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本章节突出了本规范的中心思想,是本规范的核心所在,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的充分体现和有力保证,是确保设备安装工程节能运行的最有力保证。,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本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与本规范第9.2.10条、第10.2.14条、第11.2.11条规定的要求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样是检测,检测对象是一样的,但涵义不同。前者是施工过程检测,是系统调试,目的是检验施工安装完成后,与设计要求的结果是否一致;后者是在前者完成的基础上,主要是对系统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系统是不是节能的,而不是系统调试。,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委托方建设单位,即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而不是施工单位委托。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实施方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即必须由专业检测机构完成,检查其是否真正达到设计和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续),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续),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表14.2.2中序号18的检测项目,是本规范第911章中强制性条文第9.2.10条、第10.2.14条和第11.2.11条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及其冷媒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表中序号9的检测项目,是本规范第12章第12.2.4条规定的在通电试运行中所必须进行的测试内容。,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表14.2.2中各检测项目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取之于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其中序号1的室内温度允许偏差,是针对舒适性空调和采暖工程而规定的,而对于工艺性空调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室内温度允许偏差,则应按照有关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执行。,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当建筑物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工程竣工不在空调制冷期或采暖期时,系统性能检测只能进行本条文表14.2.2中序号为2、3、7、8的四个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具备冷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空调制冷期或采暖期期间,在施工单位补做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合格后,再委托检测机构补做本条文表14.2.2中序号为1、4、5、6的四个项目。,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规范规定的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即使不在合同中约定,也必须执行。必要时可增加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