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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答案小抄完整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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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答案小抄完整版 .doc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向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规范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5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6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村子。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7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8行政法的分类。1)按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按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为实体行政法语程序行政法;3)按行政法的作用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特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0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1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1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你、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是: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4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一行政立法权二行政许可权;三行政确认权;四行政检查权;五行政奖励权;六行政物质帮助权;七行政处罚权;八行政强制执行权;九行政合同的签订权;十行政复议权。15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个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16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进行划分,如林业、化工等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17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18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有如下形式:一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为首长负责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二层次制与职能制;三集权制与分权制。19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份。21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于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2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1)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2)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3)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4)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23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24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特征:1)行政授权时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事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25被授权组织的类型。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6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3)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有。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语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性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它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组成的。30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1)法律监督;2)工作监督;3)人事监督。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2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33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3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1)公定力;25)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35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行政行为饿作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是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2)主观条件3)客观条件4)法律效果条件。3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37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威胁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38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9行政立法和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责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3)立法的内容部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温和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6)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往往以“规定”等形式发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40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41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原则。2)效率原则。42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43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2征求意见(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4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5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时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时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时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时一种要式行政行为。46行政许可的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行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4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4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听证5)变更与延续6)特别规定。49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性质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特征是: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50行政强制的种类。一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分为:1)对人身的强制;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2)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轻质检定。二以行政强制的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注,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5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已无,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52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4)目的实现的原则。5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性质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4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55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订货合同;2公用征收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5公共工程合同;6人事聘用合同;7土地承包合同;8科研合同。56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57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5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发热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59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60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6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制裁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刑罚属于刑事制裁,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刑罚适用于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刑罚的惩罚程度比行政惩罚的惩罚程度中,其适用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是行政程序。4)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而刑罚则由人民法院判处。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共有9种,包括5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用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止营业、扣留或吊销营业执照等。6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区别:1)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隶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个,行政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属内部行政行为。3)制裁的原则不同。行政处罚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予以的制裁,而行政处分则是基于职务违法或行政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行政处罚的范围广,在内容上可涉及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资格、荣誉等领域,而且惩罚程度比行政处分严。行政处分一般只限于荣誉、职务和资格等范围,惩罚程度较轻。5)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风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申诉。63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64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二行为罚·。主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两种形式。三财产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四申诫罚。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65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法律来设定。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再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66行政处罚的管辖。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3)行政机关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地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67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可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68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69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1)一事不再罚款;2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70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7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的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72行政处罚的一半程序的内容。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3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7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7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76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7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特征是: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78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7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司法机关的救济,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8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81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时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时一种行政司法行为。82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83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84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85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6行政赔偿的特征。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87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88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2危险责任原则;3违法责任原则。89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90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有: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强制措施包括1)劳动教养;2收容审查;3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4强制遣送;5强制传唤;6行政扣留;7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91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四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9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2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9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1自然人、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95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96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其他方式还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97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98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99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100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02行政诉讼法受理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贵帝国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一般有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103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性质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105行政诉讼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一共设有四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一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二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10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107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特征有: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108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德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的资格条件。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原告的确认。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5与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9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1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11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109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的确认。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0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10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特征: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4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提出申请、法院通知。111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112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两种类型: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113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4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115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16第一审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包括: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告。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7闭庭。117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118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119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12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自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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