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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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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人社监告字2021)7号被告知人: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丽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J9CHAXF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商务大道国商大厦702-3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6月4日,本机关接到朱新新投诉称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本机关调查发现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朱新新2021年2月至3月两个月的工资总计11688元。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向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本机关限期改正指令书(温瓯人社监令字(2021)12号),责令其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为其员工足额支付工资。在规定期限内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供整改报告和员工朱新新的工资支付凭证。现已查明,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朱新新2021年2月至3月两个月的工资总计11688元。本机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仍未支付。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证据证明被告知人的用工主体资格;2、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的询问调查笔录,该证据证明被告知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3、本机关向温州卓象互娱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温瓯人社监令字2021)12号)后,对员工朱新新的限改调查笔录,该证据证明被告知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你单位逾期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拖欠工资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要求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或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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