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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23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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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23样本.doc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寻常管理制度1 目以参保人员为中心,保证药物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贵州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告知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告知2.5 关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物目录关于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告知2.6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2.7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3 职责3.1 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寻常管理工作。3.2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寻常操作。4 管理概要4.1 硬件规定 4.1.1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4.1.2 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4.1.3 设立单独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物正常供应。4.1.4 设立独立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医保药物进、销、存台账。4.1.5 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记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批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4.1.6 在医保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以便参保人员购药。4.2 人员配备及规定4.2.1 必要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4.2.2 必要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引、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 必要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管理工作。4.2.4 医保柜营业员必要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引下提供服务。4.3 管理规范4.3.1 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规定范畴内处方药物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物自购服务。4.3.2 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保证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4.3.3 认真履行与县医保局签定合同及关于规定,执行医保关于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4.3.4 医保柜药物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他柜台药物混淆,帐物必要相符。4.3.5 同一商品编码药物,医保柜台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药物,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品种应一致。4.3.6 做好医保暂缺药物缺货登记,记录病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4.3.7 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天销售,日清月结。4.4 禁止行为4.4.1 超量、超范畴供应药物,杜绝外错事故发生。4.4.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物代替她种药物,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4.4.3 以不合法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4.4.4 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4.4.5 申请结算“药物目录”以外药物费用。4.4.6 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医疗保险凭证仍予以配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4.4.7 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有关项目不符处方仍予以配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4.4.8 市医保局规定其他禁止行为。4.4.9 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擅自挪作她用,涉及上网、打游戏机。5 惩罚质量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积极适应医保政策。对违背医保关于规定直接负责人,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6 对外公示6.1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6.2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物操作流程(见附件二)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 参 保 人 员 购 药 须 知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物,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局限性某些应用钞票支付。三、依照贵州省人保局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药物,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10”药物,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钞票,别的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20”药物,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钞票,别的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重要药理作用相似药物。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合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状况进行审核,同步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划卡结算功能。六、非处方药物配购药规定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2、常用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畴内非处方药物,按目录限量销售。七、处方药物配购药规定1、处方药物用药范畴应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及关于规定执行。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药物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某些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要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八、规定范畴内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配购药规定1、规定范畴内其他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引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2、规定范畴内其他处方药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物配购药规定执行。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OTC处方配药审核其他处方药审核处方医院、姓名、医师签章、品种、用药量、配伍及期限验 卡持卡人和处方人姓名一致审核处方签名自负药物核价甲类药物核价个人帐户划扣9080自付1020个人帐户划扣开具发票收取钞票发票联留存联配 药处方留存、核发人签字核 对用药指引发 药予以发票、卡交给顾客附件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1、店堂整洁,环境舒服2、指引用药,当好参谋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本店监督电话:8131929首席药师负责制度1 目为更好发挥药师作用,推动药学服务,提高药师服务水平,指引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履行首席药师负责制告知3 职责3.1 负责指引、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3.2 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业务培训。4 管理概要4.1 选聘条件4.1.1 已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备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物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4.1.2 具备相应组织管理协调能力。4.1.3 具备良好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物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4.2 选聘办法4.2.1 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4.2.2 由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培训合格。4.2.3 报所在地区(县)药物监管分局备案。4.3 岗位职责4.3.1 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物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引、药事征询服务、药物分类管理、药物不良反映报告等工作负责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引、督促其她药师从事有关工作。4.3.2 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要悬挂在营业店堂明显位置。4.3.3 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胸卡。4.3.4 首席药师应当指引并检查本医保专柜寻常工作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4.3.5 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培训。4.3.6 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物外配服务,涉及处方审核、用药指引、药事征询、投诉接待等工作,详细参见药师管理制度。4.4 辞退4.4.1 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由公司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4.4.2 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背药物管理法及其她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公司及时辞退。5 登记表式医保政策及文献学习记录药师管理制度1 目为更好发挥药师作用,指引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履行首席药师负责制告知2.4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3 职责3.1 做好处方审核和其她处方药物登记销售记录工作。3.2 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引等药学服务。3.3 做好顾客投诉接待、记录和解决工作,4 管理概要4.1 基本规定4.1.1 药师资质证明必要悬挂在营业店堂明显位置。4.1.2 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胸卡。4.1.3 具备一定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物知识,掌握最新药物信息。 4.2 处方审核4.2.1 审核处方与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处方药物与否为医保范畴药物。4.2.2 审核处方书写与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与否对的,处方与否在有效期内(门诊处方自开方日起三日内有效,急诊处方当天有效),有无配伍禁忌,与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与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4.2.3 对有问题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4.3 其她处方药物登记销售为参保人员配购其她处方药物时,应详细理解病人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必要时应嘱咐病人去医院就医。4.4 合理用药指引服务4.4.1 合理用药服务合用范畴4.4.1.1 参保人员自购医保OTC药物,顾客提出需求时;4.4.1.2 顾客提出当天第二次医保拉卡购买OTC药物需求时;4.4.1.3 顾客购买OTC药物金额超过医保局限额规定期;4.4.1.4 其她需要指引情形。4.4.2 合理用药指引内容规定4.4.2.1 指引内容应以药典或阐明书为原则;4.4.2.2 指引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映、互相作用)等为主。4.5 查询和投诉4.5.1 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顾客,并做好记录。4.5.2 对职责范畴内事件需及时解决;对职责范畴外无法解决事件,及时报店经理。必要时直接依照事件不同报公司有关部门(行政事务总部、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等),做好事件跟踪工作,及时将解决状况反馈至顾客。5 登记表式5.1 处方药销售记录5.2 其她处方药物销售记录5.3 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和药师指引购药记录5.4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药师24小时服务制度1 目为保证药师24小时在岗服务,提供处方审核,指引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履行首席药师负责制告知3 职责药师(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服务时,必要在岗提供处方审核、用药指引等药学服务。4 管理概要4.1 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保证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4.2 夜间值班时间定每日晚20:30时至次日晨8:30。4.3 医保专柜药师均须参加药师值班,有事预先请假,由店经理安排药师顶岗。4.4 夜间服务规范需符合连锁药店营运原则作业指引书中关于夜间值班人员原则作业指引书管理规定。4.5 夜间药师值班工作规定同白天,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之药师管理制度。5 登记表式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1 目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物,指引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告知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告知2.5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2.6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3 职责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引、督促、检查医保寻常工作。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她处方药物登记销售记录、指引合理用药工作。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寻常操作。4 管理概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物自购服务,必要遵循如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4.1 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4.1.1 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既有伪造、涂改等状况,应予以扣留,并与辖区医保中心联系。4.1.2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与否一致。4.1.3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与否一致。4.1.4 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4.1.5 发现顾客为当天第二次医保购买OTC药物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引并记录。4.2 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4.2.1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某些,应当以钞票支付,并且不列入门诊自付段累积基数和上海地方附加保险支付范畴。因而,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涉及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余额进行查询。4.2.2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预计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本次药物费用,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依照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钞票或予以退回解决。4.3 药物品种核验依照医保关于规定,逐个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物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不予配给或请处方医师改正后配给。4.4 核价和帐户划扣4.4.1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药物以及医疗保险药物支付政策,精确核价。4.4.2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物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涉及民族药)所发生费用,按如下规定支付:4.4.2.1 甲类药物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4.4.2.2 乙类药物支付比例分为三档:4.4.2.2.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4.4.2.2.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钞票,别的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4.4.2.2.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钞票,别的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4.4.3 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共计价格;如外配处方药物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取不同价格同种通用名药物。4.4.4 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畴及有关规定,定点药房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甲乙分类划扣并开具发票。参保人员购乙类医保品种自付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某些,应当以钞票收取(一式二联,顾客联交参保人员,存根联门店保存)。4.4.5 药物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乙10%)” 字样;“支付”一栏为“20%”,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记。4.4.6 药房必要提供所购药物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核对。4.4.7 对于当天医保购买药物超过200元顾客,需详细理解顾客状况,如确需购买,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引并记录。4.5 配药4.5.1 药房必要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药物,对处方所列药物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4.5.2 配售其她处方药物时,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详细理解病人用药史,按关于规定进行配药。配药范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物目录(668种)范畴内其她处方药物,凡属限制支付其她处方药物种,必要严格按限制范畴进行配药。4.5.3 药房必要保证药物质量,禁止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物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4.6 复核4.6.1 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根据处方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4.6.2 其她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或营业员依照配药状况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4.6.3 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根据参保人员自购药物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4.7 资料保存4.7.1 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她处方药物销售记录。4.7.2 配购药物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顺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4.7.3 医保文献装订成册,医保有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5 登记表式5.1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和药师指引购药记录5.2处方药销售记录5.3其她处方药物销售记录药物配购管理制度1 目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物,指引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告知2.4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2.5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3 职责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引、督促、检查医保寻常工作。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她处方药物登记销售和指引合理用药工作。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寻常操作。4 管理概要4.1 配售药物次数和单次配购费用4.1.1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服务。如参保人员当天确需再次配购药物,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4.1.2 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物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如下称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划卡结算功能,次日重新恢复。4.1.3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配购药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4.1.4 如确需超过200元,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4.1.5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合计配购药物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该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进行审核,同步暂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划卡结算功能。4.2 处方药物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处方管理制度)。4.3 非处方药自购服务管理4.3.1 OTC用药物种4.3.1.1 西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4.3.1.2 中成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4.3.1.3 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4.3.2 OTC 用药量规定4.3.2.1 常用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4.3.2.2 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4.3.2.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畴内非处方药药物,按目录限量销售。4.3.3 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物时,药师应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物进行指引。4.4 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其她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她处方药物管理制度)。4.5 配购药物种类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重要药理作用相似药物。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药服务。4.6 药物剂型解释4.6.1 “口服常释剂”涉及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4.6.2 “缓释控释剂型”涉及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和控释胶囊。4.6.3 “口服液体剂”涉及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4.6.4 “丸剂”涉及滴丸、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4.6.5 “颗粒剂”涉及颗粒剂、肠溶颗粒剂。4.6.6 “口服散剂”涉及散剂、药粉、粉剂。4.6.7 “外用散剂”涉及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4.6.8 “软膏剂”涉及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4.6.9 “贴剂”涉及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4.6.10 “外用液体剂”涉及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4.6.11 “硬膏剂”涉及硬膏剂、亲水硬膏剂。4.6.12 “凝胶剂”涉及乳胶剂、凝胶剂。4.6.13 “涂剂”涉及涂剂、涂膜剂、涂布剂。4.6.14 “栓剂”涉及栓剂、肛门栓、阴道栓。4.6.15 “滴眼剂”涉及滴眼剂、滴眼液。4.6.16 “滴耳剂”涉及滴耳剂、滴耳液。4.6.17 “滴鼻剂”涉及滴鼻剂、滴鼻液。4.6.18 “吸入剂”涉及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剂。4.6.19 注射剂涉及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4.6.20 其她剂型以药物目录规定剂型为准。抗生素盐基必要以药物目录规定盐基为准。所有药物原则都要符合国家药物原则。处方管理制度1 目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2.1 关于我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告知2.2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3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3 职责3.1 店经理或首席药师负责指引、检查考核外配处方管理工作。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外配处方。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外配处方整顿、归档、保存。4 管理概要4.1 处方审核4.1.1 处方来源4.1.1.1 外配处方必要是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门急诊处方。4.1.1.2 住院处方、内设医疗机构(校内医院、公司内部卫生所、门诊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地处方均不能拉卡使用。4.1.2 处方期限4.1.2.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4.1.2.2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方,处方当天有效。4.1.3 处方前记4.1.3.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一致。4.1.3.2 书写有明确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4.1.3.3 规定必要做皮试药物,处方医师与否注明过敏实验及成果鉴定。4.1.4 处方正文4.1.4.1 药物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要精确规范。4.1.4.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与否有重复给药现象。4.1.4.3 与否有潜在临床意义药物互相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当状况等。4.1.4.4 处方用药规定4.1.4.4.1 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4.1.4.4.2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4.1.4.4.3 中西药同用处方药物总量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4.1.4.5 处方用药量4.1.4.5.1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4.1.4.5.2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4.1.4.5.3 对于某些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4.1.5 处方后记有清晰、完整处方医师签(名)章。4.2 处方管理4.2.1 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4.2.2 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按“药物销售原则作业指引书”规定进行调配、登记。4.2.3 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4.2.4 普通处方做到二签名(审方药师、调配人员),中药饮片处方做到四签名(审方、调配、复核、发药)。4.2.5 营业员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顿、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保证处方可追溯性。4.2.6 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笔迹不清、涂改,以及违背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步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4.2.7 处方保存2年,以备核查。5 登记表式5.1 处方药销售记录5.2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其她处方药管理制度1 目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其她处方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关于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2.2 关于贯彻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告知3 职责3.1 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其她处方药登记销售管理。3.3 医保柜营业员协助药师做好其她处方药销售登记、发药工作。4 管理概要4.1 其她处方药范畴其她处方药是指不需凭医师处方,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如下简称药师)指引下,执行登记销售处方药。4.1.1 品种范畴仅限于山西基本药物目录范畴内,除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零售公司不得经营和必要凭处方销售药物名单以外其她处方药物。4.1.2 凡属限制支付其她处方药物种,必要严格按限制范畴进行配药。4.2 其她处方药物登记销售4.2.1 为参保人员配售其她处方药物时,药师应详细理解病人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4.2.2 按规定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台帐其她处方药物销售记录,记录保存2年。4.2.3 必要时做好合理用药指引台帐和嘱咐病人去医院就医。4.3 其她处方药物用药规定4.3.1 每次西药限1至3个品种。4.3.2 每次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4.3.3 中西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4.4 其她处方药物用药量4.4.1 常用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量;4.4.2 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4.5 销售其她处方药电脑输入设定4.5.1 在“定点医疗机构”栏内增长本药店名称,名称和药物经营允许证上名称一致。4.5.2 “执业医生”栏输入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姓名。4.5.3 “科室”栏依照药师配购药物状况输入内科或外科。4.5.4 “处方日期”栏输入销售日期。5 有关表式其她处方药物销售记录医保柜台文明服务规范1 目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物,倡导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告知3 职责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引、督促、检查医保寻常工作。3.2 营业员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提供文明服务。4 管理概要4.1 操作规范4.1.1 穿公司统一工作服、佩带药师胸卡及工号牌、仪表端正、准时上岗、不离岗、不干私活。4.1.2 配方做到“三查”和“三对”。4.1.3 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畴内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引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物。4.1.4 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4.1.5 交待顾客药已配齐,按实开收据,提示顾客核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共计。4.1.6 核对姓名及照片,将社会保障卡交还参保人员。4.2 便民办法4.2.1 对规定照顾病人(七十岁以上老人、伤残军人、孕妇)可优先配药。4.2.2 提供药学征询服务。4.2.3 提供参保人员服药用水、休息场合、健康保健知识书报杂志。4.3 文明服务4.3.1 热情服务,一视同仁;语调温和,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保密隐私;沉着冷静,避免矛盾;照章操作,防止差错。4.3.2 接处方时说:“请您稍等”、“请您出示医保卡”等。4.3.3 发药时说:“药已配齐请您复核”、“对不起,此药缺货,请您留下联系电话,咱们将尽快进货尽快与您联系”、“请按阐明书服药,如有疑问,请与本店药师联系”等。4.4 服务忌语4.4.1 “不懂得”4.4.2 “药没有,找医生重新开处方”4.4.3 “我没有办法解决”4.4.4 “不行”等等。5 附件服药常识附件:服 药 常 识一、服药时间空腹服:清晨或饭前一小时,或饭后二小时服用,如盐类泻药和驱虫药可空腹服用。饭前服:饭前30-60分钟服用,如胃壁保护药,抗酸药,胃肠解痉药等可饭前服。饭时服:消化药如多酶片、稀盐酸等可饭时服。饭后服:饭后15-30分钟服用,绝大多数药可在饭后服,特别是刺激性药物更应在饭后服。睡前服:睡前15-30分钟服用,如催眠药和泻药可临睡前服。二、服药次数每日二次:早、晚服用。每日三次:早、中、晚服用。每日四次:早、中、晚及睡前服用。三、注意事项 服药前请仔细阅读阐明书,外用药不得内服。 服药如发现疑问,请拨打店内监督电话。医保费用结算制度1 目为规范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费用结算,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2.1 山西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告知)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告知2.4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3 职责3.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引、督促、检查医保寻常工作。3.2 营业员负责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工作。3.3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费用结算工作。4 管理概要4.1 参保人员费用结算4.1.1 参保人员配购药物,按政策规定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10或20药物,自付某些以钞票支付,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4.1.2 参保人员医保帐户资金局限性某些以钞票支付,所支付钞票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4.1.3 定点药店对外配处方药施行专门管理、单独建帐,所有医保费用支付药物必要是医保部门容许结算药物(与医保结算码一致)。4.2 与医保中心费用结算4.2.1 定点药店必要使用由县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管理软件,使用医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操作人员必要经医保计算机培训合格。4.2.2 店经理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协同县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日清帐、月对帐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4.2.3 划扣资金可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险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每天与医保中心对帐,每月1-10日定期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医保费用,并提供帐目清单。4.2.4 若每日对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价格发布管理制度1 目为使医保定点药房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药物价格政策,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文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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