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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中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绝版好资料看到就别错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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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中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绝版好资料看到就别错过】.doc

    玉溪市东方煤业公司华盖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及班队必须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第三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生产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组织开展各级各职人员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经安全培训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矿井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购入使用。第八条 煤矿设置生产安全部,班队设置安全员。上述机构和人员,在部门领导和煤矿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生产安全工作。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要求,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工作。班队结合实际,建立群众性安全监察网,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班队及部门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未尽到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文明、安全生产。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时兑现奖惩。 206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目标制度管理一、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状况,制订出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二、矿属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三、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占重要比重,并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四、各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计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五、矿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六、矿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切实做好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第二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矿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并根据情况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二、各班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三、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1、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和安全设施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并落实给具体人员。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及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令”行、“禁”止。4、矿各生产部门相关领导必须到会,共同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阶段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5、各班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坚持班前、班后会。班前、班后会的目的是下达生产任务及交代班中安全注意事项,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当天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情况,对“三违”行为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实施制度一、编制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按照国家关于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二、审查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技术人员在采、掘施工前两周内编制完毕,并由生产安全部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并形成意见后下发执行。2、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安全部负责人审核,报矿长批准。三、执行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批复后,在施工前由班队负责人进行贯彻,贯彻范围包括采、掘中队在内的本采、掘工作面的全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贯彻完毕后组织考试,只有考试合格人员才准上岗作业;因其它原因未能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课,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在该采、掘工作面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各项规定,若有违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当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或生产条件同原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必须按审批程序再次审查,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报矿长批准。4、凡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或虽制订了规程,但未认真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贯彻,导致施工过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指挥施工人员的责任。第四节 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一、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线,对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并落实被检查班队做好各项安全基础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2、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3、矿每旬对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矿井五大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等。4、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每次安全大检查前,按照“三大规程”有关规定,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时,结合实际将参检人员分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对各小组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要求具体、明了,检查过程中要求深入现场、抓住重点,不得走过场。5、安全检查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四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落实处理。6、对安全大检查现场会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对积极整改隐患、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责任。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分管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在各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进行,每次检查时都要对检查班队或区域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按“四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落实整改情况。3、事故隐患的不定期排查工作应根据班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各时期安全工作的重点、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国内省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等适时组织开展,必要时,应发动全体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4、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所查出的隐患,都必须按“四定”原则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分析,跟踪管理,直到隐患彻底消除为止。5、各级各职人员须按职责和权限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班队,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从重处罚。第五节 事故报告制度1、为便于及时开展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根据事故的大小、危害程度及性质立即报告。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尽其所能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值班人员报告,报告时要说明事故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及可能受威胁的区域、报告人姓名等内容。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危害程度向矿领导报告。3、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时,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报告矿领导,发生死亡以上事故时,立即报告生产安全部及矿领导,由矿领导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安全监察局。4、矿领导、矿生产安全职能部门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井口,并根据矿长的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第六节 安全奖惩制度一、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当事人、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1、未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3、由于设备不完好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4、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5、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6、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察)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8、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9、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事故的。第七节 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制度一、各级、各职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制度的规定,深入井下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二、矿井采、掘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及断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等时,相关部门人员、班队长必须深入现场,跟班指挥。三、班队长必须按规定做到跟班指挥、管理,二十四小时有人员在井下作业现场指挥作业。管理人员应能及时发现、处理分管区域内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四、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当班分管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重点在安全隐患大、技术难度高的作业点进行现场指挥。五、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管理、指挥能力,杜绝违章指挥。第八节 特种作业人员检查和检测制度一、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二、矿安全检查时,把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测评作为重要内容来抓,认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履职情况、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的熟悉情况,检测仪器的完好情况、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等,并作好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三、矿每月对在岗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测试,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进行复训或更换。四、严格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四定”(定人、定岗、定机、定责)制度和挂牌上岗制度。第九节 要害场所保卫制度一、要害场所主要指: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副井绞车房、配电室等。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外界无关人员进入,做到二十四小时不脱岗。三、爆破材料库必须严防爆破材料被盗。四、矿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按规定对要害场所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五、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及各职巡查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要害场所的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制度1、安全监控系统成立监控系统维护小组,维护小组每班必须有专人对井下监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保证系统运行正常。发现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若属人为损坏,应及时向生产安全部汇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2、监控室值班人员定期下井,重点检查各监控仪及传感器的设置是否合理、井下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通讯线路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等,正确指导维护小组的工作。3、巡检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好“五记录”,即使用维修记录、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完好记录、设备台帐、巡查检查记录。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实现安全监控。5、巡检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清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班应注意的问题等。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调校制度1、每月对监控仪、每周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每班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井下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测对,发现两种监测数据超出误差允许范围,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2、对监控设备的调校,应指定专人按规范要求进行,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调校。每次调校完毕,应认真填写设备调校记录本,对损坏后无法修复的设备或配件,应及时报请进行更换。3、调校人员应熟悉监控系统原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设备监控灵敏、运行可靠。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表3的规定,设定监控仪和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值。5、若无矿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甲烷传感器制式。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组成1、监控设施、系统由生产安全部管理。2、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3、监控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基本原理、性能和操作要求,并结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二)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1、生产安全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将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采区地点、监控对象、被控断电范围、报警、断电数值等编写清楚。2、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3、需下井安装的监控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技术要求,在地面试机调校正常、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时应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执行。4、井下监控仪使用的供电电源,须取自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专用供电线路”上不得拖挂其它与通风、监控无关的电气设备。5、每个采煤工作面安装二台甲烷传感器,在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回采工作面不大于10m,瓦斯报警浓度为0.5%,瓦斯断电浓度为1%,复电瓦斯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大于10m,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5%,复电瓦斯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6、每个掘进工作面布设两个甲烷传感器,一个安装在距掘进工作面正头小于5m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5%,瓦斯复电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另一个安装于距回风口1015m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瓦斯复电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串联通风时,应在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入口前35m处增加一个甲烷传感器,其瓦斯报警浓度为0.5%,瓦斯断电浓度为0.5%,瓦斯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7、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修,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以及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操作管理,并保持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8、安全检查时,必须将监控系统列入检查内容。9、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标定一次,以确保传感器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并建立相应台帐备查。10、在装有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当班瓦检员接班后必须用光学瓦检仪对所检区域的传感器进行读数复核,发现有误差大于+0.2或-0.1时,应及时汇报并进行更换处理。11、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除维修及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12、为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维修、使用和运转,系统所用的材料、配件、备品等应登记造册,集中妥善保管,其它任何地方不得挪用和占用。13、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有记录、图纸、牌板,收集好各种技术资料。(1)四制度:定期检修调校制度、岗位责任制、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瓦斯监控数据分析制度。(2)、二图:矿井通风瓦斯监控图、断电配电系统图。(3)、牌板:设备管理牌板。(4)、十一种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瓦斯超限及处理记录、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甲烷传感器定期调校记录、设备完好记录、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来访人员记录、设备安装记录、瓦斯监控数据分析记录、设备台帐。(5)、当监控系统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必须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并严格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进行排放。(6)、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于次日把监控系统瓦斯日报表、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日报表报生产安全部。14、管好、用好监控系统人人有责,任何人都有权消除或制止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危害、破坏行为,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汇报,以便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15、监控值班人员若在值班期间发现瓦斯超限或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现场人员,30分钟内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第十一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2、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其他作业地点,必须设置专职定点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3、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记录手册和瓦斯报表“三对口”,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现象。4、检查地点:(1)回采工作面(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进、回风巷,局部冒顶区;(2)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局部冒顶区;(3)井下其它作业地点;(4)矿井内的永久、临时密闭墙前;(5)矿井或采区的进回风巷、机电硐室;(6)其它通风巷道。7、检查次数:(1)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火灾地点每班时时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记入牌板和手册。(2)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的每班检查三次,其余的每班检查二次。(3)矿井、采区回风巷每班检查三次。(4)位于进风巷中的各类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位于回风流中的各类硐室每班检查三次。(5)永久密闭墙前每旬检查一次,临时密闭墙前每班检查一次。(6)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二、瓦斯分析制度1、由矿领导负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瓦斯分析。重点分析有无瓦斯超限或异常,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分析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分析报告。2、若因非人为因素(放炮、风筒脱节、停电停风等)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3、分析的重点:(1)、瓦斯涌出情况,通风、瓦斯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2)、根据矿井现阶段的采掘情况及今后的采掘情况变化,从地质、矿压、采掘方式、巷道布置等方面对瓦斯含量、可能出现的瓦斯涌出异常等作出全面分析、预测;(3)、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瓦斯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4、矿井瓦斯浓度出现阶段性异常,采、掘情况发生变化,通风系统调整等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瓦斯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防范措施。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排放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二)瓦斯排放措施审批瓦斯排放措施由生产安全部编制,矿领导审批。(三)瓦斯排放措施编制的主要内容1、说明排放原因,预计或实测瓦斯浓度,计算瓦斯排放量和排放所需时间。2、确定瓦斯排放的流经路线。3、明确停电范围(排放瓦斯通过的工作面和巷道的电气设备必须断电)、撤人范围(排放瓦斯通过的工作面和巷道的人员必须撤出,若所排放瓦斯浓度达到5%以上必须撤出矿井所有人员)、排放局扇、风筒选型等。4、明确瓦斯排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指挥和现场监督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四)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1、排放前20分钟撤人、停电全部完毕,警戒人员到达指定位置。2、排放瓦斯前,指派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排放瓦斯所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矿灯)及排放回风流中的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检查人员签字备查。3、除参加排放瓦斯的救护队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排放回风流及其区域内。4、参加排放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在新鲜风流中待命。5、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6、局部通风机开启后,由瓦斯检查员在全风压混合处检查瓦斯,随时通知其余人员控制风流大小,使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7、瓦斯排放工作只能由外向里逐段进行,严禁“一吹风”。8、瓦斯排放完毕正常供风30分钟后,由一名安全员、一名瓦检员沿排放回风流检查一遍,只有保证排放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没有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排放工作才能结束,并报告总指挥。9、必须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上要标明风流方向、排放局部通风机及其回风流的电气设备位置、通讯电话、监测设备及岗哨位置等)以及供电线路图。(五)排放瓦斯的巷道及启封盲巷的检查。启开密闭排放前,由瓦斯检查员对整个排放区域的巷道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进行测定,并做好记录。临时停风巷道检查时,由瓦斯检查员(至少二人一组)进入停风区域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将结果通知井口,井口根据检查结果按上述规定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或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正常通风。四、测风制度1、测风工作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开展。2、每旬对矿井总回风、总进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进一次全面测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编制措施和通风报表,上报矿领导。4、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和每旬对矿井进行的测风情况必须及时反映到井口通风牌板上,并填写通风报表。5、生产安全部必须认真分析通风报表,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五、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管理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经过培训的人员管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关局部通风机。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3、局部通风机在启动前、运转中应按照局部通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5、局部通风机供电应做到“三专两闭锁”。6、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均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若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必须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8、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未作业的掘进迎头)供风,严禁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二)风筒管理1、安装使用的风筒,由专职瓦检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扯脱、破坏风筒。2、局部通风机使用的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得小于 60m3min,并要保证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3、局部通风机和胶质风筒之间有一节铁质过渡节(即大小头),大头与局部通风机连接处应加胶皮衬垫,并用螺栓紧固;小头和胶质风筒套接处应用铁丝扎紧。4、风筒应逢环必挂、环环吃劲、缺环必补,风筒吊挂必须做到平、直、稳,发现破口应及时胶补。5、掘进工作面应有12节风筒备用,并叠放整齐,放置在妥善地点;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及时拆除风筒,运往地面。回收旧风筒时,应逐一挑选出能复用和能修补的风筒,按规格分别存放;并晾干或吹干后才能贮存或粘补。6、风筒修理室内禁止用火炉、电炉取暖,使用的汽油、胶水必须另有房间单独存放,并保持油筒严密,禁止烟火;粘补风筒时,根据破口大小,擦净、晾干后,进行合理粘补,并检查风筒吊挂环是否齐全,缺少时须补齐粘牢。7、因风筒脱节、挤压、撕裂、断开等原因造成风路受阻,必须及时恢复,造成工作地点无风或风量不足时,瓦检员、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到有足够新鲜风流的巷道中,然后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规定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每年的7月至8月进行,因停产或生产不正常等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鉴定时,在6月至10月进行,并在鉴定报告中说明提前或推迟的原因。3、鉴定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成立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瓦检员、测风员等为成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2)对参与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及各自要求。(3)调校好鉴定仪表,如:中速风表、秒表、干湿温度计、瓦斯鉴定器、空盒气压计等。准备好皮尺记录本、记录牌等工具。4、鉴定内容和测点选择。矿井为单一水平、单一采区、单一工作面生产,一般只在矿井总回风测风站测定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即可。个别采区或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涌出异常时,需对该采区或工作面进行测定。5、测定内容:风速、风流内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气压及断面尺寸。6、测定次数:全月每旬一天,每天三班,每班三次,每次测三组数据取其平均值进行计算。一般每天在9点、12点、15点、17点、20点、23点及凌晨1点、4点、7点禁止测定。7、鉴定资料整理。每旬测定的基础数据及时填入规定的表格内,认真统计鉴定矿井当月的实际生产天数、生产量,并填入表格。按瓦斯绝对涌出量、相对涌出量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结果填入表格。查阅矿井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自然发火等级,煤尘爆炸指数及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情况等填入相应的表格内。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报告,简述矿井概况、鉴定组织机构、鉴定方法、鉴定结果分析说明等。(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图表。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矿井瓦斯鉴定人员情况表;瓦斯等级鉴定计量器具汇总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实测原始记录表;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基础数据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汇总表。第十二节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一、储存1、爆破材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乱扔乱放,设置必备的专用消防器材、通讯系统、报警系统等。2、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各种爆破材料应专库储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储存的规定储存。储存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4、库管员要加强爆破材料的日常管理,必须经常核对数量,不符合时要立即汇报,查实清楚。6、库管员必须经常检查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温度应保持在10至25之间,湿度应在60%以下;同时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是否完好可靠,房前房后杂草必须铲除。二、运输1、运输爆破材料,必须严格遵守运输管理规定。2、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并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运输车辆车厢不得将围栏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品”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品”的信号灯,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输,运输时要专人专车,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跟随;不准同时运送其他物品。运送途中要防潮、防冲击、防挤压,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同时,应避开电气设备。4、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运送炸药时,采用人工搬运。5、炸药不得在井口工业广场房屋内存放,炸药运送到井下后,应立即装箱上锁;运送途中不得中途逗留或在其他巷道里存放。6、人工搬运爆破材料时,必须做到炸药、雷管、发爆器分开装运。三、领退1、库房要建立炸药、雷管领发、消耗、退回、使用分类台帐,台帐上不得出现涂改、错误,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2、库管员在发放炸药、雷管前,必须对各班使用的雷管、炸药分别用不同颜色做好标记。禁止发放含水量超过0.5%、硬化不能用手揉松的销酸铵类炸药和非煤矿专用电雷管。3、发放炸药、雷管,必须由库管员亲自拿出,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应当面点清,领(退)、发双方签字认可。4、库房发放数量与各班领取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应相符,发现数量有误,必须及时查清;若有遗失,必须立即向矿领导和生产安全部报告,及时调查清楚,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追究责任。5、各班使用的雷管、炸药,由管理人员填签领料单后,库管员方能按单发放。6、井下所领用的炸药、雷管不得乱堆乱放,必须分别装入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中途停留。四、使用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坚持“四自、十不放”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3、爆破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4、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随意用手拉脚线或硬扯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好,拉住前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6、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炮合格证后才能担任。炸药、雷管的领取、保管、装药、布哨、联线、起爆、瞎炮处理等作业,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不准他人代替。五、测试1、认真检测雷管的导电性能,检测参数必须符合使用安全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发放使用。2、电雷管测试只能用专门的测试仪检测,严禁用发爆器放电检测;同时,定期校验测试仪的各项性能参数及防爆性能。3、电雷管检测工作,必须在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4、电雷管(包括退入库房电雷管)领发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检查后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5、炸药在领发前必须认真按规定检查,禁止发放含水量超过0.5%、硬化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六、销毁1、由于管理、贮存条件或贮存时间等原因,出现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必须及时对其进行销毁。2、库管员无权销毁失效或不合格的炸药、雷管,其数量及来源必须有清楚的记录;只有经矿领导批准并在生产安全部门的监督下才能进行销毁。3、销毁场地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销毁前备齐安全设施。4、对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名称、数量,在销毁前应进行最后一次核对。5、不准采用水爆炸法销毁雷管,应采用地面爆炸;一次销毁数量不准超过2000发;销毁时先将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准销毁无任何包装物的雷管。销毁后应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雷管,重新进行销毁。6、销毁炸药时,宜采用溶解法,将药卷扎孔破坏后放入水中,经一定时间后将不溶物另行处理。7、性质不同的炸药及其制品不准混在一起销毁。8、贮存期内的炸药、雷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变质或不合格的炸药、雷管,发现及时报告生产安全部门。第十三节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一炮三检”制度1、瓦检工在作业点打眼前要认真检查打眼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打眼,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才准打眼。2、装药前认真检查炮眼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装药。3、放炮前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20m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放炮。4、放炮后瓦检工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通风、瓦斯等情况,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进行作业。5、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及时、如实填写检查数据,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当班队长签字认可。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放炮区域顶板及支架情况,确认安全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2、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认真检查放炮区域的瓦斯、煤尘情况,确认符合放炮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3、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认真核实警戒情况,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4、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过程中,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都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5、放炮结束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必须对放炮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十四节 设备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度一、设备管理1、经常教育全体职工爱护设备,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种设备都要有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实行包机负责制;不能实行包机制的设备应由专职维护工负责维护保养。2、设备管理,由矿机电部门设专人分管全矿机电设备,负责对在籍设备进行管理,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3、对新到的设备必须进行开箱验收,检查新到设备的配套情况、技术性能和备品、配件、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填写验收报告;设备出库交付使用后,图纸和技术资料应由机电部门统一保管,安装修理时,由安装队向机电部门借阅。4、新设备使用前,由机电部门组织人员学习技术资料,编制完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后,才能投入运行。对闲置、停用、备用设备,应检修好,妥善保管,不得挪用零部件。5、机电设备发生丢失、损坏,应分析原因,调查处理。6、严禁乱拉乱拆配套设备上的零部件、配件。7、各种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帐、卡管理。二、设备使用1、机电设备必须固定专人使用和操作,集中操作或远距控制的设备及不需专人操作的设备,由专职的维护工进行检修维护。2、主要机电设备应有专职的机电维修工,负责日常的维修和检查工作,并实行“分片分件包干”巡回检查制。3、设备司机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是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清洁整齐;二是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设备发生故障,应积极进行检修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三是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4、司机交接班内容:设备司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交班人必须将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如实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工具、备品、配件必须交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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