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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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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ppt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西方议会制度,是西方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巩固,逐渐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决策中心议会是西方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的地位和职权因各国政体的不同、议会的法律地位不同等因素而各有差异,西方议会制度,近代西方议会制度是对封建专制政体的否定,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进步作用随着现代西方国家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和强化,议会的传统地位和权力相对削弱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当代西方国家议会宪法和法律地位依然如故,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议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议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现代议会与普选制的确立发展两阶段:议会至上(19世纪中叶前)议会削弱(19世纪末20世纪初后),是指议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议会:第一,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由有选举权的人民选举产生 第三,有一定的任期 第四,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第五,通过会议行使权力,议会制度涵义与特征,构成与组织机构,组织形式:两院制与一院制议员:资格、任期、职权(提案权、质询权、讨论与表决权)、特权(发言与表决不受追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领取薪俸和津贴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职权与规则,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其他职权会议规则:法定人数、会议公开、一事不再议、议员在议会发言不得追究、法案两院一致通过等,西方议会制度几种基本模式,议会之母-英国,(一)议会之母-英国,英国议会产生和发展,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英国议会组成,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人数不定,现有议员699名,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有议员656名,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英国议会:上院(贵族院),两种职权:立法权;司法权,上院是英最高司法机关。上院年均工作日152天,开会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允许传媒自由报道上院议员没有薪酬,出席上院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1999年上院议员改革法案,取消世袭贵族议席;贵族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院设议长一人,大法官兼任;另设全院大会,审议议案,英国议会:下院,主要职权: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年均工作日为148天。开会法定人数为40人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得约5.5万镑年薪,英国议会主要职能,制订法律、为政府运作筹款、监督政府的政策及运作、对重大事件进行讨论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案被拘捕,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追究等特权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使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不是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一致意见对下院通过的财政议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对下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议案,上院有绝对否决权;对下院通过的其他法案,上院可否决,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反对坚持通过,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成为法律。,英国议会的会议,主要有: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做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女王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下院内部组织,领导机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两人,由议员选举产生 议长由执政党议员担任,其选举由“议会之父”(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的后座议员)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议长必须放弃政党主张,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议长是议会首席官员和发言人,下院议长主要职责是主持下院会议进程,确保议会按规则活动。议长主持议会辩论,但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也不参加表决投票。在大选时,议长不能代表其所属政党参选,只能以“寻求连任的议长”身份参加选举。卸任后常被封为贵族进入上院。,下院副议长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副议长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主席。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由副议长主持。与议长一样,副议长不参与政党政治。,下院领袖一般兼任内阁立法委员会主席,负责安排政府在议会各项事务,特别是政府的立法项目。议会下院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是用于辩论政府法案等事务,下院领袖负责协调如何分配时间,定期向议会解释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的法案等文件,向内阁报告议会事务和立法项目的进展,以及评估议会对政府法案的处理。负责起草女王施政演说在首相缺席时,由下院领袖代表首相回答议会提问。下院领袖还兼任选举政策委员会和议会现代化委员会主席。,美国国会大厦,美国议会早期的打斗场面,在确定议事规则后逐步解决,美联邦立法机构-国会(Congress)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其数目各届国会不尽相同,任期与每届国会任期同为2年。影响较大的有: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赋税、拨款、军事、司法、外交等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拨款、财政、司法、军事等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为处理临时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联席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时成立。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个能为两党接受的议案。国会还设有总审计室、国会图书馆等附属机构。,参议院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众议院,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权力两院共享权力: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弹劾权两院各自权力:批准条约权;批准人事任命权提案权等,美国国会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议长工作机构:委员会议会党团行政和辅助机构,美国国会的活动程序提出议案委员会审查全院大会辩论表决送总体签署,法国议会制度,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法国是一个具有议会制传统的国家,十三世纪末国王曾召集三级会议,命令贵族、僧、平民各推代表若干人参加以对抗教皇,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1789年革命爆发前,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危机被迫宣布召开三级会议,并同意给予第三等级与两个特权等级相等的代表名额。第三等级代表建议三个等级一起集会,共同审查代表资格,按人数而不是按等级进行表决。建议遭到拒绝后,第三等级于同年6约17日根据西哀士的倡议,单独组成国民议会。这次事件被公认为使法国议会制度的开端。,与英国相比,法国议会制度不仅建立较晚,也相当不稳定,从1789年国民议会起,其间经历了第一共和国、第二共和国、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变更20次。1958年,戴高乐政府通过了“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会采用两院制,下院称国民议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上院称参议院,议员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总统权力加强,议会权力相应被削弱。,第五共和国议会的两院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议员经普选产生,属直接选举,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议员任期五年,五年后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由众议员、参议员、县市议员及海外法人间接选举产生。法国第五共和国议会两院主要由议长、议会党团和委员会组成。,法国议会制度的构成,议长:法国议长分为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任期五年,参议院议长任期三年。两院议长对外是议会的代表,对内则是议会的最高首脑。法国国民议会议长的地位仅次于总统。根据第五共和国宪法,总统解散议会、或行使紧急命令权均须征求两院议长的意见。参议院议长在议会内的职权与国民议会议长相去无几,主要的不同是:在总统因故缺席时,参议院议长得代行总统职务。,议会党团,两院议会党团数目各不相同,构成一个议会党团所需的议员数目也由两院自己决定。议会党员在议会进行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议会的基层政治组织。比如,任命各种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选出议长会议的代表,分配各议会党团进行辩论的时间等重大问题上,都是在议会党团会议上决定的。大的议会党团,其内部组织还分成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相当于中央政府各部的组织规模,并协调政府多数派内部利益从而保持同政府部长之间的联系。,委员会:,法国议会两院中均设有委员会。法国议会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根据第五共和合国宪法,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在受理的议员的要求下,应提交特设委员会进行审议,政府和议员未提出上述要求时,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应送交相应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成为议会的实际工作机构,委员会的意见常常成为议会立法决策的基础。议会工作实际上大部分在这些委员会中进行。最重要的是各常设委员会:审议议案,做出决定,往往为议会所采纳,成为议会的决定。还设有各种特别委员会:在政府和议会的要求下代替有关的常设委员会讨论各种技术性法案。,法国议会的权力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法国议会的职能,立法权:据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为实施其施政纲领,可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时期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采取措施。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把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决定,在非常时期还可根据形势采取必要措施,颁布法令,无需经过国民议会同意。总统和政府随时可以限制议会的立法权或直接取代议会的立法权。,法国议会的职能,议会立法权受到限制: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立法项目:有关公民权的保障和限制方面的法律;有关企业所有权的法律;有关个人国籍、身份、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等。议会在法定立法范围内也受限制:按宪法规定,法律提案权属于政府和议员,政府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使政府实际上可以操纵议会立法。议会立法权除受总统和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外,还受宪法委员会的种种限制。,法国议会的职能,宪法委员会是第五共和国政府中的特设机构。它不仅充当议会两院之间争议的“公断者”,还可以在立法机关和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是对宪法做出解释,进行裁决。议会从议员的选举到议会的讨论、通过、生效,都受到宪法委员会的牵制。,法国议会的职能,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政府,主要表现为质询权监督财政权弹劾权,法国议会的职能,质询权宪法第48条规定,议会“每周要留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议员质询可采取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种方式,也可对政府的政策开展辩论。质询只能议员个人身份提出,不得用决议的形式提出。对于议员质询,议长们可以以“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为由拒绝答复或拖延回答。,法国议会的职能,财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传统权力。宪法规定,如果国民议会在政府的财政法案提出后40天内未能通过,政府可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宪法还规定,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提出有关某一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案,以便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发布,政府可以提请议会授权政府征税,并以法令先行拨款。宪法还规定,议员不能提出会减少国家收入和增加国家负担的法案和修正案。种种规定大大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财政权,削减了议会的财政控制权与监督权。,法国议会的职能,弹劾权弹劾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方式。宪法规定,“总理在内阁会议讨论后,应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政策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如若国民议会通过投不信任票对政府进行弹劾获得成功,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的辞职。由于第五共和国的政治体制,议会通过投不信任票对政府进行弹劾的威力事实上已经大大削弱。,法国议会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议长工作机构:委员会议会党团送总统签署,德国议会制度,德国议会制度的形成与 发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颁布某些行政命令;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联邦议会的批准;它还有权决定帝国的财政。联邦议会是帝国事物的总枢纽,其地位甚为重要,它不仅拥有广泛的立法权,同时也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法院,在邦与邦或邦与帝国发生争执时,联邦议会又是最高的裁判机关。,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下院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国会上院在立法方面拥有较多的权力。按照魏玛制宪会议的构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国会为中心,国会的地位与责任,一方面是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另一方是通过责任内阁制对政府作必要的控制。,魏玛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在希特勒上台后遭到全面摧毁。希特勒上台执政后,虽然选举仍然进行,但选民并无自由选举或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只能就希特勒做的决定加以形式上的通过。国会亦在纳粹党的控制下,立法权名存实亡。法西斯政权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垮台。,1949年,根据德意志联邦基本法,联邦德国公民选举产生了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1950年,根据民主德国宪法,东德经过普选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院。1990年两德合并后,对原基本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本法规定德国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吸取魏玛宪法的教训,削弱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德国议会的构成,德国议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议长党团协调会委员会,德国联邦议院,议长:联邦议院议长在每届议会首次会议时,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获有效票绝对多数时当选。若两名候选人票数相同,则由上届议长抽签决定。议长的职责主要包括:处理两邦议员的事务,推进联邦议院的立法工作;同有关委员会判定各种规则;对议会内的行政职务行使任免权。,党团协调会:德国是一个多党制的国家,联邦议院中含有多个政党,为了使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协调各党派见的关系,党团协调会便因此而设立。党团协调会是联系各党派的桥梁,主要作用是协调各党派间的关系,以求得立法过程中的妥协。,委员会: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联邦议会中最为活跃的场所。联邦德国遵照每个政府部门应有一个相应的联邦议院委员会的原则设置常设委员会,联邦议院还可随时根据需要设置某些特别委员会,另外还设置了常设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和选举案件调查委员会等。,德国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官员共同组成。每州至少派议员三名。参议员的任期不确定,由各州政府进行调换。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政府首脑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联邦总统因出访或其他原因暂时缺位时,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联邦参议院是各州在联邦一级的联合机构。在立法过程中,通常内阁所通过的草案首先送交参议院,四周后,这些草案才送到联邦议院。草案经联邦议院一读通过,还须再经联邦参议院通过。,德国议会的职权联邦议院:组织联邦政府权立法权监督权其他权力,德国议会的职权联邦参议院立法权审查权代表权参与欧盟事务权,德国议会的职权,联邦德国议院的主要职能是立法和实施监督。立法:联邦议会立法过程十分复杂,涉及的部门与机构也颇多,一项法律一经生效便不能随意修改。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修改过程与法律制定的程序大致相同,在制度上增加了修改的难度,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监督:联邦议院对联邦政府实施监督的权力。通过质询对政府实施监督。质询案又分为大质询案、小质询案、口头质询案和紧急质询案几种形式。联邦议院还可以通过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实施监督。由于调查委员会是根据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的比例所组成,各党派之间相互牵制,所以调查工作难以开展。,德国议会的职权,从德国历史来看,魏玛共和国时期,议院曾一度在政府中处于强有力的地位,但它导致国家总统已发布“紧急命令”的手段予以对抗,最终削弱了议会自身。为了避免以往的教训,基本法的制定者们使政府较魏玛时期更为独立。德国的宪法传统使其议会制度与英美的议会模式仍有区别,它不像英国下院那样明显地受到宪法的控制。在宪法意义上,联邦议院与政府间保持了权力相对的平衡。,德国议会的职权,联邦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表现为所有重要法律均须依赖于它的批准。凡经联邦议院一读通过的所有议案都必须经联邦参议院二读通过。凡涉及各州利益和各州行政权力的法律,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明确同意。对于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联邦参议院可以行使否决权或对法案提出修改意见。被联邦参议院否决的法案,联邦议院仍然可以以绝对多数票推翻。当两院意见发生冲突时,问题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德国基本法的默式原则,德国总理和内阁不对联邦参议院负责,但法案不经参议院批准不能成为法律,而参议院又受制于各州政府。,德国议会的职权,联邦参议院对于联邦政府的有限控制还表现权为它的质询权和监督权上。联邦参议院及其委员会议有权要求联邦政府的阁员出席会议,并向他们提出质询。由于财政立法与各州利益紧密联系,因此根据德国宪法,凡属赋税方面的立法,必经参议院同意,以保证各州的财政利益。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以维护各州利益为宗旨的联邦参议院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国联邦议会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议长工作机构:委员会议会党团:联邦议院设立行政机构:送总体签署,德国联邦议会的工作程序法案的提出联邦议院对法案的审议联邦参议院对法案的审议调节委员会的工作法律公布,日本议会制度,日本议会制度,日本议会,日本议会制度,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改宪法等国家的一切重大经济政治问题,均由国会讨论决定。,日本议会制度形成,日本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设立的。根据1889年宪法(即明治宪法),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日本议会制度形成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天皇独揽统治大权,天皇有权召集和解散国会。战后,制定了日本国宪法,将“宪国议会”改为“国会”,并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使国会的权力得到了某种扩大,确立了两院制的代议制度。,日本议会的构成,日本实行两院制国会是日本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其天皇不包括在国会组织机构中。日本众参两院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参议院252人,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参议院不能被解散,按时举行选举。众议院有500名议员,任期4年,由于内阁可以提前解散众议院,任期一般是达不到四年的。国会可以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举行大选。,日本议会的构成,根据公职选举法规定,日本国民选举权的年龄为年满二十岁以上,众议员被选举权的年龄为二十五岁以上,参议员的被选举权的年龄为年满三十岁以上。众议员选举是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产生几名众议员。参议员的选区分为两种选区,一种是全国选区,即将整个日本作为一个统一的选区,产生一百名参议员;另一种地方选区,即以都道府县本身作为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二至八名参议员,地区选区一共产生一百多名参议员。,日本议会构成,国会主要由议长和委员会组成议长:议长主持国会工作,负责维持该院秩序,整理议事,监督议员并代表该院。根据国会法规定,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与议员相同。实际上议长是由执政党决定的。日本议长与英国中立地位不同,议长是党内老资格的议员,熟悉国会议事程序或在政府内部和党内担任过重要职务。议长有权决定议事日程,决定将法案送哪个委员会审议,在会议进行时有权限制质问人的辩论时间,宣布停止会议,甚至指挥警察进入会场“维持秩序”。所以日本议长是内阁不顾在野党的反对,对法案进行“强行表决”的重要工具。,委员会:战前日本国会的活动大部分是在议员会议中进行的,设立委员会不多,战后日本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仿照英美的,委员会成了国会的核心,大部分实质性的议事活动都是在委员会中进行的。委员会仅由部分议员参加。人数少,秘密召开,便于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通过幕后谈判调整矛盾。,日本国会中委员会有以下几种:第一,常任委员会 常任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议案与请愿,是各种委员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在每届新国会开始时组成,任期与国会相同现在众参两院分别设有十六个常任委员会,即内阁、地方行政、法务、外务等。其中十二个是和内阁各省对口的。如外务委员会对外务省,内阁委员会对内阁及总理府所属各厅。这种设立,实际上便于内阁对各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的控制,其余四个委员会中两个是审查内阁财政事项的,即预算委员会和决算委员会。另两个是运营委员会和惩罚委员会,第二,特设委员会 根据国会法规定,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有特殊需要的案件或部署常设委员会所管辖的特定案件。1975年第76届国会设立的特别委员会有冲绳和北方领土问题,灾害对策、公害和环境、交通安全、物价对策、公职选举法等。其中有的是暂时的,有的是长期性的。,第三,两院协议会当两院对议案的意见不一致时,为谋求妥协而召开的会议。由两院各派委员十名组成,由两院委员会互选产生,协议案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成立。,第四,两院法规委员会。由众议院选出十八个和参议院选出八人组成。委员会的任务是有关国会的权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它涉及国会两院之间的关系、两院与内阁之间的关系、立法及程序等问题。,日本议会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政府权、监督外交权和监督财政权等。立法权:包括关于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和法律的制定权。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国会提出倡议,经过民投票通过后才能成立。国会对于修改宪法的倡议,必须得到两院全体议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才可以提出。制定法律的程序与英国的三读程序不太一样。,与英国三读程序不一样,制定法律的程序主要有:第一,提案第二,审议第三,表决第四,两院协议第五,公布,第一,提案。根据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的规定,提案权属于国会议员和内阁。议院提出议案,在众议院必须由议院二十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议员十人以上的赞成;提出预算法案则必须有众议院五十人以上,参议院议员二十人以上的赞成。实际上国会所审议和通过的法律绝大部分是由内阁提出的。,第二,审议议长接到法案后,交由适当的委员会审议。第三,表决。议案讨论完毕,即进入表决阶段,表决方式有起立、记名投票和口头表决等三种。,第四,两院协议法案必须经过两个议院表决通过后才成为法律。但众议院通过的法案被参议院否决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读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第五,公布议案通过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上奏天皇,30日内予以公布。,日本议会职权,监督政府权:第一,天皇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实际上,内阁总理大臣是由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国会的提名只是形式上履行以下手续。第二,国会众的众议院有权迫使内阁辞职。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时,若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然而由于自民党长期是议会中的执政党,因此国会中很难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第三,议会议员有权就内阁的施政方针等对国务大臣提出质询,经过议长同意后转送内阁,内阁接到后,七天内必须做答。,日本议会的职权,外交监督权:宪法规定内阁与外国缔结条约时,“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取得国会承认”,否则条约不能生效。实际上1960年5月,岸信介内阁为了通过日美安全条约,非法结束了对安全条约的审议,布置党羽殴打社会党议员甚至出动500名警察,用暴力驱走反对党议员,然后由清一色的自民党议员进行表决,通过该项条约。,日本议会的职权,监督财政权:国会对国家财政的监督被认为是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能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决议,内阁必须定期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状况,国家每年预算须经国会决议通过如果众议院拒绝通过内阁的财政议案,就意味着对内阁的不信任,日本议会组织机构领导机构:议长议会委员会政党组织事务性机构,日本议会的工作程序三种会议常会临时会特别会议四个步骤立法提案审议议案大会表决两院通过,西方议会的地位与作用,历史地位与作用: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重构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奠定了国家权力的民主原则。现代地位与作用: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使阶级意志国家化;使权力运行程序化;使政治过程公开化。,议会在当代西方政治体制中地位,无条件的议会至上有限制的议会至上 否定议会至上,议会制度地位,议会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制的基础议会在一国政治中处于核心地位,议会制度在当代作用,推动和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维护和巩固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推动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议会政治危机,议会地位衰落与权力虚化;议会决策模式的固有缺陷与立法效能的萎缩;行政权力膨胀对议会权力的侵蚀。,议会制度改革,共同参与民主制;加强对政府的限制;内部改革。,议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 主要特征是分权与制衡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 议会政治是一种金钱政治 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首先,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最佳形式在法律上,议会是开放式,每个成员,不同的资本利益集团及各资产阶级政党是平等的,都有机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和途径进入议会,反映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这一次没有进入议会,隔3年或5年会再有机会,选上的不一定永远选上,落选的不一定永远落选,一切取决于公开竞争性的选举,机会均等。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彼此间矛盾提供了可能,有利于维护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统治。,本质特征: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其次,是维护资本统治的最好的工具不仅能够满足资产阶级各集团和绝大多数成员的政治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他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需要;突出特点是给“机会”,给“出路”,即把被统治阶级也纳入到资本的统治过程中来。从形式上,“民主”是开放式的,规则对任何人都是一样,无论是哪个阶层的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种精巧极致的“民主”形式很能欺骗和迷惑人们。,第三,是保持社会活力的助推器孟德斯鸠: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议会制度从两个方面来遏止这一情况的发生:通过定期的、开放式议会选举;通过另一些反对势力的存在。一方面有效遏止政权的腐败,另一方面不断更新国家政策,使国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清廉和活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在现代世界,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存在三种国家机关,其关系模式不一样。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突出特征:议会和行政、司法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命令与指挥的隶属关系,议会在实际上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只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掌握国家立法权;也承担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功能。,主要特征:分权与制衡,在现代西方国家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两种人:由选举产生的党派政客和由任命而产生的职业官僚(“政客”和“官僚”在这里是从中性意义使用的)职业官僚是指那些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工作、处理具体和技术问题的官员,这些人通常由考选和委任产生政客则是指那些以从事政治为职业的人,这些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这两类人构成西方政治体制的基本要素,议员职业政客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产物,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一位美国选举官员曾经说过:“金钱,是政治的母乳”。选举制度实质上是选举“金钱”的制度、选举“资本”的制度各资本财团通过提供大量竞选资金确保把自己的政治代表选入议会,议会的议席基本是大资产阶级政党所把持日本1974年参议院选举,出现了“五当四落”的奇闻,即花5亿日元就当选,花4亿日元就落选。1978年法国立法选举,平均每个候选人的竞选费用将近132万法郎;美国近年的总统竞选,动辄就需几千万美元,议会政治:金钱政治,近现代国家政治是政党政治,将政党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是议会。政党的职能或者最终目标就是夺取政权、保持政权或影响政权的活动,只有掌握政权才能实现本阶级或本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成为他们斗争的主要场所之一。政党通过它在议会内的组织(议会党团),操纵或影响议会活动,进而控制或影响政府的活动,实现党的纲领、政策以至具体目标。议会的全部活动,包括议会的组织,都是以政党为基础加以安排。西方国家把选举制、代议制、政党政治作为西方民主的三大支柱,其最终落脚点在议会,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合为一体。,西方国家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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