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武装冲突下的保护 遗产.docx
第八章武装冲突下的世界遗产保护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摘要: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是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 “拿破仑战争”到“一战”,再到二战”,文化遗产所遭受的严重毁损和流失客观上导致了武 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形成与发展。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 律保护在历史演进中,以禁止战时掠夺为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扩大保护范围、加 重保护责任、加强保护措施,从而得以迅速发展。关键词:武装冲突;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武装冲突是导致世界文化遗产毁损、流失的主要原因。如,在历史上,被称为“万园之 园”的中国圆明园,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烧毁,园中文物被劫掠殆尽。时至 今日,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文化遗产的毁损和流失仍然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如20 世纪末以来爆发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战争、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等造成了大量文化遗 产的毁损和流失,特别是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大量珍贵文物被劫掠 ,成为“二战”以来最严重的文化遗产被劫掠、毁损的事件,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损失。文 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体现人类智慧、见证人类历史、传承人类文化、寄托民族精 神。武装冲突所导致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毁损、流失,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进而 促进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产生、发展。研究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 的国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问题,对于提高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演进的 规律性认识,促进当今国际社会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不断完善和发 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18世纪下半叶,为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时期。“拿破仑战争” 对文化遗产的掠夺是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萌芽的历史原因。(一)“拿破仑战争”与文化遗产的掠夺在历史上,战争的战胜者掠夺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战利品是惯常的做法。古罗马人就把 展示掠夺而来的艺术品作为庆祝胜利的一种主要方式。拿破仑继续采用古罗马时期掠夺文化 遗产的做法。在法兰西共和国和拿破仑帝国时期,拿破仑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掠夺了大量 的艺术珍品。巴黎的罗浮宫堆放着来自欧洲各地的艺术珍品,以至于法国人声称,“巴黎是 欧洲文明的新首府” 1。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军队对于欧洲的艺术珍品进行有组织的 掠夺。例如,在1794年5月,法国公共安全委员会设立贸易与供应委员会,专门负责掠夺 比利时的艺术品。1794年6月,法国艺术委员会建立一个分支机构来收集、整理法国将要 入侵的国家的艺术品目录。当法国军队第一次入侵比利时的时候,法军在以掠夺金、银等贵 重金属为主的同时,也掠夺了 1 500份珍贵手稿;第二次入侵比利时的时候,法军主要掠夺 艺术珍品。2(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的制定虽然“拿破仑战争”中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但是这种对待文化 遗产的野蛮行径还是震惊了欧洲社会。战后,“反法联盟”国家主张法国归还掠夺的文化遗 产。“反法联盟”国家的主张创设了一项新的国际规则,即战时掠夺是非法的,这直接推动 了国际法律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19世纪下半叶,马顿斯、惠顿、利伯等国际法学者、外交官为制定文化遗产的国际法 律保护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学者利伯是其中最有影响的一位。1863年,利伯受命为 美国军队制定了管理守则,亦称“利伯守则”。1873年,在利伯、马顿斯等人的积极推动之 下,国际法协会成立。1880年,国际法协会制定了以战时保护文化遗产为重要内容的“牛 津手册”。此外,1874年一些国家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战争法公约草案(该法案没有生效), 即“布鲁塞尔宣言”。“利伯守则”、“牛津手册”、布鲁塞尔宣言”等三文件都认为战时掠 夺是非法的,战时必须保护文化遗产。但是具体规定有所差别。1. “利伯守则”规定文化遗 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交战各方不能损害文化遗产。“作为一般规则,属于教堂、医院、慈善、 教育、艺术品博物馆等的财产不能被认定为公共财产。”“艺术杰作、图书馆、科学收藏 品、医院等必须确保在战时免于损害。”“私有财产只有在用于军事目的才能被没收。”2. “布鲁塞尔宣言”规定文化遗产为私有财产不能被没收。“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 的财产即使属于国家,也应当作为私有财产对待。”“私有财产不能被没收。”3. “牛津 手册”规定“禁止掠夺;如果不是由于战争的迫切需要,禁止摧毁公、私财产”。11。“私 有财产只有在本手册限定(用于军事需要)的条件下才能被没收”。12可见,三文件都禁止 战时掠夺文化遗产。三文件的主要差别在于“布鲁塞尔宣言”规定私有财产一概不能被没收, 而其余两个文件规定,私有财产只有在用于军事需要时才能被没收。虽然上述三文件不具有 国际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催生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1899年海牙和平国际会议 上通过了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就是以上述三文件为基础制定的。公约确立了禁止战时掠夺,不能没收、掠夺和摧毁文化遗 产等保护原则。如,“必须尊重家庭荣誉与权利、个人生命、宗教信仰;不能没收私有财产” 013。“正式禁止掠夺” 014。“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的财产即使属于国家,也应当 作为私有财产对待。禁止一切形式的掠夺和摧毁历史纪念物、艺术和科学作品”015与上 述三文件相比,海牙第二公约的最大变化在于,使用“禁止一切”的用词加重对于文化遗产 的保护。海牙第二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战时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但是它还不是保护文 化遗产的专门性公约。海牙第二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20世纪2030年代,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得以形成。“一战”对于文 化遗产的毁损,是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形成的历史背景以罗里奇公约为标 志,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一)“一战”与文化遗产的毁损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空前的灾难。在这场浩劫中,世界文化遗产也遭受了严重毁 损。无数历史和艺术纪念物、教堂、历史建筑、古老城镇及其存放的艺术珍品被炮火摧毁。 特别是作为主战场的比利时和法国,文化遗产的损失尤为严重。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利 时鲁汶大学图书馆的被烧毁和法国兰斯大教堂的被炸毁。鲁汶大学图书馆珍藏了大量珍贵书 籍以及科学和艺术作品。兰斯大教堂是镶嵌彩色玻璃的哥特式的杰作。1914年,德国军队 先后烧毁了鲁汶大学图书馆以及馆藏物品,炸毁了 兰斯大教堂。德军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值得肯定的是,“一战” 中的交战各方已经抛弃了传统的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海牙公约关于禁止掠夺文化遗产的规 定在交战双方基本上得到了遵守。(二)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的制定“一战”大量摧毁文化遗产的事实,促使国际社会制定在战后更加系统的保护文化遗产 的法律,从而促进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战后制定的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规则 有:空战拟订规则、罗里奇公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1. 空战拟订规则。1922年华盛顿会议设立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空战规 则。1923年,委员会拟订了一个空战规则,称之为“空战拟订规则”。“空战拟订规则”特 别针对空中轰炸作了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文化遗产。“空中轰炸只有针对军事目标 进行,才是合法的。”016“指挥官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轰炸用于公共事业、艺术、慈善、 历史纪念物、医院等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用于军事目的则例外)。”0172. 罗里奇公约。1933年12月,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七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美国 和20个拉美国家签署了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条约。该条约是由美国“罗 里奇博物馆”首倡,故称之为“罗里奇公约”。公约只有8条。公约规定了尊重和保护艺术 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的原则,“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应 视为中立,依此受交战国尊重与保护。上述机构之人员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历史纪念物, 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在平时及战时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0>8。公约要 求各国政府同意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确保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得到保护与尊 重。公约对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附加了限制性条件,“第一条所及之纪念物 和机构若被用于军事目的,应停止享有本条约之特权”。19。3. 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1938年,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起草了 “战时保护历史建筑 物和艺术作品公约草案”(亦称之为“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 草拟条约”规定了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草拟条约”在前言中宣称,“艺术珍品 不仅应该受到国内保护,而且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摧毁无论为哪一个国家创造的艺术 杰作,都是对于全人类的精神伤害”。草拟条约”还创设了 “庇护场所”这一概念。“庇护场 所”是指政府用以保护可移动艺术珍品的场所,各国不得对于“庇护场所”进行攻击。但是, “庇护场所”必须在战时向国际社会予以公示,不得用于军事目的。上述三个国际文件中,“空战拟订规则”和“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都不是国际 条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两个文件促进了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如“空战拟订规则” 关于空战中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些规定,为以后相关国际公约所借鉴。值得关注的是,“罗里 奇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其局限性在于:它只是一个区域性公约(缔约国仅 为拉美国家)、适用范围不广;同时公约内容比较抽象。但是,“罗里奇公约”是世界上第一 个规定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性公约,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标志 着武装冲突情况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三)、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1954年海牙公约的通过为标志,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 际法律保护不断发展。(一)“二战”与文化遗产的掠夺、毁损“二战”给世界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掠夺和毁坏。为了显示德国的政治和文化优 势,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掠夺。希特勒设立ERR司令部专门 负责掠夺占领国的文化遗产,并在德国、奥地利建造巨大的博物馆来收藏从欧洲各国掠夺而 来的艺术珍品。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战时文化遗产的掠夺是史无前例的。如,波兰沦陷后,纳 粹军队对于其文化遗产进行疯狂掠夺,德国占领当局多次下达命令,没收波兰所有的文化艺 术珍品。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于波罗的海国家和苏联进行了大范围的掠夺。战时每月从这些 国家运往德国的艺术珍品达40至50卡车。3在占领法国期间,无数的艺术珍品被掠夺运 往德国。20在掠夺文化遗产的同时,希特勒和纳粹军队还对文化遗产进行严重毁坏。如, 德军从苏联败退时,烧毁了成百上千的教堂、图书馆、博物馆。(二)1954年海牙公约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和毁坏,在战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化遗产国 际法律保护的强烈关注。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 化财产公约(即1954年海牙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 成果,并有所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在:1. 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与“罗里奇公约”仅仅保护部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 同,1954年海牙公约将保护大大扩大,它规定,文化遗产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外还包括可 移动文化遗产、保存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筑、保存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纪念中心。2. 进一步阐述了 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所确立的禁止战时掠夺文化遗产的原则。“各缔约 国并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 行为。”。213. 确立了特别保护制度。“可将一定数量的准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 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置于特别保护之下。”。 221954年海牙公约还对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文化财产的运输、识别标志、公约实 施条例、调解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4. 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军事需要”通常是国际文件关于 缔约国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例外性规定。以往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对于“军事需要” 的界定很模糊,这就为毁坏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带来了困难。针对这一情况, 1954年海牙公约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承允不为可能使之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遭受毁坏或损害的目的,使用文化财产及紧 邻的周围环境或用于保护该项财产的设施以及进行针对该等财产的敌对行为”。对于该条款 所述义务“仅在军事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23公约还对“军事需要”的确 认进行了限制,“由经特别授权的武装监管人对文化财产进行保卫或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 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不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24。(三)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新发展1954年海牙公约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 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 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25两 个议定书、1981年通过的1979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1998年通过的国际 刑事法院罗马规。这些法律文件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推动了文化遗 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新发展。这些新发展表现为:1. 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和防止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1954年海牙公约 第一议定书对于战时文化遗产的交易作了限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1970年关于禁止和 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则更加明确规定禁止和防止与 武装冲突有关的文化财产的交易的原则和范围。根据1970年公约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被占领国领土的文化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的出口和交易都是非法的"026,因而都应当被 禁止。1970年公约的规定加大了对于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力度。2. 取消“军事需要”这一履行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罗里奇公约、1954 年海牙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缔约国出于“军事需要”而不履行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不承 担违反公约的责任。“军事需要”这一限制性条件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缔约国毁坏文化遗产 的借口。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个议定书在重申禁止任何针对文化遗产的 敌对行动的同时,都没有规定“军事需要”这一履行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限制性条件,从而 加大了缔约国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3. 扩大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范围。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有关武 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保 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国际法律文件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国内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 的保护。如,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中,唯一可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情况的条款是四 公约之共同第3条,该第3条并未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该条可予以适用国内武装冲突。而1977 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规定了战争法主要规则在国内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再如, 1981年通过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突破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局限于国际 武装冲突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国际冲突扩大到国内冲突。4. 建立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武装冲突情 况下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起源于1945年纽伦堡审判。027纽伦堡审 判在世界上首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河,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纽伦堡审判对于战犯所负 掠夺、毁坏文化遗产责任作为战争罪进行追究,推动了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以纽 伦堡审判为基础,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建立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 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规约规定战争犯罪包括:“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 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摧毁 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28武装冲突情况下掠夺、 毁坏文化遗产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进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 际法律保护。(四)、结语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取得了迅速发展。然而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 缺陷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其一,缔约国制止毁坏、劫掠文化遗产的绝对法律责任尚需确立。 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被劫掠的事件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愤慨,纷纷要 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美国对此进行辩解,认为在美军抵达伊拉克国家博物馆之前,国家博 物馆已经被劫掠,美军对此无能为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0 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 国并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 行为”。29。根据该规定,缔约国具有制止文化遗产被盗窃、抢劫义务。但该规定中“必要 时制止”这一用语表明,这一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就为美国提出的“无法制止”伊 拉克国家博物馆的被劫掠的辩解提供了依据。由于义务是相对的,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 相对的。事实上,正是由于美军进攻伊拉克,因而伊拉克政府无法履行保护国家博物馆的职 责而导致博物馆被劫掠,因此美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的缔 约国制止文化遗产被劫掠的相对义务具有不合理性,不利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必须 确立缔约国制止毁坏、劫掠文化遗产的绝对法律责任。其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尚缺乏具体 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下文化遗产开始纳入国际法的保护范畴。然而,目前关于武 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具体规定的国际文件尚属空白。水下文化遗产非常丰富,而 武装传统特别是海上武装冲突可能会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毁损,武装冲突所造成的相 关国家政府的监管失控也可能会使水下文化遗产被劫掠或侵占;因此,亟须国际法律对于武 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具体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 遗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纳入国际法的保护范畴。然而,目前关于武 装冲突情况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也尚属空白。事实上,武装冲突情况下非物质文 化遗产也会面临严重的损害。如,在殖民统治时期武装冲突的战胜国往往为了统治的需要而 限制甚至禁止占领国的人们使用自己的母语。因此,亟须国际法律对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展望新的历史时期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 发展趋势,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 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一定能够迎接挑战,克服自身缺陷,加大保护力度,呈现出良好的发展 前景。注释:圆明园坐落在北京西郊海淀。它始建于康熙四十六乍1707年),由圆明、长春、万春 (绮春)三园组成。有园林风景百余处,建筑面积逾16万平方米,是清朝帝王在150余年间 创建和经营的一座大型皇家宫苑。清王朝倾全国物力,集无数精工巧匠填湖堆山,种植奇花 异木,集国内外名胜40景,建成大型建筑物145处,内收难以计数的艺术珍品和图书文物。 在这些建筑中,除具有中国风格的庭院外,还有西洋风格的建筑群,被誉为“万园之园”。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洗劫圆明园,文物被劫掠,18日19日,园中的建筑被烧毁。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再次放火烧圆明园,使这里残存的13处皇家宫殿建筑又遭掠 夺焚劫。 伊拉克国家博物馆被视为世界文化宝库之一,始建于20世纪20年代,其藏品涵盖了两河 流域从新石器时代,到苏美尔城邦、巴比伦帝国、亚述帝国,直至现代阿拉伯等各时期的珍 贵文物,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第11大博物馆。在2003年34月间,美英联军的轰 炸让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成为一座混乱之城,而在这混乱中,数以万计的伊拉克文化和历史珍 宝被疯狂的暴民们洗掠一空。位于巴格达市内的伊拉克国家博物馆遭到了洗劫,价值数十亿 美元的文物被毁坏或者掠夺,在这场劫难中博物馆共丢失了 17万件记录着人类6 000年文 明史的文物。 拿破仑执政(17991804)和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5)时代,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在欧洲 建立法国的政治和经济霸权,同英国争夺贸易和殖民地的领先地位,以及兼并新的领土而与 奥、普、俄、英为核心的反法联盟进行的一系列战争。 国际法协会出于使战时国际法法典化的目的而作成的文书,因在牛津会议上最终被采纳而 得此名。 1874年7月,俄国邀请欧洲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讨论俄国起草的有关战争规则的 公约草案。15个国家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公约草案,但是由于一些缔约国没有 批准该公约,该公约没有生效。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被称之为“布鲁塞尔宣言”。“布鲁塞尔 宣言”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它制定的一些规则为后来的“牛津手册”、 1899年海牙公约所采用。 “利伯守则”第34条。 “利伯守则”第35条。 “利伯守则”第38条。 “布鲁塞尔宣言”第8条。 “布鲁塞尔宣言”第38条。O11 “牛津手册”第32条。012 “牛津手册”第34条。013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46条。01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47条。015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016 “空战拟订规则”第24条。017 “空战拟订规则”第25条018 “罗里奇公约”第1条。019 “罗里奇公约”第5条。020法国是欧洲艺术珍品最丰富的国家。纳粹军队占领法国期间,ERR和德军对艺术品进 行了疯狂的掠夺。据当时ERR在法国的负责人向希特勒提交的一份关于ERR在法国掠夺艺 术品情况的报告,从1940年9月17日至1943年4月7日,ERR共向德国运送了 10火车 车厢总计98卡车的艺术品,其中包括5 255幅绘画,297座雕像。此外,在巴黎还有400 箱艺术品准备装车运往德国。(资料来源: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HowNormsChange, Published byOxfordUniversity Press, Inc. 2007, p. 135.) 021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3款。0 221954年海牙公约第8条。0 23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0 241954年海牙公约第8条。0251949年8月通过了四个日内瓦公约,它们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 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 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026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11条。 027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 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在审判中法国、苏联分别负责控诉纳粹发生在西欧、东欧 国家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文化遗产的掠夺、毁损成为控诉方控诉战犯的主要罪行之一。02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0 29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3款。参考文献:1 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 2007, p. 46.2 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 2007, p. 48.3 Wayne Sanoholtz, Prohibiting Plunder: How Norms Chang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 2007, p. 132.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缔约各国元首称呼略。)考虑到,在寻求维护和平和防止各国间武装冲突的方法的同时,需同样注意到人们的愿 望所无法扭转的某些事态可能招致诉诸武力的情势;基于即使在这样极端的情势下,仍为人 类的利益和日益增长的文明的需要而服务的愿望;认为为此目的,修改一般战争法规和惯例, 使其臻于更明确,或为其规定一定的界限,以尽可能减轻其严酷性是重要的;在今天所持有 的这些看法的鼓舞下,正如二十五年前,这些看法即已在187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由于远见 卓识而受到支持;本此精神,现通过了许多旨在确定和调整陆战惯例的条款;依照缔约各国 的意见,上述条款是出于在军事需要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减轻战争祸害的愿望而制订的,旨在 成为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国与居民之间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但是,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定一致协议的章程;另一方面,缔约 各国显然无意使未预见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约定,就可以听任军事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 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 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 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缔约各国声明,尤其应从这个意义来理解 业已通过的章程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缔约各国愿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如下:(各缔约国全权代表名单略。)上列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 缔约各国应向本国陆军发出训令,务必遵守本公约附件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章 程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条所指章程各条款只对缔约国在它们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战争 的情况下具有拘束力。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一俟一个非缔约国参加交战一方时,此章程 的条款就失去拘束力。第三条 本公约应尽速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海牙。每次交存批准书应作成记录,其副本一 份,经核证无误后,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全体缔约国。第四条 非签署国可以加入本公约。为此,非签署国加入时,应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 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第五条如一缔约国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在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政府随即转致所有其 他缔约国一年后方能生效。此项退出只对发出退出通知的国家生效。各全权代表在本公约上 签名盖章,以昭信守。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其副 本经核证无误后,通过外交途径送交缔约各国。(代表签字从略。一一编者)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第一编交战者第一章交战者的资格第一条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三、公开携带武器;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在民兵或志愿军构成军队或军队的一部分的国家中,民兵和志愿军应包括在“军队”一词之 内。第二条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一条 组织起来,如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第三条交战各方的武装部队可由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组成。被敌人俘获时,两者均有权享受 战俘的待遇。第二章战俘第四条 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 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属于他们个人的一切物品,除武器、马匹和军事文件外,仍归他们所有。第五条战俘得被拘留在一个城镇、堡垒、兵营或其他地点,不得越出一定距离的界限;只 有在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时才能对他们实行拘禁。第六条国家得按照战俘的军阶和能力使用战俘的劳动力。这种劳动不得过度并不得与作战 有任何关系。战俘得被允许为公共事业或私人或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劳动。为国家作出的劳 动,应按照本国士兵从事同样劳动所获报酬标准给予报酬。为其他公共事业部门或私人而进 行的劳动,其条件应与军事当局协议解决。战俘的工资应用于改善他们的境遇,余款则在释 放时扣去给养费后付给他们。第七条掌握战俘的政府负责战俘的给养。如交战各方间没有专门协议,则战俘在食、宿、 衣方面应受到与俘获他们的政府的部队的同等待遇。第八条 战俘应服从掌握他们的国家的军队中现行的法律、规章和军令。对他们的任何不服 从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严厉措施。对脱逃的俘虏,在未能返归其本国军队或未能离开俘获他 们的军队所占领的领土之前又被俘获时,应处以纪律惩罚。曾经脱逃成功的战俘如再次被俘, 不应由于前次脱逃而受任何惩罚。第九条 每一战俘被询问时,应报告他的真实姓名和军阶,如违反这一规则,将丧失基本级别的战俘所应享受的待遇。第十条 如战俘所属国家的法律许可,战俘得通过宣誓获得释放。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有义 务以个人名誉为担保,对本国政府和对俘获他们的政府认真地履行他们所已经承担的保证。 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本国政府有义务不要求、也不接受他们的任何违反誓言的服务。第十一条战俘不得被强迫接受宣誓释放。同样,敌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战俘要求宣 誓释放的申请。第十二条 任何战俘经宣誓释放后,如又持武器对曾向之作出荣誉担保的政府或其盟国作 战,并再次被俘获时,即丧失战俘待遇并得送交法庭。第十三条 不直接属于军队组成部分的随军人员,例如报社记者和通讯员、小贩、供应商, 如落在敌军手中,而后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拘留时,有权享受战俘待遇,但须带有他们所随军 队的军事当局的证件。第十四条一旦战争开始,在交战各国,以及必要时在其境内收容交战者的中立国,应设立 战俘情报局。该局的任务是答复一切有关战俘的询问,从各有关机构获取一切必要的情报, 以便为每一战俘建立个人报表。该局应掌握战俘的拘留、迁移、入医院和死亡的情况。情报 局也应负责接受和收集在战场上找到的、或在医院或流动医疗站内死亡的战俘所遗留的一切 个人用品、贵重物品、信件等,并转交给有关人员。第十五条依照其本国法律正式成立旨在从事慈善行为的战俘救济团体,应为其本身和其正 式派遣的代理人,在军事需要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从各交战国方面获得一切便利, 以便有效地完成它们的人道主义任务。这些团体的代表们凭军事当局颁发的个人许可证,并 在书面保证服从军事当局规定的一切治安和警察措施的条件下,得被允许在拘留营和遣返战 俘的逗留地分发救济物资。第十六条 情报局享受邮递免费待遇。寄交战俘或由战俘寄出的信件、汇票、贵重物品和邮 包,无论在寄出地国、目的地国或途经的国家,均免除一切邮递费用。寄交战俘的赠品和救 济实物应免除一切进口税和其他捐税以及国营铁路的运输费。第十七条被俘军官可获得依照本国规章并按其职务所发给的全部军饷,该款须由其本国政 府偿还。第十八条 战俘享有进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包括出席本人所信奉宗教的礼拜,唯一条件是遵 守军事当局所规定的治安和警察措施。第十九条战俘遗嘱的接受或订立的条件与本国军人的条件相同。关于战俘死亡证明的文件 以及按照其等级与军衔办理丧葬,也应遵照同样规则。第二十条在媾和后,应尽速遣返战俘。第三章病员和伤员第二十一条 交战国对病员和伤员的义务应遵照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但应遵守该 公约的任何可能修改的规定。第二编敌对行为第一章伤害敌人的手段、包围和轰击第二十二条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第二十三条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一、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二、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三、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四、宣告决不纳降;五、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六、滥用休战旗、国旗或敌军军徽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标记;七、毁灭或没收敌人财产,除非此项毁灭和没收是出于紧迫的战争需要。第二十四条采用战争诈术和使用必要的取得有关敌人和地形的情报的手段应视为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第二十六条 攻击部队的指挥官在准备轰击前,除了攻击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向有关当局发 出警告。第二十七条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 慈善事业的建筑物以及医院和病员、伤员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被围 困者有义务用易于识别的特别标志标明这些建筑物或场所,并须事前通知敌方。第二十八条 禁止抢劫即使是以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第二章间谍第二十九条只有以秘密或伪装方式在交战一方作战区内搜集或设法搜集情报,并企图将情 报递交敌方的人方能视为间谍。因此,没有伪装而深入敌军作战区搜集情报的军人不得被视 为间谍。同样,因负责将信件递交本国军队或敌军而公开执行任务的军人和平民也不得被视 为间谍。被派乘汽球递送信件或通常在军队或地方的各部分之间维持联络的人员亦属此类。 第三十条当场逮捕的间谍不得未经预先审判而受到惩处。第三十一条 重归所属部队而日后被敌方俘获的间谍,应作为战俘对待并对他过去的间谍行 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章军使第三十二条由交战一方授权与另一方进行联系并持白旗前来的人员应被视为军使。他与随 同来的号手或鼓手、旗手和译员均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被指明接受军使的指挥官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接待该军使的义务。该指挥 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军使利用其使命刺探情报。遇有滥用权利的情况,指挥官 有权暂时扣留来使。第三十四条如有明显的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军使利用其特殊地位挑动或犯下叛卖行为, 即丧失其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章投降书第三十五条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须照顾军人荣誉的通例。投降书一经确定,双方必 须严格遵守。第五章停战第三十六条停战是交战双方通过相互协议停止战争行动。如没有规定停战的期限,则交战 各方得随时恢复战斗,但应按照停战条件在议定的时间内通知敌方。第三十七条停战可以是全面的或局部的。前者为交战国间军事行动的全部停止,后者则只 是交战国的部分军队之间并在一定范围内军事行动的停止。第三十八条停战必须正式和及时通知主管当局和部队。通知发出后或到规定时间时,敌对 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第三十九条 关于在战区里交战者与居民之间以及交战者各方之间的联系,应由缔约双方在 停战条款中予以规定。第四十条交战一方对停战的任何严重违犯,均使交战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议,并有权在 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为。第四十一条如因某些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停战条款,受害的一方只可要求惩办违犯者个人, 必要时,可要求赔偿损失。第三编在敌国领土内的军事当局第四十二条 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适 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第四十三条合法政权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之手,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 可能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