数据或材料即可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补充整改材料,提交验收专家组组长审核合格后,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通过验收。(一)六、成果登记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在验收通过的12个月内办理成果登记,未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参评总局各类科技奖励。(二)成果登记分为系统版和纸质版同时进行,系统版成果登记须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纸质版成果登记须报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材料为如下: 1. 总局科技司批复的验收申请表(一份,复印件)。2. 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一份)。3. 由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附表附件19,根据项目完成人数量确定,不超过十份)。4. 科技成果登记表(附表附件20,一式四份)。第六第五章 项目变 更(撤销)第十七条 变更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变更:项目技术内容需要变更;项目完成时间需要延长;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需要调整;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变更;其他需要由科技司批准变更的事项。第十八条 变更流程。(一)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6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21),详细说明项目变更内容、理由和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核。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填写意见后,报送至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三)第三方机构审查。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形成项目变更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申请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五)科技司批复。科技司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变更意见对变更申请进行批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变更档案留存整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撤销:研究内容已不适用质检事业发展,研究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研究团队发生重大变化很难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撤销流程。(一)项目变更流程适用项目撤销流程。(二)科技司审批同意撤销的项目,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剩余国拨科研经费(撤销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22),或经批复同意后流转用于本单位下一年度开展其它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中,如因故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时,项目负责人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科技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一、申请变更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变更:(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变更;(二)项目完成时间需要延长;(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四)考核指标需要进行变更调整;(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变更;(六)其他需要由科技司批准变更的事项。二、申请撤销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撤销:质检工作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实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三、变更流程(一)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6个月提出。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附表21)、撤销项目经费决算表(附表22),详细说明项目变更内容、理由和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的提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变更申请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验收前6个月提出。特殊情况下变更申请可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提出。(二)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填写项目变更申请(附表21)、撤销项目经费决算表(附表22),详细填写项目变更内容、理由和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三)内部审核。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填写意见后,正式上报至科技司。(四)科技司审核。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形成项目变更意见。必要时科技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对申请变更或撤销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五)批复事项。根据变更意见由科技司批复有关项目变更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变更档案留存整理工作。(六)项目申请变更流程适用项目申请撤销流程。(七)撤销项目的经费。科技司审批同意终止撤销的项目,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剩余国拨科研经费。第六七章 绩效考 核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七章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日常考核。日常绩效考核由科技司对项目主管单位开展的进行年度日常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项)、通过验收情况(项)、参加集中验收情况(批次)、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项)等。科技司可根据日常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该项目主管单位的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额度。项目主管单位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立项、实施与监督检查、验收、变更、考核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各项流程均依托“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参与主体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第二十五三条 本细则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执行。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附件清单及相关附件(123) 质检总局科技司 2013年10月301日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附件一:总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附件二: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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