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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理解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重点与难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一、概念 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等。,二、特征(一)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二)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三)为法律所允许或许可。,三、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本质及分类(一)本质 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在许多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必需。这也是刑法所承认和规定这类行为以及免责的根据,既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亦有利于鼓励人们同多种犯罪行为做斗争。,(二)分类1、法定类型(刑法)(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1)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业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3)自救行为;(4)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有学者称之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与权利人的自损行为;(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但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诉诸法律,即所谓“公力救济”;第二种是直接诉诸暴力,即所谓“自力救济”。前者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形式,后者是在公力救济所不济的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性命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是一种特殊形式。体现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自力救济。,二、我国正当防卫立法的变化 1979年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变化体现在: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权利,保护的利益更明确、具体;保护的权益也更加具体。在限度上放宽;规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三、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一)起因条件_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因此对合法行为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对正当防卫再进行一次”正当防卫“。同样对紧急避险亦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它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如:贪污、受贿犯罪。,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即其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或推测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案 例,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1999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分 析,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彭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1)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属于不法侵害。人们将毒蛇打死、将饿狼击毙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不是正当防卫。(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或有主动物的自发损害,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抵抗、反击。这种行为属于避险行为,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否则行为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于动物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侵害他人的,对动物的反击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4)精神病人的侵害。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伤害者是精神病人,如果明知又不得不进行反击,可以视为紧急避险。,(5)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不法侵害由二人以上实施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教唆者不能实施防卫行为。对不在现场的帮助犯也不能实行防卫行为。但如果帮助者在不法侵害的现场并正在帮助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6)防卫第三者的处理。在实践中,对未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行为或防卫行为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时间条件_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但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如:杀人犯持刀砍向被害人,强奸犯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但客观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有可能丧失防卫时机,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3、防卫不适时的情况(1)事先防卫 指不法侵害行为尚处在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示阶段,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尚未达到现实状态,就对其采取损害某种合法权益行为。如: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2)事后防卫 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事后防卫,大多属报复性的侵害,但也有少数属认识错误。对于前者按故意犯罪论处,后者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1、不法侵害人 法律只规定了反击的对象,而没有限定实行反击的人,反击对象与实行反击的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所不问。理由在于:(1)这是达到防卫目的最直接有效途径;(2)行为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质。,2、不法侵害人的特殊情况(1)受到动物的侵害 由于动物或无人豢养的动物袭击,其不属不法侵害,故无正当防卫之说。但如果是动物受人指使则按正当防卫论。,(2)受到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 如果是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在明知情况下实行反击的为紧急避险。但由于紧急避险的条件较为苛刻,尤其是侵害人与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平等的,这种避险行为可能没有实际意义。故有学者认为对其无论是否明知其为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均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况且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以主观上有责任为必要,不能因为构成要件中主体条件不符而不负刑事责任,就否认其不法侵害的性质。,(3)针对第三者实施的防卫行为 如果是出于不得已可以视为紧急避险,如果不是明知其为第三者则以假想防卫论,故意对第三者实施侵害,以故意犯罪论。,(四)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防卫意图(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因为正当防卫本身的合法性,故不研究其故意或过失问题。,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提问:正当防卫能否事先有准备?,(2)相互的非法侵害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因其双方行为都是非法,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但是,如果非法侵害一方已经明显放弃侵害,如求饶、逃跑、宣布认输或不再斗殴,而另一方以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黑吃黑”)例如:抢劫赌场,盗窃他人走私货物的案件,赌博犯和走私分子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赌资和走私货物与赃款?一般认为因其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该对侵害者和防卫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4)偶然防卫 因为行为人没有防卫意图,应当按照一般的犯罪行为处理。【案例】某甲与某乙素有仇隙,于是某甲搞了一把枪要杀某乙。翌日晚间某甲窜到某乙院外,某甲见一人背影确认是某乙,于是举枪射击,而恰逢某乙正在进行强奸犯罪。结果某甲将某乙打死,同时也阻止了其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不是。理由是:某甲纯粹是出于杀人的意图实施该“防卫行为”,并无防卫意图,其杀人行为只不过是偶然地、恰巧地符合防卫行为的表面特征而已。,【分析】,(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1、对“必要限度”认识的几种观点(1)客观需要说 即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在强度、后果方面超出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认为是超过限度。,(2)基本适应说 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太大。(3)相当说 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同时,又不能在两者间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分析这三种观点,应兼采“客观需要说”和“基本适应说”的主张较合适。,2、我国刑法规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注意: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3、特别防卫权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立法理由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潜在性的严重危害结果。,(2)对法条的理解是否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被侵害人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何为“行凶”?法律上没有规定“行凶罪”相照应,又无语文上的立法如司法解释,这就要求法官根据对“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去理解。行凶是借来语,百姓日常使用行凶涵义极广,即包括使用致命暴力打杀他人,也包括学生、朋友、邻里间的一般殴打。但作为法律概念应有其较为固定的内涵。,“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而不包括轻伤害。行凶者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放任故意。“行凶”的场合,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是或死或伤的暴力犯罪。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应结合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施暴强度、器具、部位、环境及施暴者个人人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思考:“杀人是暴力犯罪”这一命题是否正确?对危及的理解 是指不法侵害很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而非已经损及。危及是或然概念,损及是已然概念。即前者是指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后者是发生损害的现实性。两者的联系在于行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点 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有罪过性,客观上有危害性,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其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其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目前存在几种观点:(1)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失;(3)间接故意或过失;(4)故意;(5)四种皆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定罪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分则亦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依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根据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如果是在间接故意心理支配下,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果是过失,则可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据有关条文确定,也不排除是意外事件。,(四)量刑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过当程度;、罪过形式;、防卫目的;、权益性质。【注意】对防卫过当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不能因其非法持有刀枪而否定其正当防卫性质,但对其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也不应以行为人过去的表现来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思考与分析,1、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2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2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问:(多选)A、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的防卫;B、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C、丙某构成犯罪,但甲某不构成犯罪;D、甲某构成犯罪,但丙某不构成犯罪。解答:A、B。假想防卫。,2、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某头部砸伤,黄某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A 紧急避险;B 正当防卫;C 防卫过当;D 对象错误。解答:B,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解答:D。事后防卫,5、某日晚12时过,乙某、丙某酒后来到本村甲某开的小卖部,砸门将甲某叫起,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甲某家喝起酒来。喝酒中,乙某要强买甲某的摩托车,甲未答应,乙某即打甲并砸柜台玻璃。此时甲某的妻子丁某出来劝阻,乙某不但不听且追至里屋后在丁某身上乱摸。甲某见状上前阻拦并将乙某拽开时,乙某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甲某的腿部,甲某跑出院外,乙某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乙、甲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甲为抢夺乙的剪刀与其滚打到院外台子下,手部多处受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在乙身上乱扎数刀,致乙某重伤。甲某于凌晨3时向公安局电话报案。审讯中甲某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问:甲某致伤乙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概念(一)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性质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故不产生赔偿问题。紧急避险牺牲的是合法利益,尤其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予以赔偿。至于责任由谁来负担,按照民法上相关责任原则来承担。,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一)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力量:山崩海啸、地震等;(2)动物侵袭;(3)危害社会的行为;(4)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如为抢救病人强行拦车送其去医院。,2、危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否则即构成假想避险,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称为避险不适时。包括提前避险、拖后避险和延迟避险三种情况。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这种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象决定了其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四)紧急避险的方法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五)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六)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方面的内容。,、避险认识是指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行为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认识到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这种危险;()认识到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避险目的:是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由于这一正当目的,它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七)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1、紧急避险的限度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确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有两种基本的观点:(1)法益比较说(2)必要损害说,2、避险过当(1)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2)构成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是意外事件。,3、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1)定罪“避险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其定罪时仍应根据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罪名。大致说来,“避险过当”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等。,(2)量刑 避险过当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毕竟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此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3、损害的对象不同;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5、主体范围不同;6、限度条件不同。,思考与分析,某盗窃分子甲想报复社会,一日偷开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油罐车欲直接冲向马路边的人群。一巡逻武警见状开枪射击,致甲当场死亡,所驾油罐车撞向路边一大树,随即着火,所幸没有其他损失。问该武警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分析,应当是正当防卫。首先,针对的是人为的不法侵害;其次打击的对象是直接针对侵害者本人,虽然也造成一定合法权益的损失车辆失火,但与生命权相比,应是次要的。,思考与分析,甲某遭到乙某等3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解答:A,思考与分析,被告人,何某,男,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起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房屋。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某,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灭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生产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锯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问: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火灾已经蔓延到第三家的房屋上,威胁到第四家和后面的房屋安全,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何某才迫不得已带领工人们拆毁第四家房屋,以便能够保全更多的房屋;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思考与分析,被告人童老二,男,岁。年以来,被告人童老二与其兄童老大(岁)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童老大以兄长居上,多次采取粗暴手段打骂童老二,有一次还用小刀将童老二手脸刺破。年月,两兄弟又发生矛盾,邻居多次劝解无效。月日上午时,童老大手持铁锤一把,闯入童老二住室,寻衅吵骂,童老二之妻周某参与争吵,童老大一拳将周某打倒在地,继续殴打时,童老二冲到周某面前挡护,童老大便举起铁锤向童老二头部打来,童老二躲过。童老大又举锤向周某打去,童老二见势不好,急操起一根木棒向童老大头部打去,将其打倒。童老大在倒地后,还踢了周某一脚,童老二夫妇便压在童老大身上,并用布条将童老大双手捆住。童老大昏迷过去,童老二即前往派出所投案。童老大因头部被打破,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对于本案被告人童老二的行为,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问:被告人童老二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分析,童老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被害人童老大先用拳头向其妻周某殴打,接着又用铁锤向他本人及其妻头部连续猛击,在二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才用木棒来还击行凶行为的;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条第款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本章内容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