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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师着作权问题经验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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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师着作权问题经验分享.ppt

    大學教師著作權問題經驗分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2011.4.7長庚大學,著作權保護結構,為著作下定義何謂著作?為著作進行分類有哪些種類的著作?為著作權劃定範圍有哪些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為權利行使方式提供規範著作權讓與及授權如何進行?,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的定義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要件原創性文藝性有形性,何謂著作的文藝性,資料來源:http:/,資料來源:,資料來源:,這些東西有著作權嗎?,著作的種類,為何要區分著作的種類?著作依其種類的特性相異,享有的權利也不同。著作的種類純粹原創性著作種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以既有著作為基礎的著作種類:表演著作、編輯著作、衍生著作,不同的著作種類,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 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人格權,什麼是著作人格權?指的是由著作人的身份導引出來的人格權利;與作者個人情感、特性、精神需求有關的非財產性權利。著作人格權種類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扭曲變更權,禁止扭曲變更權,古老寓言一則音樂家與裁縫師法律規定與實例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挺核廢核?活力城市還是情色城市?,著作財產權,什麼是著作財產權?某些利用著作的方式,其係被著作權法規定為為僅有著作權人或其許可之人可以利用的方式。著作財產權種類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等。不同種類著作有不同著作財產權例如:只有視聽著作有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每種著作都享有。,改作,影片:小傑的攻擊,資料來源:http:/,著作權歸何人享有?,著作人格權由著作人享有。雇傭關係: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歸受雇人。聘用關係: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歸受聘人。著作財產權由著作人享有。雇傭關係: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歸雇用人。聘用關係: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歸受聘人。學生作業、報告、論文的著作權?,著作權保護多久?,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無法轉讓。著作財產權原則:著作人為自然人者,終生加上死後五十年;著作人為法人者,公開發表起五十年。例外:攝影、錄音、視聽著作一律為公開發表起五十年;但法律規定迭經變更,不同時期發表的著作其保護期間又有不同。,權利的行使:讓與和授權,讓與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如何讓與?,購買著作物?逛西門町徒步區時,請街頭藝術家為我畫了一副畫像,我取得的權利是?1.畫像實體的所有權?2.畫像所包含的美術著作著作權?讓與契約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的種類,非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獨家授權?,共同著作的授權,共同著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共同著作的授權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Co-author就是共同著作權人?,合法利用著作的方式,合法利用著作的方式自行創作。取得授權。合理使用需符合法定要件。需註明出處。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未取得授權,又非合理使用,將構成侵權。,與合理使用有關的問題,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與大專教材相關之個別合理使用規定教材重製: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6條)引用: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與合理使用有關的問題,合理使用一般性判斷標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網路利用著作容易被認定為影響潛在銷售市場網路教材侵權風險遠高於實體教材。,打破量的迷思:福特回憶錄案,案例事實1977年2月,福特總統(Gerald R.Ford)卸任;1979年3月,福特撰寫的回憶錄療傷時刻(A Time to Heal)完稿即將出版,全文約20萬字。出版社並以25,000元代價,授權時代雜誌(Times)於出版前一週獨家連載重要內容。,打破量的迷思:福特回憶錄案,案例事實(續)1979年4月3日,國家雜誌(Nation)刊出福特總統的回憶錄:赦免尼克森的幕後真相(The Fords Memories:Behind The Nixson Pardon),文中有大約300字引用福特回憶錄內容。時代雜誌公司見其獨家連載報導的地位消失,十分不滿,即向出版社解除契約,取銷報導計畫,並拒絕支付權利金尾款美金12,500元。出版社因時代雜誌解約,認為受有損失,遂以國家雜誌刊登福特總統回憶錄之行為,係侵害出版社之著作權為由,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打破量的迷思:福特回憶錄案,法院判決:國家雜誌侵害著作權不構成合理使用一審承審法院為聯邦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就福特的手稿與國家雜誌所利用的部分,自整體觀點加以比較,可發現國家雜誌所利用的部份是該著作當中的精髓部分(the heart of the work),亦即利用的質相當高。雖然利用的量僅有300字,比例很低,但因為利用的質相當高,且可能進而影響福特回憶錄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因此,國家雜誌的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網路教材合理使用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字第5號判決案例事實利用人係學校及教授程式設計、網站設計之教師,為製作學生畢業專題,而將購入之昆蟲圖鑑小百科中1,040件攝影著作、748則語文著作全部重製後,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網路教材合理使用實務見解,法院判決:利用人構成合理使用判斷合理使用應將所有著作利用之相關情狀整體納入考量,且應將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第1 款判斷基準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主觀利用目的及利用著作之客觀性質,且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究著作權人原始創作目的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第2、3 款判斷基準亦輔助第4 款判斷基準之認定,此三項判斷基準係屬客觀因素之衡量。,網路教材合理使用實務見解,法院判決:利用人構成合理使用(續)教師係為教導學生如何設計專題網頁,而將系爭攝影及語文著作重製於其教學網站中,嗣後為供他人有觀摩其教學網站之機會,而開放予不特定人登入等語,應屬可信。因此可認定係為授課需要,屬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重製於網頁上之各該攝影著作,部分為縮圖,主要係提供索引目錄之功能,其顯示之尺寸小,視覺效果差;部分為較大尺寸之圖片,以大星椿象為例,將之與昆蟲圖鑑第56頁下方圖片加以比對,前者之色彩飽和度、鮮明度及影像解析度遠遜於原始圖片,至多僅使網頁瀏覽者大約知悉大星椿象之外觀特徵及生態習性,則該利用著作的效果,甚難取代或影響昆蟲入門、昆蟲圖鑑於昆蟲類圖鑑市場上之地位。,最新合理使用案例介紹,智財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智財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案例事實部落客為宣揚保護台北巨蛋預定地松山菸廠中的濕地,撰文說明當地係希有本土鳥類紅冠水雞的棲息地與繁殖地。文中使用他人紅冠水雞照片,但並未註明出處,遭權利人訴請賠償。,最新合理使用案例介紹,法院判決一審認為構成合理使用,不必賠償。二審認為部落格使用他人照片不構成合理使用,未註明出處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法院認為:1.被告於其部落格上所為有關松山菸廠是否應該興建巨蛋運動場之時事報導內使用系爭攝影著作,其使用目的非屬必要。2.系爭部落格網頁上有被上訴人照片及暱稱(佩均)登載,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致使瀏覽該網頁者誤認系爭攝影著作為被上訴人自身之著作,致被上訴人掠取上訴人著作人之名義,是被上訴人省略著作人即上訴人姓名之行為,實有違社會上之使用慣例,並有損害著作人利益之虞,非屬合理之方式。,回歸現實:合理使用怎麼用?,法律問題兩層次應然面:行為是否合法?實然面:行為若不合法,是否將受取締?合理使用問題我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若不構成合理使用,權利人是否傾向追訴?昆蟲圖鑑與紅冠水雞案的啟示將心比心,做人不要太超過。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是底線。,THE END,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 mannli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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