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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与校园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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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与校园安全.ppt

    校车安全与校园安全,对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主讲人:王敬波 教授,讲述思路,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二、校车安全事故问题解析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本解读(一)管理主体(二)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三)就近入学制度(四)校车安全标准与监护人拒绝权,(五)校车驾驶员与通行安全(六)法律责任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解读,校车安全,一、立法过程,1、背景 接送学生的车辆,群众普遍简称为校车。校车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运而生的,校车的出现,确实解决了家长每天接送孩子上学的辛苦,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但是,一些校车车主、驾驶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将客运,公司淘汰下来的二手车甚至报废车用做接送学生,这些车辆车况较差,车内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多数车辆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的车辆为了赚取经济利益,置学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超载,使得本来核定载客七、八人的面包车可以装载十几人。近年来,校车安全问题越发凸显,校车发生重特大事故频频见诸报端。,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高中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校车事故警示录,湖南邵阳一载满学生的渡船沉没 12人遇难 湖南邵阳县塘田市镇一渡口9月9日发生沉船事故,共造成12人落水遇难,其中包括9名学生。出事渡船涉嫌严重超载。河南淮阳1校车与路边砖堆刮擦 1女童死亡 2011年5月,河南淮阳 一家幼儿园校车载送孩子途中遇路边砖堆刮擦,导致车内一名6岁女童当场身亡,调查后发现该校车疑为报废车辆。,北京门头沟幼儿园大巴超载超速 2人死亡 2011年3月 北京门头沟 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其中76名儿童)的大客车超速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包括园长和一名5岁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伤。,湖南松江镇校车坠河 14名学生死亡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由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整车坠入河中。事故致14人死亡。,湖南娄底校车超载翻入池塘 4幼儿死亡 2009年10月 湖南娄底 一辆核定载客11人,实载32人(其中30名儿童)的校车翻入路边池塘,造成4名幼儿死亡,26名幼儿受伤。,黑龙江双城市一校车超速侧翻 8学生死亡 2006年11月21日,黑龙江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名学生上学途中,由于校车速度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侧翻,从距水面约3米高的桥上坠下,造成8名学生死亡,39名孩子受伤。,校车事故现场,2、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截止期为2012年1月11日。,国务院总理,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2012年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主要围绕十大热点提出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1.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2.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3.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4.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5.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6.驾驶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7.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8.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9.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10.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2012年3月5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4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3、法律文件起草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国务院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安全条例广泛征求了意见,4、发布中国政府网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安全条例保安全,二、校车事故问题解析,1、黑龙江双城市校车事故事故简介:2006年11月21日6时50分,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驾驶人关景全驾驶黑A12628号接送学生的大型客车(核载26人,实载51人),行至双城市周家镇村道上一座小桥转弯时,车辆撞上桥头栏杆,翻入河沟内,造成8人死亡,,39人受伤。虽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驾驶员虽然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但是亡羊补牢已晚,一个学生生命的陨落,给数个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为使祖国的花朵不枯萎凋谢,校车管理已经刻不容缓。,2、甘肃庆阳校车事故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镇幼儿园接送校车逆行与一辆运煤货车相撞。事故已造成21人死亡,其中19名为幼儿,两名分别为司机和教师。据目击者称,该校校车是核定载客九人左右的小型面包车,当时车里至少坐着十个以上的学龄儿童。据调查,该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3、江苏丰县校车事故2011年12月,江苏省丰县一辆校车搭载了47名首羡镇中心小学学生回家,车辆行驶到张后屯村时,车上还有29名学生,因为躲避人力三轮车发生侧翻,车辆侧翻进了路边水深达到60厘米的沟内。事故车辆车牌为苏CR1836,是少林派SLG型客车,车主为洪旭,是丰县首羡镇首羡庄人。根据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校车侧翻后,车厢内进水,导致部分被挤压在车内下层的学生溺水、窒息。当时,6名没有受伤的学生直接回家了,其余23名学生分别被送进该县的医院进行抢救。12月12日晚10点半时,死亡人数达到了12人,到今天凌晨2点多,又有3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该事故的死亡人数达到了23人。,另外,湖南衡南县松江镇搭载20名小学生的三轮摩托车失事,14位学生死亡、6个孩子受伤;河南新野县上港乡一辆超载面包车交通事故,车内十数名孩子伤亡;湖南邵阳塘田市镇一艘满载初中生的渡船沉没,十余人死亡这些校车事故背后,无一例外写着“严重超载”。根据调查,目前农村里的校车超载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成为“常态”。,校车超载,现阶段校车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1、车况极差,车型混乱,缺乏营运规范2、追逐利益,心存侥幸,超载情况普遍3、安全宣传不到位,学校、家长对校车安全责任感不强,校车成了老虎车,三、法律文本解读,(一)管理主体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解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缺陷:对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情况。袁桂林认为应该以地级市为主,便于招商引资,在地级市范围内,由校车公司开展市场化,运作,便于开展业务和经营。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应明确,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都应该明确。,(二)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可以配备校车的单位:学校,法律明确规定了校车提供者的主体包括四类:1、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3、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三)就近入学制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疑问,解决校车问题首先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原则是义务教育法早就规定的,也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在有的农村学校已经撤并的情况下,在寄宿制学校和校车两者关系上,应主导校车优先,即使是中学生,也不应该强求一律。,专题扩展:就近入学,(1)“就近入学”的法律基础从教育法律文本来看,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都从法律上对就近入学政策进行了规范。,其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政策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义务,必须为适龄儿童提供就近入学的教育机会,并未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就近入学,不能择校。,从教育政策文本来看,部分1980年到2005年的与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政策也有对就近入学政策进行的规范,具体的政策文本包括: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1983 年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1986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1986 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1992 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4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1995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5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1996 年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 1996 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6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1998 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 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2001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 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 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2004 年教育部发布的20032007 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 2005 年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此次立法修订在原“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功能,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强化省级政府的作用,事实上进一步缓解了县级政府“背负使命”而又由于财政困难无力发展教育的尴尬境遇,也为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在本案中,某区教育局作为区、县一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往往比较了解,能够切实贯彻省级政府对本省义务教育的统筹安排,因此区教育局作为本辖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和权限。,(2)“就近入学”权利与义务争论 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适龄儿童充分的就学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它的实施涉及多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就近入学政策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呢?教育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一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是一种可选择享用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家庭、学生享有受教育的优先选择权,拥有择校的自由和权利,而提供就近入学的机会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的执行就近入学政策,禁止择校入学行为,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公正,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入学权利。执行就近入学还能减轻学生的负担,方便适龄儿童入学,促进素质教育的开展。,(3)就近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就近入学”原则划定争议案原告的父母与乙烯公司签订了“某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按“房改房”的条件出售给原告的父母,且原告的父母已交清购房款,某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已分别作了登记。原告的户籍均在泰景花园小区的乙烯生活区内。,原告入学时,因泰景花园的小学尚未招生,故其自行选择在石化小学就读。按照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孩子应当是泰景中学的地段生。原告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泰景小区,符合招生规定的“人户一致”原则。于是原告家长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处,要求,安排原告入读泰景中学,但遭到拒绝。之后,原告家长多次到区信访办和教育局上访,提出同样的要求,但相关部门认为不符合就近原则。原告不服,并以被告的两个答复意见剥夺了原告入学的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区教育局是否有权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生入学范围。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确立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关于“就近”的认定问题,家长认为“就近”应当是社会公认的就近,而 1987 年国家教委对“就近入学”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以学生行走不超过 1小时上学路程为宜,小学服务半径为 3 公里。在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入学都属于就近入学。因此,从相关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区教育局的不妥之处,区教育局安排黄某到石化中学上课,自然是并无不当。,(四)校车安全标准与监护人拒绝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新标准,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校车拥有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要求,条例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专题拓展:行政许可,一、什么是行政许可?政府为什么要设定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通俗讲就是“审批”,(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前提)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禁止”,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核准或者资质确认等便不能从事的活动。对应“绝对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许可法第8条)这是我国首次、也是唯一一部法律规定了这一原则,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政府可以对哪些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法规范尚未涉及某种行政许可,一定层级的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的创设性规定的活动。“设定”使某种行政许可从“无”到“有”如:养宠物,(二)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P123(行政许可法12条),(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三)无需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法13条),(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个体自主)(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社会自律)(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 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政府哪些机关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14-15,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和规定权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和规定权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许可法17条,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五、行政许可的实施(审批权),(一)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一般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许可法29条)2、受理(重点)3、审查4、决定(期限:)5、听证(重大许可需要这一程序)6、变更7、延续,1、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法29条,(1)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也可委托代理。(2)申请人要承担诚信义务,如基于欺诈、贿赂而取得许可的后果:-作出许可机关或上级可撤销许可-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的受理(重),(1)“受理”是否可诉?“受理”本身是不可诉的“不予受理”处分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诉形式上,要求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起诉权。(第23条),3、审查,1、形式审查: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实质审查: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行政许可不得附加规定:附条件、附义务,否则属于滥用职权。如,结婚(初中毕业证),4、决定许可法37-40条,1、决定有两种:准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告知权利)2、作出决定的期限:(1)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决定期限为45天,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逾期不作决定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受到实际损失的,还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监督: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上之撤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时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存在瑕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对效力进行消灭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纠正有瑕疵或者违法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相同,不是行政处罚。,原因既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又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违法,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在很多情形下,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才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撤销行为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故不可能视之为行政处罚。,监督:行政许可的注销,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讨论:校车使用许可属于哪种许可?如何理解校车使用许可权?,监护人拒绝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该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拒绝权的内容,即在校车不能够达到安全标准时,监护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校车,对于该拒绝权由于法律所限,并没有进行更深刻的论述,事实上,该权利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监护人对校车安全的评价权所谓评价是指在监护人对校车安全与否的个人判断,因为法律允许监护人在校车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拒绝上车,那么如何判断校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就是监护人的法定权利。,第二:监护人对校车安全提出异议后的处理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可以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但是并没有规定拒绝后该校车的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不得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监护人的拒绝权根本目的在于监督和保障校车安全,后续的程序应当得到重视。,(五)校车驾驶员与通行安全,1、校车驾驶员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校车司机,(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程序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3、校车通行安全(1)校车三项特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优先权,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以上为校车所拥有的三项特权,包括:1、校车的通行优先权2、其他车辆的避让等待义务3、违规校车可以先放行后处罚,避让义务,让孩子们更安全,4、专人随车安全保障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该制度受到了广大家长们的一直好评,但是,也受到部分校方和校车营运商的质疑。因为指派专人照看学生涉及到运营公司的成本问题,要有编制,要开工资。那么仅仅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而没有切实有效地资金保障,该规定很可能出现执行不力的局面。,(六)法律责任,1、责任主体(1)驾驶人(2)车辆所有人(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4)学校及负有责任的领导(5)政府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2、责任形式(1)责令改正(2)罚款(3)吊销驾驶执照或其他许可(4)收缴违法违规物品(5)扣留车辆(6)行政处分(7)民事赔偿(8)刑事责任,宁夏出台意见要求落实校车备案制度2011-12-13,中广网银川12月13日消息(记者许大为)近日,宁夏自治区出台相关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制度。,意见要求,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满12分记录、饮酒和醉酒后驾驶以及发生过致人死亡责任交通事故的,一律禁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严控,眼里整治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驾驶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营运资质审核把关,提高接送学生车辆运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四、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解读,一、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办法的制定有三方面的需要:,第一、是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等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加等。近年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在呼吁能够,加强校园安全,就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立法,以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是健全巩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在中小学安全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十分迫切。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4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第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二、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第一、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第三、针对性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第四、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三、办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此,办法确定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学校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预防、科学预防,同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社会参与就是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则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上述内容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四、义务教育法中有涉及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办法是怎样体现和贯彻这些规定的?,义务教育法将学校安全作为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加以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一个配套规章,对第23、24条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校舍安全,五、办法对教育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的界定,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形成工作机制。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和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分散于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在本办法中,为更加有效地依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依据。,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是预防事故、保障师生安全的基本保障。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即“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做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七、办法对学校安全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哪些?,首先,是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例如办法第47条规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其次,是办法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例如办法总则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奖励与责任”一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再次,是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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