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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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 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重庆市及梁平 区财政安排的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 前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 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生活费资金 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 学校附设高中班;义务教育学校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 置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全日制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各种 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 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学前教育是指实施幼儿 教育的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 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 称区教委)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 预算下达,组织区教委和学校(含幼儿园)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 度预算草案。区教委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 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 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 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学校(含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 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 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名额按上级下达数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 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o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 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 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对象为除原建档立卡贫困 家庭学生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免住宿费。对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助年限不超过2.5年,资助标准: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每生每年500元、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 学校每生每年400元。(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 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免学费。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 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福利机构 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为学校实 际收取的学费(不含住宿费)。(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标准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生年,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二档2500元/生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 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档1500元/生.年,对象为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 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1 .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含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 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资助 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 .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区财政按小学 1200元/生.年、初中1400元/生.年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学校, 再由学校划拨至学生食堂,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第八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资助范围: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 园就读(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具有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 难幼儿。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 本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和生活费。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级政府预算管理,区财政、教 委、学校(含幼儿园)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 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含幼儿园)对学生资 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区教委要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 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含幼儿园)要加强学生 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含幼儿园)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 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一条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 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 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 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 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各学校(含幼儿园)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 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二 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 励和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 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公民办幼儿园(含小 学附设幼儿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 学生。第十四条 区教委、各学校(含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 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乡镇学生倾斜。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 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 附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中等职业教育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件2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件3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件4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件5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附件6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义务教育附件7重庆市梁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学前教育附件8重庆市梁平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10-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 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 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二)具体条件L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 (含5% )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 ,但达到前30% (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 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 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2 .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 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 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 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 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 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 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 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 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 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级下达到我区,收到市级下达 的名额后,再由区教委下达到各中职学校。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 他资助。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 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 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区教委审核、汇总。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 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 籍档案。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 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提交的中职学校 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学年)(见附表1 ),组织初审后报 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汇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实 结果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 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三条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学生学 籍管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 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有效。第四条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经区财政局、区教委 财务科和职成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免学 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共同核定,填写重庆市梁平区中职学校 学生资助资金核定表(附表2)并签字确认,再由区财政局将 资金拨付至学校。学生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由学 校全额退回。各中职学校在每学期末及时填写梁平区中职学校资助资金 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五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 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 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 民办学校名单由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确 定,并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备案。第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 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 业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 况予以相应资助,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附件3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具体流程如下:(-)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中职学校 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学年)(见附表1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四)学校将初审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核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 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 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 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 201910号)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料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 发给录取的新生。第五条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与按学期发放相结合的方 式。第六条所需资金经区财政局、区教委财务科和职成科、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享受中职学校国家助学 金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共同核定,填写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核定表(附表2 )并签字确认,由区财政局 集中拨付各中职学校,再由各中职学校发放至受助学生中职资助 卡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 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 无法办理中职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 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发放完成后各中职学校及时填写梁平区中职学校资助资金 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 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 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 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 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中等 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住宿的一、二、三年级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免住宿费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 免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 整。具体流程如下:(-)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审 批表中职学校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学年)(见附表1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四)学校将初审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核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 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 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 201910号)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料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 发给录取的新生。第五条免住宿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所需资金经区财政 局、区教委财务科和职成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中等职业学 校按照享受中职学校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共同核定,填 写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核定表(附表2 ) 并签字确认,再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 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 该学期免住宿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每学期末,各中职学校填写梁平区中职学校资助资金发放 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六条区教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 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 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中职学校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 承担所需资金。第七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 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费,是指对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 在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福利机构集 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学费。第二条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 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 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七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 (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 方可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风险或致贫风险的原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费政 策对象。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 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 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 提交已填写好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翼见附表4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 审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报送 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学校,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 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五条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区财政局按照享受 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 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 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第六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 确。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 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 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具体流程如下:(-)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二)学生填写重庆市梁平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表(见附表5),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审核;(四)高中学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 工作日。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 10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重庆市梁平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 生。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 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 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 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 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 障卡等方式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 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 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 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第七条 学校发放完成后,及时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梁平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签领表(见附表6)和梁平 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7)。第八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 体负责资助工作。重庆市梁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 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城乡特困 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 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资助标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 1250元/生.年。(二)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1.除原建档立卡贫困 家庭学生外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500 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非寄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区财政按小学6元/生天、初中 7元/生天,全年200天的标准进行补助。第三条 资金发放方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学期直接发放至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 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二)除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外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学期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 准后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三)非寄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 一顿午餐,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学校,再由学校拨付至 学校食堂,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时对本校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 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重点保障人群进行摸底调查, 填写梁平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见附表 8)并上报区资助中心,作为分配资助资金的依据。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 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填写重庆市梁平 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5),通过区民政、乡 村振兴、残联、退伍军人事务等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不用申请,直接认定为受助对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 助,一个不漏。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 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 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 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七条资金发放完成后,学校及时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报送梁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签领 表(附表9 )和梁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10 ) o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第九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 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重庆市梁平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学前教育资助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免收 保教费和生活费。第二条学前教育资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就读,有全国 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资助就读我区普惠性 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城 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 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 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资金适当向偏边贫困地区倾斜。第三条幼儿园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 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本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和生活 费。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 受免资助的学生人数和实际收费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幼儿园。第五条各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用于资 助本园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对本校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 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重点保障人群进行摸底调查, 填写梁平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见附表11 ) 并上报区资助中心,作为分配资助资金的依据。第六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 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 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填写重庆市梁平 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5 ),确保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应助尽助,一个不漏。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 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 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八条 资金发放完成后,学校及时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报送梁平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签领表(附表12 )及梁平 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13 ) o第九条幼儿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 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第十条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校 (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 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中职学校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 学年)学校名称: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班级身份证号码家庭情况家庭户口A.城镇B.农村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申请项目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口免住宿费免教材费申请理由:学生本人签名:年 月 日班主任审核意见:签名:年 月 日学校审核意见: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等国家助学金。(学校公章)年 月 日梁平区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核定表填报单位(盖章):所属学期: 年 学期单位:人.元年级学生人数所需资 金合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奖学金合计其中涉 农专业 人数人数金额人数其中: 原建档 立卡贫 困家庭 学生人数标准金额人数标准金额人数标准金额合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核定时间:年 月 日中职学校负责人签字:核定人员签字区财政局:区教委财务科:区教委职成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签字确认后区财政局、区教委财务科、区教委职成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中职学校各保留一份,作为中职学校资助资金清算的依据。梁平区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单位:元人年级学生 人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实际资助人数及金额资金来源备注合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城乡低保家 庭学生城乡特困供 养学生孤儿 学生(含 事实 无人 抚养孤 儿)烈士 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监测对象他庭济难生 其家经困学发额 计金 合放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合计财政下 达资金自金 校资 学有建立贫家学总故 原档卡困庭生叁其 中: 脱贫 不稔 定家 庭学生市保庭生 城低家学村保庭生 农低家学市困养生 城特供学村困养生 农特供学庭济难疾生 家经困残学描济难疾子女 家经困残人女残疾 军人 子女缘致家学生 边易贫庭生发重难庭生 突产困家学人数金额人数金额人数金额人数金额合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说明:1.本表按期熄报,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05,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资助标准为 1500元/生.期,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IOOO元/生.期;3.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超过4於,资助标准为职教中心250元/生.期,梁平职校为20。 元/生.期;4.免教科书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资助标准为200元/生.期:5.本表所填数据必须与学生资助花名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数据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填表日期:年 月 日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就读学校所在班级注册学籍号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家庭(或监护机构)详细地址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受助类型(在对应类型。打Y")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口城市口低保家庭学生农村口城市口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口城市O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0城市3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农村口申请人声明本人申请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本人自愿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年 月 日学生所在学校初审意见学校公示结果(在对应口打Y”)有异议口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