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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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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讲座.ppt

    1,2023/5/19,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层收购及新公司法介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国企改制部主任 潘朝金2005年12月26日,2023/5/19,2,主 要 内 容,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解读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三、管理层收购的政策及操作四、新公司法的解析五、事业单位改制,2023/5/19,3,一、办法的解读,产权的概念 法学原没有“产权”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当时的理解是不包括债权。,2023/5/19,4,一、办法的解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个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2023/5/19,5,一、办法的解读,决定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办法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可以看出,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2023/5/19,6,一、办法的解读,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三公原则进场交易原则保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2023/5/19,7,一、办法的解读,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办法中规定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2023/5/19,8,一、办法的解读,进场交易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2023/5/19,9,保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办法延续了意见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思路。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2023/5/19,10,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审批程序 首先,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三类批准程序。第一类是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类是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和决定责任。,2023/5/19,11,一、办法的解读,第三类是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遵守办法的规定,还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但是,要注意这条规定只是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才适用,并不是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因为办法第二条已经明确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排除在办法规范的范围之外。,2023/5/19,12,一、办法的解读,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包括: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法律意见书成为必备的报批文件。,2023/5/19,13,一、办法的解读,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中的法律问题简单地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产权交易前产权交易中产权交易后在这三个阶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一)产权交易的方式,2023/5/19,14,办法中规定了三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拍卖、招标和协议转让。前两种是进场交易的方式,而且基于发现价格、最大限度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应当是产权转让中的主要方式;而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却存在着差别。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2023/5/19,15,一、办法的解读,(二)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除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特别注意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除此而外,第二十条是关于价款支付的特别规定,2023/5/19,16,一、办法的解读,(三)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八种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为:,2023/5/19,17,(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2023/5/19,18,(四).产权转让要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主要包括以下政策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2023/5/19,19,(五).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8种主要违规行为予以列示,并明确要求,凡属违规的交易行为要及时终止,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转让方、受让方、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受到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的:明确产权交易各方必须依法办事 加大对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 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和威慑力,2023/5/19,20,(六)三类企业的例外处理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可以不进场,可核减国有净资产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2、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办发200248号)(国办发20039号):协议转让;股权激励试点,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2023/5/19,21,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第一阶段:转让方案的制定、批准1、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审议2、转让的决定和批准,国有资产监管结构,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所出资企业,其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结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批准,决定,2023/5/19,22,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2023/5/19,23,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2023/5/19,24,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第二阶段:基础工作1、清产核资2、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2023/5/19,25,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第三阶段:产权交易1、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协议2、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他需披露的事项,2023/5/19,26,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2023/5/19,27,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介绍,第四阶段:后续工作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其他登记,2023/5/19,2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制定产权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决策,产权转让行为审批,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结算交割与付款,交易鉴证与变更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方案是否有重大调整,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否,是,2023/5/19,29,出台办法的配套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范制度,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等配套办法,中央企业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的各项贯彻落实,2023/5/19,30,三、管理层收购的政策及操作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有资格作为国有产权转让受让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2023/5/19,31,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一)、“管理层”定义:直接和间接(二)、限制的范围: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三)、实际开放的范围: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2023/5/19,32,职工人数2000人营业收入30000万元 同时具备资产总额40000万元 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2023/5/19,33,(四)、具体要求:1、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 5、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2023/5/19,34,(五)、禁止性规定1、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2023/5/19,35,(六)、其他限制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 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2023/5/19,36,四、新公司法解析,第一部分 主要立法沿革第二部分 公司法修改的总体评价第三部分 公司法的修改的主要特征,2023/5/19,37,第一部分 主要立法沿革,一、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1986年颁布外资企业法三、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四、19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2023/5/19,38,第一部分 主要立法沿革,五、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六、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七、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八、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次修正,2023/5/19,39,第二部分 公司法修改总体评价,鼓励投资降低了设立门槛,更方便公司的设立鼓励创新无形资产可以占到70%公司自治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契约自由”股份回购为复杂劳动进行股票期权定价排除法律障碍法人格否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对债权人的切实保护代表诉讼、累积投票和独立董事制对中小股东的强力保护同股可以不同利期股、岗位股计划便捷设立的权威依据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利益相关者的尚方宝剑,2023/5/19,40,第二部分 公司法修改总体评价,一、公司设立的门槛双双降低二、董事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去留四、”一人公司”终于成为现实五、上市公司治理的日趋完善六、支持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七、有限公司不分红将被起诉八、中介机构作假将承担责任,2023/5/19,41,第二部分 公司法修改总体评价,资本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2023/5/19,42,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一、资本制度方面1、注册资本门槛降低2、资本交纳的方式3、股东出资方式和结构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4、转投资规则6、公司股份回购7、规制一人公司,2023/5/19,43,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1、注册资本门槛降低 原公司法是依不同类型的公司、工商企业、咨询企业,一般门槛终限是50万,现在有限责任门槛是3万,股份有限公司降为500万,这应该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放宽、宽松。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5/19,44,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2、资本交纳的方式 在注册资本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以前中国是实到资本制,就是一次注册,注册的全部资本金必须实际到帐并经验资,才能形成公司资产。现在的方法是叫做折中资本制,是在许可资本制和实到资本制之间做了一个承诺资本制,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规避了两者的不足,而且是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公司的实到资金,首次实到资金到20%就可以了,这样的制度极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合理的放大了公司的规模。这对于中国公司的发展会有极大的好处。,2023/5/19,45,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023/5/19,46,第四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3、股东出资方式和结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23/5/19,47,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技术资产出资也是比较少,现在叫货币出资不低于30%,翻译过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上限可以到70%,这应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023/5/19,48,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5、转投资规则公司转投资限额取消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包括公司在投资后所接受的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现取消了这一限制。,2023/5/19,49,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6、公司股份回购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即现行法律对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是禁止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允许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2023/5/19,50,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7、规制一人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5/19,51,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一方面在法律上承认一人公司 另一方面对一人公司从严规制 权衡利弊,寻求平衡,2023/5/19,52,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法人治理制度方面1、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细化了董事会议事规则(1)增设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应对措施。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023/5/19,53,(2)增设有关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3)明确规定董事拥有平等的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5/19,54,(4)删去了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5)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023/5/19,55,2、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方式和议事规则,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1)关于监事会的组织方式:现行法仅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2023/5/19,56,(2)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关于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不但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且增设了以下几项职权:,2023/5/19,57,(a)罢免建议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b)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c)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d)质询权和建议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2023/5/19,58,(e)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f)诉讼权。监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根据特定股东的请求,要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023/5/19,59,3、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1)缩短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时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并且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现行法除对无记名股票定为四十五日外均规定为三十日)。,2023/5/19,60,(2)增设董事长不召集和不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对措施。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23/5/19,61,(3)增设股东临时提案权。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023/5/19,62,(4)扩大绝对多数决议的适用范围。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5/19,63,(5)引入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选举董、监事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2023/5/19,64,关于累积投票制,简要介绍如下:例如:股东甲拥有26股,股东乙拥有74股,在股东大会上应选出3名董事 累积投票制下:甲总票数:78(263)乙总票数:222(743),2023/5/19,65,2023/5/19,66,例如:股东甲拥有40股,股东乙拥有60股,在股东大会上应选出5名董事 累积投票制下:甲总票数:200(405)乙总票数:300(605),2023/5/19,67,2023/5/19,68,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坎贝尔(Campbell)的研究,股东运用以下公式可以精确地计算出自己欲选举特定董事所需的股份数:X(YN1)/(N2+1)+1 X代表某股东欲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Y代表股东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N1代表某股东欲选出的董事人数,N2代表应选出的董事总人数。,2023/5/19,69,例如,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3000股(Y3000)股东大会拟选举3名(N23)董事。某股东拟选举自己及其妻子(N12)担任董事,那么他至少需持有:(30002)/(3+1)+11501股。,2023/5/19,70,4、加强公司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1)要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允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现行法未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023/5/19,71,(2)增加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代表职工的公司工会“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3)增加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2023/5/19,72,(4)增设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依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2023/5/19,73,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放松管制,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一)大大增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2023/5/19,74,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公司法的功能是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全面调整。由此决定公司法规应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023/5/19,75,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界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只涉及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涉及第三人、尤其是涉及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2023/5/19,76,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界两个基本原则: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人合性,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股份有限公司体现资合性,同时体现社会性,基本上属于强制性的,公司章程违反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无效。,2023/5/19,77,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四、重视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一)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5/19,78,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2023/5/19,79,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对股东利益的保护1、增加股东诉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5/19,80,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第七十五条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5/19,81,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5/19,82,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5/19,83,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5/19,84,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对股东利益的保护2、可查阅公司账簿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5/19,85,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对股东利益的保护3、对关联交易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5/19,86,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二)对股东利益的保护4、简化减资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023/5/19,87,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1、累计投票制度(省略),2023/5/19,88,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2、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23/5/19,89,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3、建立合理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2023/5/19,90,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5/19,91,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2023/5/19,92,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四)对职工利益的保护1、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2023/5/19,93,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四)对职工利益的保护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省略),2023/5/19,94,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主要特征,(四)对职工利益的保护3、职工补偿金在清算时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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