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点管理制度(修订版).doc

    • 资源ID:4828506       资源大小:230.02KB        全文页数:13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点管理制度(修订版).doc

    目 录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4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0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7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7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1巴州煤矿三号井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0巴州煤矿三号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度68巴州煤矿三号井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70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75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分析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77巴州煤矿三号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86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9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1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生产举报制度108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11巴州煤矿三号井员工考勤及入井签到制度124巴州煤矿三号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128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会议时间:每周五下午15:30召开二、会议地点:二楼大会议室三、会议主持人:矿长四、参加人员(一)矿领导班子成员;(二)机关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部分班组长;(三)办公室秘书及相关科(队)室会议记录人员。五、会议程序及内容(一)通报矿井上一月度安全工作情况;(二)传达矿井下月度安全工作意见;(三)通报“红黄牌”科队和“三违”情况等;(四)书记对党委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矿井党委下月全面工作;(五)矿长对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月全面工作。六、现场安全办公会(一) 矿每周二召开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办公会的人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安通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基层科队等的主要负责人。凡规定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公出的除外),有事指派他人参加的,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人员,罚款50元/次,由安通部考核。七、其它要求(一)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二)严格会议请销假制度。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待批准后,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参加。(三)严肃签到制度。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四)与会人员要提前进入会场,在指定地点就座,开会期间不得交头接耳、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接打手机。(五)办公室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对缺席、迟到、早退及违反会议纪律人员予以通报,对违反本制度人员进行至少50元罚款。(六)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由基层单位负责通知,安通部派人参加。(七)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八)安通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对不认真贯彻安全办公会议和现场安全办公会精神、不认真解决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因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升企业安全文化,矿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矿井应根据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员职工素质,分阶段地制定一年、三年、五年等阶段安全目标。第二条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安全目标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和矿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矿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由安通部征求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第四条 安全目标的管理制度(一) 阶段安全目标阶段安全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矿安全奋斗的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2.工业生产百万吨死亡率;3.千人重伤率; 4.千人负伤率;5.重大非人身事故;6.职业安全卫生状况;7.其它安全指标。第五条安全目标的分解:矿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分解到各科队,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第六条 安全目标检查制度1、月度安全大检查2、动态安全检查3、重点项目专项安全检查4、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6、煤矿安全程度评估7、安全包保督察第七条保证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基层科队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与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第八条 考核奖惩(一)安全目标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二)在月度、季度内考核合格,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给予罚款。超出安全目标的给予重罚,并落实到事故责任人、基层科队和领导干部。(三)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所属单位安全奖,若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扣除该单位部分安全奖。(四) 安全目标考核与全矿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由安通部等科室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进行单项考核,由人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兑现。(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种评先资格。(六)对不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的人员进行50元至200元罚款,或按有关考核办法追究有关科室、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建2005280号)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维简费的提取由矿财务科按吨煤提取标准(8元/吨)统一从成本中提取。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公司和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根据矿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二章 安全资金投入范围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四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第十五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第十七条 安全奖励支出;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支出; 第十九条 其它与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矿应当编制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矿审批。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二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并负责组织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财务科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它业务部门参与矿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矿物资供应科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第二十五条 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矿财务科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科不得付款。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矿财务科备案。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矿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二十九条矿安通部、机电科、生产科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不按计划落实安全费用计划的,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因违反程序或验收把关不严影响安全使用的按安全奖罚等制度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一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指导与实施。其他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分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规划、考核评比办法,协调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建设的规划、资料汇总、考核评比等工作。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通部、等分别负责分管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宣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1、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机运三个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机运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知道、考核管理工作。2、安通部负责负责井下所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3、安通部负责通防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并对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考核。4、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租赁设备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5、调度室负责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考核管理工作。6、人力部门根据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和和业务科室提供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成绩兑现奖惩。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施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负责,职工对本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人生产作业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二部分 保障措施第五条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并将目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同生产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收入、绩效考核挂钩。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严格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第九条 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第十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建立创新奖惩机制,鼓励“小改小革”等科技项目相关人员,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造条件。第十一条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第三部分 检查考核第十二条 检验评级标准: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文件。2、矿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八个专业。每个专业分别按单位、生产施工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安装工程、生产系统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每旬一次,每月最低不少于两次,月底汇总评级。检查结果报人资部门兑现工资,并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生产施工的采、掘、修、安装工程指定专人每班进行检查验收,对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检修。各生产班组对本班组生产施工中的每项工作、工程按规定及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上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科队、班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有检查验收人员和班组长等确认签字,并按规定上交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检查验收、考核评级的依据。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漏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第十八条 坚持一工程一验收原则,有关工程设计、施工措施、工程材料检验资料、工程业务联系书等、验收报告书等归档保存。第十九条 各专业(单位)根据上级和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巷道掘进、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含维修)、巷道修复等工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投入使用后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要组织设计人员、生产施工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及时进行分析,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究施工负责人、有关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属施工材料问题的,追究材料检验人员及供应单位的责任;属设备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机人员及其维修、验收人员的责任;属于设计问题的,追究设计及其审查、审批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上述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查出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对检验工作全面负责,对发现的局部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分析问题所在,研究预防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第五部分 奖惩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结果直接进入各单位、班组工资奖金的分配结构制度,占工资奖金总额的30%。并纳入对年薪人员的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专业)达不到目标值的采、掘工作面或单位,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检查验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质量工作不负责,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有关负责人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性质严重或出现质量事故的,按照安全奖罚制度给予处罚、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矿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外包队伍等。第三条矿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1、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2、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它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第九条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会、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条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负责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兼职教师由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聘任上岗。第十一条矿所属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巴州煤矿三号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危险源。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的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见附表(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见附表(2)。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三级:A级:治理难度大、危害严重、工程量大,矿难以解决的,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需由公司协同矿解决的隐患;B级:治理难度较大,危害比较严重、有一定工程量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科队解决不了的,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或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工程量较小,需由科队、业务科室限期解决的隐患。第六条 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生产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对B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业务科室、基层科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队技术人员编制C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安通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填报、上报、资料管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第七条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采掘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顶板管理情况、井下防治水情况、机电管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情况、防灭火管理情况、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情况、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第八条 每月在23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进行事故隐患分析排查,事故隐患等级确认。事故隐患每月逐级上报, B级事故隐患上报矿,A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第九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15天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故整改完成。在每月25日之前,报告本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十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上报给公司,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各科队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公司的协调、监督下,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实施;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科队、业务科室负责落实。第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应及时告知受威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通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第四章 监 督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跟踪管理,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第十五条 安通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全面监督并做好记录,重点对A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继续按事故隐患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责任追究与奖惩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A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B级事故隐患由矿组织验收;C级事故由业务科室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定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五章 资料管理第十九条 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实现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安通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治理方案、治理验收、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A级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治理方案、治理验收、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由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矿安通部负责对A级事故隐患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样式见附表1、2、3。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二十一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家管理多家使用的设备、设施查出的隐患,罚造成隐患的责任者或单位,不按时整改的,罚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查隐患者必须熟练掌握隐患标准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凡经落实属误报或错报隐患者,隐患指标不算,对查隐患者对等处罚。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整改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并贯彻落实记录和治理整改措施。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三号井。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内容一、“一通三防”1. 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2.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3.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4. 矿井通风设施不齐全、损坏或质量低劣。5.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6. 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要求。7. 瓦斯超限、积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m3/min和3m3/min。8.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9. 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生产的。10. 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的。11. 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12.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13. 长期使用的煤巷未喷浆的。14.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配备数量不足的。15.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6. 厚煤层开采矿井的漏风较大的沿空掘进巷道。17. 未按规定爆破,爆破不进行“一炮三检”的作业地点。18.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19. 综放工作面月推进速度不能满足防灭火要求的。20. 综放工作面因故停止生产超过7天的。21. 矿井主要胶带巷用作进风的。22. 采区变电所不具备独立通风系统的。二、防治水23. 松散层下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试采工作面。24. 近地表水体下试采的工作面。25. 承压水体上采煤工作面。26.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27. 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防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28.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29. 矿井内防水隔离设施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30. 泄水通道不畅通,有继续积水可能的老空积水区所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及区域。31.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好的。32. 采掘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的。33.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 34. 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或已报废但未封闭的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 三、顶板管理35.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36. 采掘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冲击地压、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37.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38. 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39. 综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40. 煤巷锚网支护巷道离层超过兖矿集团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规定。41. 在动压影响区进行采掘或维修工作。42. 在高应力集中区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四、机电运输43. 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44.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强检性能不合格,电缆阻燃性、规格不符合要求。45. 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运行,提升、供电、排水等系统超设计能力运行。46.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性能老化、缺少保护、保护失灵或未按规定周期检测。47. 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48. 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源向井下供电。49.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不可靠,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未找到原因或导致停风的因素未能排除的。50. 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51.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52. 绞车运输通过风门。五、其 它53. 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54. 井筒安全监测系统未健全或系统运行状态不良。55. 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56.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57. 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58. 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附件2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内容一、建筑施工1. 施工排水、运输通道及人行安全通道的布置,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以及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设方法。2. 基础施工期间,基坑放坡、围护、支撑,基坑排水、坑边堆载及周边的防护等。3. 承重脚手架及防护脚手架的搭设方法、实际作用和效果,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脚手架及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的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护等。4. 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时,吊装设备、绳索器具、安全防护措施、设施等的现场检查,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如高空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网的架设要求、范围(保护区域)、架设层次、段落,作业面跳板的铺设,以及人员通道的规范搭设等。6. 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吊篮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运输的施工方案,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拉结、固定、使用方法、防护措施及安全装置等。7. 施工现场洞口及临边的防护设施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的隔离措施的规范和到位情况。8. 施工临时用电系统的管理,如电缆线架设、配电箱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线路、用电设备的绝缘保护以及中小型电动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等。9. 在建工程、架设工程、井架、门架等金属构筑物,以及高大脚手架和临时设备、设施等的防雷设施。二、安装工程1. 在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动火作业前,没有履行动火申请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就进行动火作业。2. 高处作业的设备有翘头板、空头板、断裂板、露头钉、朝天钉、空缺档、折断等缺陷,施工中的五口没有设围栏及盖板,在五口处放置易落下的料具。3. 电工带电工作时,没有正确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工具;非电工人员安装、拆除电气设备,乱接导线,随意使用电炉。4. 起吊作业范围内有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起吊时不设置警戒区,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5. 吊物绑扎不牢靠,吊钩没有找准重心;吊物不垂直,有斜吊或斜拉现象;物体吊起时,有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也有人。6. 起吊绑扎绳未进行调整,多根绑扎绳受力不均匀。7. 地锚没有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埋设;主要地锚没有经过试验就正式使用,且使用时没有指定专人看管。8. 起重机械未进行年度检验、设备不完好及起重机械司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持证上岗,不执行操作规程,变速或超载吊装。三、机电设备维修1. 机器、机床、提升设备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保护装置缺损或失灵。2. 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缺损或失灵,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未安设防护装置。3.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缺损或失灵。4. 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缺损或失灵。5. 供电系统安全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差,影响上一级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6. 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及吊挂物件所用的吊具(吊链、吊钩、钢丝绳套、尼龙丝套等)不符合规定要求。7. 厂区生产车间的供电线路、配电设施不符合用电要求或布线不规范。8. 厂区生产车间的用电设备或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带有漏电保护的控制开关。9.重型、大型物件摆放或码放失稳。四、供电系统(一) 电力安全工器具1. 高压验电器:(1) 验电器不合格;(2) 验电器使用操作不当。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1) 接地线不合格,保管存放不规范;(2) 装拆接地线方法不正确。 3. 绝缘安全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4. 高处作业的安全:(1)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2) 安全用具的使用和配戴不正确;(3) 安全用具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5. 起重设备:(1)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无专职人员承担;不能持证上岗;对制动器的缺陷隐患不重视;在带电设备附近起重作业安全措

    注意事项

    本文(巴州煤矿三号井安全点管理制度(修订版).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