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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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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1.4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区;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市。(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区;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一次食源性疾病发病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12)境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3)霍乱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4)1周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源性疾病发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响应或不良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U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¼Jo(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食源性疾病发病人数达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高淳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发生I、II、川、IV(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8个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8个应急小组: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等组成。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预防控制组:由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爱卫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侨办、区台办等组成。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区公安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武警高淳区中队组成,区公安分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等组成,由发改局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基层工作组:由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等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镇村两级和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救助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卫计局等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卫计局:负责督促本预案的落实。建立健全区、镇(街入村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改、商务、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计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计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农村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对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区爱卫办:负责宣传发动群众,指导、监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计部门的工作指引,协助卫计等其他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储备,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传媒开辟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区发改局、区商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对染疫、染毒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配合卫计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区侨办、台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在我区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武警高淳区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淳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区法制办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2.1.2 当发生I、II、川(或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落实本辖区内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当发生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指挥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2 日常办事机构2.2.1 区卫计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区卫计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职责: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督查各镇(街)及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建与完善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信息传输、报告、通报、举报、管理等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区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与完善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实施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生物制品、防护物品、卫生设备、通讯网络设备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及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人员伤亡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区级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各组职责如下:传染病防控组:组织协调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系统,汇总我区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分析和评估我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提出预警预测;跟踪突发事件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供领导决策;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众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活动。中毒处置组:组织协调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重大中毒应急处理措施;制定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完善重大中毒事件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汇总我区重大中毒事件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分析和评估我区重大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提出预警预测;跟踪突发事件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供领导决策;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中毒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众开展有关重大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活动。医疗救治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人员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应急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指导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对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后勤保障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状况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经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物资保障、供应和储备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合理整合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够顺利开展。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制图高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In、1.IV(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有关部门高淳区卫计局(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生IV级突也4后勤聋组医疗救治组w处置组传染病防控组宣传报道组救助捐赠组基层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收集评估组安全保卫组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2.3 专家委员会区卫计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6)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2.5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各镇(街)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镇(街)和区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理。2.6 应急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或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或者由区有关部门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在市或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动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2.7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或业务指导配合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 预警区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重大(II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较大(I1.1.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一般(IV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报告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3.4 .1.1责任报告单位(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4)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3.3.1.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计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3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计局。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下图)镇卫生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群体性卫生事件发生(国家、省、地市)卫生计生行而经门(国家、省、地市)聆附贴癖和加其他信息渠道1、其他部门或机构(教育公安环保出入境检疫)的通报2、国际组织通报3、公众举报自然发生疑似突发事件报告信息传递与核实个案报告判定突发事件3.3.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卫计委,并向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计局通报。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卫计局接到非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4.2 应急响应措施4.2.1 区人民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O(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422区卫计局(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负责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2.3 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区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O4.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3)实验室检测:配合国家、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省、市疾控中心的培训,并负责各镇(街)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425区卫生监督所(1)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区卫计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2.6非本辖区发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实行分级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如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图国家疾控中心事件得到控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4.3.1 特别重大(I级入重大(级)和较大(川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区政府和区卫计局在省、市政府和卫计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具体按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4.3.2.1 区政府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成立高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卫计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4.3.2.2 区卫计局应急响应区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各镇(街)以及本区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卫委报告,同时请求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给予应急处理技术指导。4.3.3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计委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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