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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冲刺班公路实务(肖勇刚)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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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冲刺班公路实务(肖勇刚)Ⅲ.ppt

    第十六部分 公路法相关规定一、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一)公路的建设资金1.财政拨款2.贷款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4.集资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二)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项目实施;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二、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处5000元以下罚款(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处30000元以下罚款,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 处5000元以下罚款(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OO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3.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的法律责任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公路上擅自没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部分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一、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2.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二)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1.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2.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4.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5.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的规定1.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分级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分级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四、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1.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2.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三)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五、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5.施工图设计文件;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3.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5.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1.少于3个投标人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一)公路分级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二)路基路面的相关技术要求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浅挖、低填、缓边坡的路基断面形式。2.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三)隧道的相关技术要求1.在拟定路线设计方案中,应论证采用隧道或深挖等不同方案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带或可能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地段,应优先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方案。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3.隧道内纵坡应大于0.3。4.公路隧道应采用反光标志、反光标线。,第十八部分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一、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工程类别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将公路工程划分为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单项合同额四个类别。除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外,另三个的类别又进一步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2.工程规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将除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以外的公路工程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不论工程规模,均划分为大型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有别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级划分。比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划中桥的划分标准为;20m单跨40m,30m桥长lOOm,意味着二级建造师能担当中桥技术难度,且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经济规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尽相适应,一级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各级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各级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所能承担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级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则不可以担任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所能承担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熟悉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同工程类别所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同时,以较高资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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