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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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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ppt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与研究,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基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问题及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商业竞争模式。,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者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销售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因而造成商品出处混淆,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作为适用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补充。这三种情形包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要注意构成的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认定此种侵权行为要注意:一是要掌握违法侵权行为的两个阶段,先是通过复制、摹仿、翻译等三种手段,后是作为三种手段的结果作为商标使用;二是复制、摹仿和翻译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该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三是将违法复制等的结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四是造成误导公众,并且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注意不能夸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范围,特别注意不能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处理。,通过以上对商标侵权行为种类的阐述,大致可以将其定性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侵权2、销售侵权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4、反向假冒侵权5、其他侵权,1、使用侵权,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例1: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诉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是具有50年历史的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业,前身是天津手表厂。中国第一块国产手表即诞生于该厂。1997年5月28日,原告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81年5月1日,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7月7日注册了“GOLD 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并核准续展,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2004年8月,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公司擅自在因特网网站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其标识位于手表表盘正上方,显系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由两部分组成,底部用大写英文“GOLD GULL”(中文金鸥),上面为图形。而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在手表表盘正上方使用“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是大写英文“SEA-GULL”(中文海鸥),上面为图形,“GOLD SEA-GULL”及图商标底部为“GOLD SEA-GULL”(中文金海鸥),上面为图形。从整体比对和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的GOLD SEA-GULL”及图商标从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到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近似。并且属于同一类商品。涉案侵权商标,中的海鸥图样及文字极易使公众对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容易使公众对金鸥公司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与海鸥公司产品之间的混淆。应确认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销售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该条款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类销售行为系侵权行为并不以经销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为前提。,案例2:舒昌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四特”白酒案 2006年2月23日,当事人舒昌明从上饶市信州区一个名叫范芳手中购进规格为6瓶/箱,每瓶460ml,酒精度45%v/v的三星“四特”白酒300箱,每箱进价为160元。2006年2月24日至25日当事人以190元/箱分别销售给弋阳县曹溪镇个体户费志诚2箱,弋阳葛溪乡个体户姚有亮2箱,弋阳樟树镇个体户陈华1箱,其中30余箱不能说明去向,还有260余箱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分局扣留,当事人购销三星“四特”白酒经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鉴定属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弋工商处字(2006)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贰万元。,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此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其行为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案例3:上虞医药用品厂伪造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上虞医药用品厂未经“OK手指图形”商标注册人强生公司的许可,擅自委托上虞市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印制含有“OK手指图形”的创贴包装纸盒46198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创贴,共计非法经营额788543元。被上虞市工商局处以没收侵权创贴103380盒,侵权包装纸盒86200只,并对当事人罚款80万元。,4、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到市场中销售的行为。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此种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情形。案例4:新疆伊力商标假冒案 新疆伊力特酒的“伊力”牌商标是全国驰名商标的商标之一,其优异的品质响誉神州,流传于海内外。而新疆某地方一家酿酒厂出生某某大曲酒,一直销量一般,知名度也不大,对于新疆伊力特酒的声誉高于自己早已嫉妒不已,于是该酒厂购入大量的伊力特酒,然后将伊力特酒的“伊力”商标牌子揭去,再贴上自己生产的某某大曲酒的标识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新疆伊力特酒发现市场出现的某某大曲酒的品质和口感与自己生产的伊力特酒相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酒厂停止侵权。人民法院按照认定商标侵权的法定标准和步骤经过审理查明了该酒厂的上述不法活动,认定该酒厂的行为损害了伊犁特酒对其注册商标通过市场流通来进一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属于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判定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5、其他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适用该条规定判定商标侵权。案例5:“华仑天奴”商标侵权案 喜欢名牌服装的人们都知道“华仑天奴”是国际上的一个知名品牌,在我国服装市场上久负盛名。但几年前在我市某大型商场内,就曾经出现过名为“华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标明的商标为“化伦天奴”,而且该产品还以专柜的形式出现在商场的显要位置上。“华仑天奴”的代理商发现此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化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化仑天奴”服装无论从服装标识到其所使用的商品类别都与“华仑天奴”商标及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似和相同,且“化仑天奴”有限公司的名称明显借用了与“华仑天奴”商标中“华”字相似的“化”字的字型和谐音,与“华仑天奴”商标相似,其公司名称实际误导了公众,导致公众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混同,经过上述分析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化仑天奴”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对“华仑天奴”商标的侵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三种商标侵权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对此不再进行案例选讲),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五、关于基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存在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商标注册保护日益重视,商标注册申请量日益增加,商标品牌带动作用日益明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查处难度日益加大。虽说各级工商机关创新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和技术更加先进等因素影响,如何有效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摆在工商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当前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案件来源大多局限于商标权利人的举报。(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规范。(三)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时间长。(四)对串货行为无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证据进行佐证。(五)抽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操作。(六)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一)案件来源大多局限于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由于注册商标的独立性、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性的特点,作为一般消费者或执法人员,很难辨别出商标权利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和侵权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的差异,导致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来源只能依靠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或投诉,从而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民不告、官不举”的尴尬局面。,(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由此可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的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但实际上,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往往缺少运用科技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涉案产品的成分、结构、风格、口感等特性以及标签包装的特性,与自己产品是否存在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从而影响其证据类别和证明的效力。,(三)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时间长,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商标权利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但由于大多数厂家派出的只是市场销售人员作为代理人员,在其提供的以上证据方面往往不全或不规范,当要求其进行补充时,由于厂家往往跨市或跨区,很难尽快提供出有效的证据,给案件的调查带来一定的困难,有时为了等待鉴定报告,案件久拖难结,执法办案的效率受到影响。,(四)对串货行为无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证据进行佐证,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在进行品牌授权时,更多的时候是选择一个旗县一个代理商,当此代理商发现本区域内有商家销售自己被授权的商品时,会建议厂家对该商品进行打假。更多的时候是厂家派出其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的名义对未取得授权的商家进行举报,同时,对涉案的“串货”的商品即使是真品,商标权利人为了打击“串货”行为也会故意将其销售的商品一概定义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甚至在鉴定结论上对鉴定方法和真假商品的具体特征等不做任何说明,使工商部门在案件取证方面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进行佐证。如果工商机关将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进行采用,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将会造成败诉的风险。,(五)抽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操作,抽样取证是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主要取证手段之一。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但抽取样品的具体方式、方法、程序和步骤均未明确,也没有规定应适用工商职责范围内的哪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哪些规定执行。按照目前实际采用的随机抽取样品的方式鉴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质疑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会令执法机关处于不利境地。,(六)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基于注册商标的特殊性、复杂性,要求查处侵权商标案件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积累驰、著名商标的基本情况、丰富的商标法律知识、商标侵权案件发生规律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所获得的线索与信息,做到辖区情况清、办案思路清和执法程序清。但现实中,由于多年的惯性思维,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调查,同时由于缺乏对商标知识的全面了解,更使商标侵权行为处于被动查处的局面。,二、强化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工作的对策建议,(一)提高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能力。(二)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三)提高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证据的质量。(四)建议尽快明确抽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五)利用自身职能建立打击预警机制。(六)与商标权利人建立联手打假机制。,(一)提高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能力,要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尤其是对注册商标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的现状,加强对注册商标知识、案件的查处、侵权商品的辨别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权力的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案例分析、疑难案件讨论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效率与水平。要挑选一些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和业务精通的同志定期到基层进行现场指导、现场督促,选派执法骨干充实到基层工作,做好“传、帮、带”工作,以提高干部商标执法办案的实战能力。要充分发挥上级机关科(处)室的指导、协助作用,及时解决基层商标办案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办案人员、资源的援助,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能力。,(二)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一是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整治目标及执法重点,通过对历年来查处此类案件剖析、权利人申诉情况分析等,全面把握近年部分行业或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现状,列出重点行业,并加以确定和施诊。二是要强化监管执法,整合执法力量,全方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加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保护工作。三是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努力建立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四是要坚持“疏打结合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切实增强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三)提高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证据的质量,对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要把好关。一是证据的要件要全,要求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加盖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含明确的投诉事实和被投诉对象及投诉要求等内容的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及之后的鉴定结论。二是提供的鉴定报告要保证其符合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的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不能以偏概全,模棱两可。,(四)建议尽快明确抽样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建议总局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抽样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并充分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执法人员按照此程序方法所作的抽样鉴定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此外,有必要对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限作出规定,保证办案工作的时效性,从而确保执法办案人员在商标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处于主动地位,规避被诉讼的风险。,(五)利用自身职能建立打击预警机制,应利用向社会公布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及在各辖区成立的“消费者联络点”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同时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在会员中开展诚信经营、争做文明经营户的活动,督促倡导会员自觉做到不生产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发现侵权商品及时举报。,(六)与商标权利人建立联手打假机制,要与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建立联手打假机制,及时定期和工商部门沟通,提供有关线索,工商部门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还能及时与商标权利人对如何鉴别真假商品等知识进行沟通,促进双方的了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2012年2月3日,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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