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贮罐表面预处阳理、刷油、防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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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贮罐表面预处阳理、刷油、防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Xx罐区贮罐表面预处理、刷油、防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承 包 人:工程名称:签订地点: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二、 双方一般责任三、 组织设计和工质量与检验四、 质量与检验五、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 机具、材料供应七、 设计变更八、 竣工与结算九、 争议、违约和索赔十、 HSE管理十一、 其他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工程性质:新建1.3 业主:1.4 项目管理公司(下称PMC):1.5 项目监理公司:1.6 合同工期:满足甲方EPC主合同有关工期要求1.7 质量标准:符合EPC主合同的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xx要求。2、 承包方式及范围:2.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产品检验、包售后服务的大包干形式。甲方提供脚手架。2.2 承包范围:暂定罐区63台贮罐(不包括钢网架型钢部分、平台楼梯及脚手架搭、拆)的表面预处理、刷油、防腐。为赶工期甲方将其中部分(约4.5万M2)表面预处理和底漆的涂装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反对。其中该工作所需的油漆由甲方向第三方提供,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将:2.2.1 底漆为环氧富锌的工作面按6元/M2补偿给乙方;2.2.2底漆为无机富锌的工作面按1元/M2补偿给乙方;2.2.3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部分的钢板预处理费,也不再扣减乙方的底漆工.料费。而乙方将按投标单价继续进行底漆的补涂、中间漆和面漆的施工。 甲方给乙方的补偿部分将按实际量在进度款中支付给乙方。双方同意的油漆修改方案在BSF不作价格调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也不调整工程造价。3合同价款:本工程乙方以下列价格进行承包 单价:元/m2系统号罐表面预处理外1外5外底板内10内10+A内11内12内10+12(规格m)3×752×2550257575+5003×100300示例罐号T810T814T810T810T816T5412T9451T820碳钢28.0825.19-14.505.5014.0048.6938.3639.42不锈钢19.00-13.47-3.1以经审定的投标价的单价承包,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是固定不变价格(价格应包括所有的税费)。3.2 乙方承包价格中包括所承包项目自准备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直接费(人、材、机)、现场经费、管理费用、利润、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本工程需要的所有费用。同时,下述费用也应被认为包含在乙方的价格中:3.2.1 所有与工程有关的风险、责任等。3.2.2 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3.2.3 因设计变更、质量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设备和材料迟供、施工协调不及时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3.2.4 现场材料、机械的保管看管发生的费用。3.2.5与工程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3.2.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费用。3.2.7 其他不可预见费。4工程付款:鉴于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甲方承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乙方。5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4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2份。当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6合同生效: 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二个条件满足后合同生效。6.1鉴于乙方已就本工程向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提交了合同书中约定的保函,本合同将在乙方重新向甲方提交保函后或甲方在收到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乙方担保的书面承诺后;6.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7其它: 乙方于2004年3月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中海壳牌南海石化工程中间体和成品罐区贮罐表面预处理、刷油、防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同时废止。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电 话: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 7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 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2、 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3、 发包人(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4、 承包人(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5、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6、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合同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7、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书及合同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审定中标价格。8、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9、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0、 币种:本协议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11、 工期:本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2、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3、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4、 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或分部工程。15、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16、 施工设备和设施: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18、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某一方控制或责任范围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尽管该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步骤来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爆炸、洪水、骚乱、暴动、战争、禁运、武装冲突或破坏。具体包括:18.1 天灾、地震、水灾、台风或其它恶劣天气条件或其它自然灾祸;18.2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备战动员、征用、或设施的禁运、充公或没收;18.3 叛乱、暴动、军事或篡权行为或内战;18.4 任何核燃料引致的放射性污染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核废料污染、放射性毒气爆炸品,或其它任何核装置或该装置的部件爆炸产生的危险物所导致的放射性污染(焊缝做射线照相探伤除外);18.5 骚乱和骚动,但由乙方及其分包商的雇员单独引起的除外;18.6 发现重大的考古遗迹;18.7 重大疫情;18.8 发现但未能预见的现场/地下地质情况,将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下列文件应作为本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1 协议书2 合同条款3 附件(招标书、经审定的投标价格的单价)4 甲方项目管理文件(到甲方文档部领取或由文档部协调发放)5 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6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及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诺保证全面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并在质保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第31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实施中使用书面来往文字应使用中文。对于甲方需向CSPC或PMC提交的各种文件或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必需提供英文版本或中英文对照版本。1、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根据EPC主合同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第四条:图纸。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的有关图纸,甲方提供的图纸份数为贰份。乙方需要超过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二、 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 职务: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提供其具体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及其主要职责;甲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如乙方另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3、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4、 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做出的任何检查、检验、试验、许可、批准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将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5、 甲方代表可以随时将赋予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其他的授权人,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该委托。任何该等委托应申明赋予授权人的权力。任何授权人应有权执行甲方代表赋予他的权力。任何该等委托或撤回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甲方和乙方后方能生效。6、 由甲方代表的授权人按此委托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检验、试验、许可、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甲方代表作出这些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但:6.1 当甲方代表的授权人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工艺等提出否定意见时,甲方代表对此保留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6.2 乙方如果对甲方代表授权人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指令有疑问,乙方可以向甲方代表提出,甲方代表应对此决定或命令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7、 当甲方代表及乙方要引用合同条款以决定费用、延长工期或其它事项时,双方应诚信地磋商以达成一致。但在未达成一致时,如甲方代表认为是必要的,则甲方代表将可在任何时候做出决定,为求取得:7.1 确保工程能准时完工;7.2 确保人或财产(包括工程)的安全;7.3 保证能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EPC主合同规定技术要求;这种决定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通知乙方(抄送甲方),乙方应遵守决定并继续依据合同执行工程。如乙方不同意该决定,应按第31条款处理。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乙方任命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 在合同生效日后5日内,乙方应将他建议任命的乙方代表的姓名和详尽履历提交甲方以供其认可。如甲方在提交后15日内没有对任命作出反对,则乙方代表的任命将被认为已获批准。假如甲方在15日内反对该任命,乙方应在反对后5日内重新任命代替他的新人选,并按本条款再次提交任命。在没有得到甲方代表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能不合理拒绝或拖延),乙方不得撤消对乙方代表的任命。乙方应对乙方代表和其授权人(如果有)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同时,乙方确认:1.1 乙方代表在按本合同履行职责时,拥有所有授予他的权利;1.2 在合同下,乙方代表的所有行为对乙方有约束力。2、 乙方代表可以将其任何权力、职能和职责授权给胜任的其他人,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该授权,此等授权或撤消授权需经甲方代表同意后进行,且任何此类的授权或撤消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在甲方代表收到乙方代表签署的上述事先书面通知前,该授权或撤消授权并不生效;3、 乙方在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时,需与外方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乙方应派遣能够胜任的足够翻译,以确保会话、指示和信息的正确传递。4、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5、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6、 乙方代表向甲方提供其具体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及其主要职责;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每当乙方代表因出差等临时离开现场时,必需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工程开竣工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2、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关系;3、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4、 委派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工程签证,协调联系;5、 甲方提供乙方联合办公的办公室(办公用品乙方自备);6、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 为便于信息传递和双方沟通,乙方应派驻至少以下人员到甲方提供的办公室同甲方人员共同办公:1.1 QA工程师:1人;1.2 HSE管理员:2人;1.3 质检员:1人;2、 乙方必须保证上述人员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应经CSPC、BSF认可方可有效。3、 乙方单位组织施工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4、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管理规定,办理有效证件;6、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 保护好已有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8、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9、 在签订合同后,按甲方指定的日期组织施工人员到现场,及时开工;10、 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12、 执行甲方的指令和变更;13、 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代表;14、 及时向甲方报送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结算资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15、 接受甲方的HSE、质量管理等检查,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16、 随时注意当地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预防风、雷、雨、震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1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18、 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甲方的其他工程、财产,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的损坏应全价赔偿;19、 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卫生、质量、治安等管理规定,发生问题接受甲方的处理;20、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令和规章,禁止实施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1、 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22、 乙方应配备本项目施工的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23、 乙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内自费消除乙方责任下的缺陷和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是指经合理的检查未被发现的缺陷或由于乙方或其分包商、雇员或代理的疏忽而出现的缺陷)。除非合同中另有注明,为实施缺陷的修正和消除工作,乙方将负责有关的施工和监督,并用自身力量(适当时有其分包商的力量)提供劳动力及工程材料、乙方设备、临时性工程和其它物项,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24、 乙方应负责工程的正确施工和相应的协调工作,乙方应向下列各方提供执行工作的便利条件:24.1 CSPC、BSF和甲方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24.2 CSPC、BSF和BSC人员;24.3 合法的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执行甲方需要的而未包括在本合同内的工作;25、 乙方应被认为满意他所选择使用的通道的适用性和可用性。乙方应负责通道的维护工作(由地方管理的通道除外);为了指引乙方的雇员、工人和其他人员,乙方应提供他认为有必要的所有道路标示。乙方应从相关的主管机构那里获得必要的道路、标示等的使用许可证。26、 甲方将不负责任何由于通道的使用或其它问题引起的任何索赔,但任何由于甲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所引起的索赔除外。甲方不保证任何特定通道的可用性和适用性,也不负责由于任何道路在其施工过程中导致不能或不适合被连续使用该道路而引起的索赔。乙方应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特设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乙方还应自费提供其为工程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乙方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27、 乙方应自费地获得及维持乙方的批文。28、 乙方有责任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立即通知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供其确认。29、 现场周围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保护,尽量避免造成上述设施的损坏,如造成损坏,则由乙方负责自费修复。30、 为工程的目的,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区电、水并承担费用,直至项目完成。31、 应甲方要求和实际需要,乙方应自费负责与其他分包商现场之间的隔离。32、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和CSPC及其代表提供现场工作所必需的方便条件。33、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所有管理程序、工作程序及CSPC、BSF的管理程序,以便于过程控制和最终验收工作的进行。34、 乙方应按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完成情况报告,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抽查。35、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建立并保存所有的员工的项目培训档案及相关培训数据库,并定期向甲方提交数据库资料。36、 乙方特殊工种人员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并应按规定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证件进行审查。37、 乙方向甲方的承诺和保证:37.1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37.2 项目应按EPC主合同规定的作业方式施工建设,以确保项目满足EPC主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要求;37.3 构成项目的材料、装置、生产设备和其它物件是新的、有可靠的和有商业信誉的质量及符合EPC主合同的相关规定。三、 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合同范围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提供足够、合格的资源及施工方案,完成甲方各方面计划及目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施工综合进度(已有)、施工场地管理、人员动员、公司组织机构、现场组织机构、计划和进度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培训、工机具管理、设备材料管理、文件管理、接口管理及主要施工方案、质量控制与保证、质量保证组织机构、HSE管理组织机构、主要安全措施和施工工艺保证。2、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3、 提供专职的计划/统计部门或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编制施工计划。提供月报、周报和日报或相关内容。且该部门或人员有相对大的权利,能满足甲方在施工、材料、机械、人力上的计划和控制的要求。4、 施工方式和施工文件: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进行。如果某些施工方式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所有工作必须以适当的、工艺良好的和认真的方式进行,采用EPC合同规定的设施和无危害性的材料,并按照公认的国际、国家、EPC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国际一流的工程惯例进行。5、 乙方应准备足够详尽的施工文件和施工作业程序,以满足甲方在本合同中的要求及甲方随时提出的要求(受限于CSPC对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配套设计。6、 无论于何处编制施工文件,甲方代表和CSPC代表都有权审阅和检查。当施工文件被认为是可行时,应提交甲方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查。在本条款中,“审查期”是指,当乙方认为施工文件可供使用后,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按本条款进行施工前审查的施工文件及通知之日起14日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必须响应。在该审查阶段,如果甲方代表通知乙方该施工文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不符合项目的安全及有效营运和维护的要求,则乙方应按本条款规定自费更改,并提交给甲方代表重复本条款所述的审查过程,但该重复审查过程不得对本项目进度计划产生影响。7、 除获甲方代表预先许可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7.1与该部分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文件按第九条6款中的审查期批复前,不得开工;7.2 施工应按照施工文件进行;7.3 如果乙方要修正已提交作施工前审查的施工文件,则应立刻通知甲方代表,并随后向甲方代表提交修正的施工文件,以供施工前审查。8、 乙方应承担由其提供的施工文件的所有差异、误差或遗漏的责任,无论该施工文件是否已由甲方代表批核,乙方应对于所有因误差、遗漏或差异而须进行的更正或补救工作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并更改施工文件及对项目进行有关修改。9、 乙方应保证其施工文件、施工和工程竣工遵守下列规定,以优先次序排列:9.1 EPC主合同中规定的规程、规范、标准、程序。9.2 合同文件(及因变更而做的修改)。10、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编制一套完整的施工记录文件、机械完工报告并保持按最新情况修订,该记录文件应标出精确的竣工位置、尺寸和施工的详细情况,并列出有关的规范和数据表的索引。这些记录应保留在现场并随时可由甲方代表或CSPC代表查用。乙方有责任免费向甲方提供绘制该工程竣工图所需的相关资料。11、 乙方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确保项目进度控制的有效实施,并执行甲方颁布的管理程序。12、 为规范双方的项目控制管理接口,乙方必须遵守甲颁布的程序,但乙方对工程管理的责任仍基于所附EPC主合同。13、 乙方应派专责工程师负责计划和进度管理,取得与甲方项目控制部门顺畅的联系,及时而准确地向甲方发布进度报告。第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第一一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按第一条定义的不可抗力;2、 得到CSPC的认可的其它原因。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完成里程碑工期或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一二条:工期考核。由甲方依据对乙方施工工期、质量考核办法,细化到工程网络工期计划中,根据乙方实际履行合同工期和施工质量的考核结算给乙方相应工程款。四、 质量与检验第一三条:检查的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一四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一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扬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无故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第一六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第一七条:不合格品/要求信息1、不合格品是指乙方在施工和服务的过程中违背合同的技术要求。不合格品的处置分为:1.1认可接收:存在的不合格没有不利影响,仍能满足设计功能要求,采取的处理方法。1.2修复:通过修复,可恢复事项的功能可靠性与安全性,只是该事项将仍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1.3代用: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代换后能完全满足要求。2、乙方在发现不合格品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不合格品的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将书面确定对不合格品评价。3、 不合格品申请必须具备有效的技术资料支持,便于甲方评价。必要时,乙方应将技术文件附在不合格品申请后。4、 甲方批准的不合格品申请(即认可接收)及附件应作为质量验证资料包中的条目。5、 乙方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接受由甲方确定,并且应由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甲方接受不合格品申请并不解除乙方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责任。第一八条:验收依据1、 EPC合同中规定的DEP,SP2、 EPC合同中规定的国际、国家标准、规范3、 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4、 甲乙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和经会签的设计变更通知单。5、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程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布了新的标准、规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建议,经甲方认可后可以遵守新规范、标准。6、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届时由乙方根据甲方在质量验收计划所设定的点由乙方在验收24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7、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8、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一九条:合同价款与调整1、 结算工程量以实物工作量并参考施工图纸和甲方的签证为准。2、 本合同结算价格按协议书中的约定计算。3、 图纸外工程量必须经过甲方现场确认。第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每月将上月已完工程量报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2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一条:工程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1、 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柒拾万元整,乙方向甲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签署合同后,乙方不能按期到达现场或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2、 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的当月进度情况,按当月完成结算值的75%付进度款(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七天内付出)。3、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延期付款。六、 机具、材料供应第二二条:甲方提供喷砂房内的部分运输及起重设备。第二三条:乙方供应机械、材料1、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报BSF认可。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乙方责任范围的材料采购必需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执行,乙方必需派遣足够的合格的采购工作人员确保按计划完成采购工作。如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EPC主合同的规定而导致BSF拒收或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需立即自费进行更换并不得影响项目进度的需要。3、 乙供机械必须通过甲方及PMC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4、 乙方的材料、机械进场必须按照甲方的动员计划进行。第二四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采购方自行组织试验或测试。不具备试验或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或测试,费用由采购方承担。试验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若甲供材料经检验不合格,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二五条:甲方对乙方机械管理要求1、 乙方机械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固定的联系方式。2、 乙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件。3、 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汽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吊车以及其它机械等必须符合BSF的规定并被认为是专门用于该工程的设施。如乙方设备未通过进厂前由BSF组织的检查,乙方必需立即自费调运或购置符合要求的乙方设备并不得延误项目的整体进度。经检查合格进厂的乙方设备,在没有得到甲方代表许可前,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设备运出现场。有关机械、设备需符合以下要求:3.1 各部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使用的燃油、润滑脂(油)、液压油必须符合使用规定。3.2 驾驶室内必须干净、清洁,各种仪表运行正常,开关灵敏有效,左右反光镜视线良好。蓄电池紧固牢靠,电气线路捆绑牢固,各种灯光指示灵敏、有效。3.3 发动机、变速箱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废气排放要符合规定要求,无漏油现象,变速箱内各齿轮配合间隙要正确,变速灵活,水泵运转正常,散热器散热良好,各种管子接头要连接牢固,无漏水现象。3.4 离合器分离要彻底,方向机转向灵活,拉杆及球头连接要牢固,传动轴螺丝要连接牢固,无松动现象。刹车制动要灵敏,无刹偏现象,刹车管路要连接牢固,无漏油、漏气现象。3.5 弹簧钢板无断裂,U型固定螺栓要紧固,大梁及车箱符合出厂要求,无断、裂现象,配合安全有效的灭火器。各轮胎充气要均匀,轮毂及钢圈符合出厂要求,轮胎螺栓要坚固、可靠,无松动现象。3.6 起吊限位、重量显示器、角度指示要准确灵敏。各油泵、阀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滑轮、锚具及各部位穿销要牢固、可靠。履带上、下层滚轮调节要符合规定要求,无漏油现象。平衡杆、液压杆、铲刀、推动臂要连接牢固,无断裂现象。3.7 各润滑油面必须符合出厂规定要求。4、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乙方的障碍物,存放或处置好甲方和乙方的设备或剩余材料。乙方应根据BSF的规定从现场清除所有废物、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临时性工程。5、 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从有关的现场区域和工程点清除和移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性工程。乙方在离开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时,应使该工程区域整洁安全并使甲方代表满意,但乙方可以在现场保留他为完成合同尚余义务所需的乙方设备、材料和临时性工程。6、 如果在项目完工后,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清除和移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性工程,则甲方可以卖掉或处置这些物品。甲方有权从处置这些物品的收入中扣除足够的金额来满足处置这些物品和清理现场所需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应支付给乙方。如果处置的收入不能抵消甲方为此发生的费用,不足的部分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7、 乙方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授权人员应限于乙方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以及甲方或甲方代表授权的人员。8、 乙方的作业范围仅限于现场和其它甲方代表同意的附加工作区内。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限制其雇员和设备在现场和附加工作区内,严禁侵犯邻近地域。9、 配备足够的现场保安,确保施工范围内设备、财产的安全。七、 设计变更第二六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第二七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CSPC、BSF)批准。八、 竣工结算第二八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第二九条:竣工结算。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综合费用系数做出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施工负责人确认的工程量表)并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75日内给予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修改报甲方重新审核完毕后30日内向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