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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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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 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 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22) 4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 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 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 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 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 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 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 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 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 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 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 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六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 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 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 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 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 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七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 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 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 基金的行为。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 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 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 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 的;(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九条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 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 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 励。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查处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 话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电子 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 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 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 处;(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 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 处。第四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 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十四条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五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 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 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一)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内容、查证属实违 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1% 的比例进行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 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10万 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 不得超过10万元。(二)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 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500 元一次性奖励。(三)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 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 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 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 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承办机构在举 报事项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 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 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相 关材料(包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立案受 理审批表、调查报告、查处侵害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理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基金追回决 定书或相关退款凭证等),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通知书一并报财务部门,按本单位财务制度和管理 流程审核、审批、发放。第十八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 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 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 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 领取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 指定奖金收取账户。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能亲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出具的委 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 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代理人应当持举报 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 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 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或代理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当在相 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奖金申领确认表上签名(盖 章)。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应当提供 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第二十条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 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 金。举报人明确放弃奖金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记录相关情况后,终结奖励 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 确资金发放流程,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 发放管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 证,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 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 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 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 冒领举报奖励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 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举报奖励渠道,采取多种方 式加强对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和方式的宣传,鼓励引 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监督 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 额,举报人应当按相关规定缴纳税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甘肃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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