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宝恒水木清华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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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恒-水木清华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 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甲方: 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第135页,共135页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二章: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第三章: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第四章:乙方工作和责任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工期管理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第八章:工地现场管理第九章:工程分包第十章: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第十一章:材料、设备第十二章:设计变更第十三章: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第十四章:配合销售包装第十五章:质量缺陷保修第十六章:争议、违约及索赔第十七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第十八章: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第十九章: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第二十章:保险与履约保证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二章: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三章:合同份数第三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乙供材料设备清单及结算价格表附件二:工程采购技术及质量要求附件三: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附件四: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样本附件五:房屋接收标准附件六: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八:廉洁合作协议附件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附件十:禁用材料设备清单附件十一:甲供材料清单主材超量扣款单价表附件十二:甲供材料清单辅材单价表附件十三:质量、工期罚则附件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附件十五:施工用水管理附件十六:变压器移交及用电管理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山东省、济南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方案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原“招标方案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标准文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2、 工程地点:济南市商河县弘德片区3、 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二、 工程承包范围1、 承包工程名称: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总建筑面积 暂定16万 平方米(含车库及储藏室工程)。2、 本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2.1. 一般土建工程2.2. 室内建筑电气及照明工程和弱电线管敷设工程(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穿墙套管必须及时采用内外封堵,避免雨水侵入,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电气工程进行分包,若违背按违约处理).2.3. 强弱电过路管在确定分包施工单位前由乙方组织施工(施工前知会甲方,由甲方确认工程量,若因延误敷设过路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4. 建筑防雷接地工程(每栋之间的接地装置要求连接距离最近)2.5. 室内给排水工程(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给排水工程进行分包,若违背按违约处理)2.6. 其它专业施工必须的洞口等修补工作,已在投标报价中统一考虑(不予签证补偿)2.7. 甲方指令委托的其它工程(包括室外环境的部分结构工程,该部分工程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于制定发包)2.8. 场地回填平整至建筑总图、园建施工图表示之标高位置(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3、 甲方有权决定项目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内增加的零星工程是否由乙方施工,如甲方决定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索取违约金。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将主体房建工程以外的土建部分(室外道路、室外土方、水景结构、桥梁、柱廊、亭台、化粪池、私家花园回填土等)及钢筋混凝土零星工程、室外电气工程、环境照明工程及其它室外强弱电工程等纳入乙方承包范围,如甲方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索取违约金。5、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内具体工程内容采取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分包等方式进行随时调整,有关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乙方不会因此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索偿。6、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甲供材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等全部风险。三、 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回迁楼部分:2010年8月20日,其他部分暂定为:田园路西侧所有小高层、实验学校西侧四栋多层部分、实验学校西侧(田园路东侧)两栋小高层、三栋别墅、田园路西侧商业部):预计2010年10月10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2、 竣工日期:回迁楼部分部分: 2010年10月30日主体工程验收(交付日期:2010年12月20日),其他部分:暂定2010年12月 20日(具体交付日期:根据各栋开工时间确定,乙方须接受甲方实际开工实际及竣工时间)。3、 别墅、多层样板房及小高层样板房范围的开竣工日期按照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但2010年十二月20号前前必须完工。4、 以上不论开工时间是否延迟或推后,甲方会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工期,工期一旦确定,所有竣工时间不变,施工期间甲方穿插样板房装修。5、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n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冷冻结冰、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n 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n 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n 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四、 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标准:争取拿到济南市优质工程最低标准:主体验收结果:合格竣工验收结果:合格奖罚办法:未取得济南市优质工程证书的,处以10万元质量违约金;获得济南市“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获得山东省“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鼓励中标人争创更高等级的质量奖项,如果获得施工单位申报的国家级奖项,再奖励10万元,奖金累计30万元。五、 暂定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 一亿伍千贰佰万 圆整 ¥ 152000000 元六、 履约保证金保金方式:乙方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暂定为合同价款的 1 %,即人民币 壹佰伍拾贰万 元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将履约担保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合同方为生效。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返还一半的担保金,剩余部分在结算完成后按履约情况结清返还。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1. 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2. 本补充合同协议书3. 本补充合同条件及附件.4. 甲乙双方签订招标方案暂行规定5. 施工组织设计、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好的工程预算书、廉洁合作协议、乙方项目经理承诺函、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6.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定标前的来往文件7.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8. 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9.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其上的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为分阶段合同效用,不影响双方按本补充合同所需承担义务、责任和工作。乙方承诺会有效地和及时地协助办理好有关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及竣工所涉及之政府及其它单位之许可手续,并承担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之有关费用,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有关申请房产证等手续。若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则乙方承担结算价之10%的违约金。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的联合、结合、信托或合伙关系,每一当事人应就其各自的雇员和合同所述的义务承担责任。八、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工程内容。九、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十、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 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省商河县弘德片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商河县商中路中段宝恒地产大楼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甲方: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 甲方总代表: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刘志伟 先生1.3. 乙方总代表:纪创旭 1.4. 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设计单位: 山东城市建筑设计院 1.6. 监理单位: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1.7. 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1.8.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商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商河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1.10. 工程: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2. 工期: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冰雪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劳务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章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1.13. 指定分包合同:是指在该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乙方可自行参加或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甲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乙双方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向甲方负责,甲方代直接向中标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中标单位向甲方及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合同格式参见附件四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样本)。1.14. 劳务分包合同: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开展工作,保证劳务工工资,乙方所有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到商河县建设局备案,并将备案劳务合同交甲方一份,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乙方选定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经甲方审核其诚信及经济实力等资信,其次,所有劳务价格必须合理利润,其利润值不低于10%,最后,所有劳务分包合同付款方式必须满足劳务工每月基本工资标准。1.15. 指定供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解决甲乙双方对指定价材料、设备价格的争议,由甲方组织采购,甲方、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中标供货方支付货款,乙方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应商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的合同。1.16. 独立施工单位:由甲方直接委托执行本建设项目除本合同工程内容外的其它施工单位。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1.20. 小时或天:本补充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1. 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协议书第七条)1.22. 货币单位:合同中出现的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计。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补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2) 本补充合同协议书(3) 本补充合同条件(4) 本补充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5)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标书编制要求、商务标书编制要求、合同条件、投标函、廉洁合作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等(6)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在定标前的来往文件(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文本”)(8)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甲方指令”、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等(9) 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批的“技术洽商单”(10) 现行国家及地方的规范、规程、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二、 图纸及样板1.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无论工程是否结束,乙方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2. 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份资料,在未有甲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第二章、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一、 甲方总代表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上述程序必须按公司签证、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任何签证须由公司审计部审核签字后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或则一律签证及设计变更均为无效签证及设计变更。二、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三、 甲方总代表无权授权其他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四、 甲方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五、 乙方认为甲方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总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总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补充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六、 甲方如需更换甲方总代表和总监,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七、 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项目红线内,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八、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为复核资料的准确性,乙方应在使用该资料前做进一步探明,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进一步探明而导致相关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九、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肆套(竣工图一式肆份,由乙方负责提交),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需另外增加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十、 委托监理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十一、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十二、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十三、 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十四、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十五、 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期对长沙万科·城市花园项目一期各施工总承包商(含乙方及乙方直接发包之单位)、其它分包、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励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十六、 甲方有权在工程结束时,在项目明显位置树立铭牌,记载项目开发大事和承建单位名称(乙方)、承建单位工程负责人名称(乙方项目经理)、承建单位联系电话(乙方公开电话),此公布无须另外取得乙方许可。第三章、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一、 乙方必须按本补充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主要管理人员(下面第二条第1项)、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每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约定之义务。二、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所驻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为在考察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管理人员,可根据项目实际规模增减相关人员,但必须征得甲方认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1. 项目经理: 一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名 ,水电安装负责人: 一名 ,施工员: 土建至少两名 、安装施工员两名、 暖通施工员一名、 其他人员至少九名(其中测量员为: 2名 ),安全员:两名,专职预算员:一名,资料员: 一名 ,质检员:两名。2. 其他人员以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其中:模板工长:至少两名 ,钢筋工长:至少两名,砼工长:至少两名,砌体工长:至少三名 ,装修工长:至少两名 ,给排水工长:至少两名 、电气工长:至少两名 。3. 工程主要施工机械安排:塔吊 根据实际需要 台、施工电梯 根据现场需要设置 台、发电机 一台 。三、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乙方项目副经理委托其他人员代行项目经理职责,必须由委托书交与甲方,其委托人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四、 乙方项目经理(委托代理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及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工作时间,以上人员离开工地现场或无法取得联系4小时以上,且授权没有得到总监或甲方项目经理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五、 乙方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均须持有政府规定的上岗证或相关的任职资格证书,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其他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六、 乙方必须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质量检查员,要求如下:a) 中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b) 配置标准:土建专业每2万平米不得少于1人,水电专业各配备1人;c) 质检员仅执行质量检查的专职工作,不得兼职其它任何工作;质检员应全程陪同监理等人员进行各种隐蔽验收等工作,并在验收前备好相关质量记录(严格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工作,建立“分户档案”);有权并有效地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经济处罚;d) 配置质检员岗位是乙方完善质量自控体系的有效措施,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充分支持;e) 如质检员数量不足、未专职、未发挥质量自控作用,均视为乙方违约;对于明显质量问题质检员未发现而导致隐蔽验收不合格的,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七、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3天内报送拟调任人员给甲方项目部,得到甲方项目部批准后,拟调任人员在2天内到任。a)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b)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c)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d)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e) 与本补充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或不符合本章第六条要求的;f)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八、 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2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九、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甲方申诉(或其它过激、不当行为)、对甲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的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甲方支付5万元(含)以上违约金。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甲方有权直接介入,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增加50%违约金,以上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无需得到乙方同意。十、 乙方必须履行与乙方的分包商、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如出现与本章第九条类似的合同纠纷,甲方有权参照本章第九条执行。第四章、乙方工作和责任以下乙方工作,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乙方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以下条款,乙方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将视为违约,违约金额为每项每次伍佰至拾万元。一、 基本责任:1. 乙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遵循甲方所有合理的指令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项目部必须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副本并组织学习,以保证相关人员能了解并全面执行合同条款。2. 从本工程开始到移交之日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3. 除上述规定外,乙方亦须负全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此外乙方亦须负责其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4. 乙方若发现合同文件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形式与甲方沟通,说明差异之处,甲方须给予指令明确统一。5. 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及独立分包工程。6. 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分物料由甲方供应,则:a) 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甲供物料的接收和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或拒绝参与验收。b) 乙方须负责按实际所需加定额损耗量(其中斜屋面陶瓦损耗为3.5%)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超报、超领部分视为乙方购买。c)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该计划必须考虑合理的订货、生产和运输周期。若因乙方提交计划延迟或不当导致出现总工期延误、窝工、质量下降等情况,其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提供的供货计划数量有误,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d) 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现场,乙方负责卸货。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e)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并当场签收。乙方可采用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要求的等量替换;乙方不得因部分物料破损或不合格而整批拒收。若物料运至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后,乙方以任何理由不参加验收,甲方有权指定合适地点安排卸货,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视为乙方已接收,此后产生的物料损失和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二、 质量责任:详见本补充合同第七章三、 执行甲方指示1. 立刻执行甲方获本补充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令。若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甲方已发出的指令,并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2天内仍未执行的,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另加扣20%的管理费。2. 若乙方觉得甲方的指令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甲方解释相关条款,甲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十六章相关条款进行诉讼。若乙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诉讼并执行该指令,则该指令便视为有效。3. 甲方的所有指令须书面发出。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4. 乙方须维持有效组织,以使甲方及其授权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及时传送至工地、指定分包人及指定供货人执行。5. 乙方须把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其项目管理人员或其公司之指令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上签名。6. 若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上述日记。7. 若乙方行为与合同文件规定或甲方指令不符,甲方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8. 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令,只要该指令是与乙方有关的,乙方必须全面配合。9. 本合同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令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四、 审批1. 合同文件说明要甲方(包括其工程审计中心)或监理单位审批、认可的事项,乙方须提前给甲方(包括其工程审计中心)或监理单位批准和认可。甲方(包括其工程审计中心)或监理单位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2. 甲方可委托其工程咨询公司执行审批的工作乙方必须执行,咨询公司审批后须甲方认可盖章后方可生效。五、 法定责任1. 乙方须遵守国家、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2.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国家、地方法规规定而需代缴的,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3. 乙方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因此而出现的任何改变或增加的责任。4. 若本工程因遵守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乙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律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甲方指示的设计变更处理。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本合同(本工程)整体或部分包工包料的形式转让他人,发现整体转包一次按转包工程总造价的20%的违约金给予处罚,结算时扣除,并立即停止转包工程施工。6. 执行本补充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7.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8. 遵守其它本合同未列明,但法律、规范、标准注明属乙方承担之责任。六、 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取得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若出现违规现象,所有的经济责任和甲方连带经济责任归乙方承担。七、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前(含施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进行的相关业务沟通,承担公关职责,支付有关费用(规定由乙方支付的部分)的时间不应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八、 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九、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委托其承包单项工程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详细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一式两份报监理及甲方审批。十、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本工程项目部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证等,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十一、 乙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承担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十二、 乙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最低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十三、 负责工地现场设施、道路、管线的维护和保养(包括标段范围内的沉砂池、排水设施清理和修补,其费用已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修建现场所有的临时道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合作单位共同使用,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任何不予配合所引起的损失(包括须另行修建临时道路等)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十四、 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在4日内按甲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并立即执行。十五、 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进度计划表,乙方须在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物料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甲方。十六、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合同说明的完工日必须严格遵守)。十七、 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劳动力安排(增加劳动力的来源)、投入机械设备、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承担因甲供材料影响工期的责任。十八、 乙方须于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及监理书面提交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货人的供货)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局部工期调整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十九、 在整个合同期间,若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包括指定分包工程)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情况记载等。a) 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甲方认可。b) 甲方若有工程顾问或其他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甲方的工程经理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确认。二十、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二十一、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二十二、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详见本补充合同第十四章)。二十三、 按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二十四、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二十五、 乙方项目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等须与甲方充分沟通后自行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和甲方的要求而迁移,且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二十六、 乙方须配合监理及甲方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委派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否则处以1000元/批次违约金。二十七、 乙方必须在工地设置卫生间,有义务向甲方另外分包工程的单位开放食堂和卫生设施,否则处以2000元/次违约金。乙方向分包单位提供食堂和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需报甲方项目经理部批准。二十八、 除甲方书面准许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已经完成的工程上留宿,门卫除外,否则处以500元/人次违约金。二十九、 进行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分界面上的一切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的所有工作,包括界面衔接,修复等工作,凡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或不包括在本工程内者,皆为本工程的一部份,必须达到本工程设计的全部技术要求的标准。三十、 对于设备材料(含甲供、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