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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参与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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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参与人.ppt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参与人,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含义: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及有关条文规定的权利: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文字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6、进行辩论的权利7、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8、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9、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10、提前反诉的权利11、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是权利12、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和义务;2、遵守法庭和诉讼秩序是义务;3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义务。,原告,含义: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诉讼地位: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是民事诉讼 中最主要的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被告,含义: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被他人认为或者确实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诉讼地位:被原告提起诉讼的人,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共同诉讼人,含义: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承担原告或被告的义务。,诉讼代表人,含义:指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了整体的共同利益代表诉讼的人。特征:(1)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中众多的当事人中的代表,是当事人中的一员(区别于诉讼代理人之处)。(2)诉讼代表人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区别于狭义上的当事人,也区别于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3)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第三人,含义: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其他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在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前的任何阶段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标的不能独立地主张权利,但认为诉讼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含义: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 2、在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其效力都不及于被代理人,而且其由于超越代理权给对方当事人或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的,代理人要负赔偿责任。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3、代理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定诉讼代理人,含义: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从中指定一人为代理人。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消灭:1、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4、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5、诉讼结束。,指定诉讼代理人,含义: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产生: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消灭: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恢复或取得诉讼行为能力;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有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能行使诉讼代理权;3、指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4、人民法院取消代理或者经人民法院同意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的;5、诉讼终结。,委托代理人,含义: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第三人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特点:1、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2、一般情况下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但离婚案件需由当事人亲自向人民法院陈述离婚与否;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包括;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包括;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他们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目的和作用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思维扩展,在当今社会体制下,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制度障碍?,提及民事诉讼的个性特征,人们多半是从其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谈起。由于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纠纷的司法程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自然成为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事诉讼的平衡架构就不可能形成,诉讼权利的平等、辩论原则的实施、法官裁判的中立也会失去根基。因此,为了实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应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依据。要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法律应赋予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机会,而且作为诉讼程序组织者和指挥者的法院也应当平等对待双方,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前者是制度保障,后者是法官职责。其中,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当事人的平等司法待遇最为重要,因为它是当事人和法官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评判当事人平等地位是否受损的明确标准。纵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基本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维护。但是,不知是由于立法技术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局部领域的不平等还依稀可见,进而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全面贯彻造成制度性障碍。据笔者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的平等格局被破坏。,一、原告自由撤诉和再诉,被告只能被动跟随 二、原告和被告缺席辩论的行为法律后果彼 三、拘传的适用违背了诉讼平等原则 四、被告和被告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诉讼信息交换不对等另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自己申请参加和由法院通知追加。其中,由法院通知追加又有两种可能: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或者根据本诉原告或被告的申请而追加。如果追加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旨在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处于被动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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