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票据法.ppt
第 7 章 票据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了解有票据的概念、特征、行为、权利与义务,充分认识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票据法律关系,重点把握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等法律规定,并且对票据法律责任应有适当的了解。,7.1票据法概述 7.2汇票 7.3本票 7.4支票 7.7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 和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内容,7.1 票据法概述,7.1.1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7.1.2 票据法律关系7.1.3 票据行为7.1.4 票据瑕疵,返回,7.1.1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发挥着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担保能促进债权正常实现,这是担保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利的债权救济途径。,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2)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转让与债权的转让不同,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转让,而不必通知债务人,因而更便于流通。票据是返还证券。,1)票据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具有如下特征:,(1)票据法是强制法。(2)票据法具有高度的技术性。(3)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2)票据法及其特征:,返回,7.1.2 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签发和转让等过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1)票据关系主体:,(2)票据关系的内容:,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3)票据关系的客体:,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票载金额,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票据法律关系亦称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色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返回,7.1.3 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征:,(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为目的的行为。,(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书面作成。,(2)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3)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成立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我国票据法对此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7)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书面作成 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等 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人有意识的使票据由自己占有转为由他人占有的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成立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4)保证规定,(1)票据权利概念,(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7)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成立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6)票据权利的取得及限制:,为了防止通过不合法手段占有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对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及票据权利的行使作了如下两方面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即相当或相等的代价)。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谓权利时效,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范围。,7)票据权利的时效:,返回,7.1.4 票据瑕疵,1)票据瑕疵的概念:,票据瑕疵有三种: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 票据涂销,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2)票据瑕疵的种类:,返回,7.2 汇票,7.2.1 汇票概述7.2.2 出票7.2.3 背书7.2.4 承兑7.2.7 保证7.2.6 付款7.2.7 追索权,返回,7.2.1 汇票概述,1)汇票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汇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返回,7.2.2 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2)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汇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既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1)对收款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以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3)出票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返回,7.2.3 背书,1)汇票转让与背书,汇票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转让有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两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交付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2)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符合法定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从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应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3)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返回,7.2.4 承兑,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同意承担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2)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返回,7.2.7 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实保证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2)保证的记载事项与记载方法,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1)保证的记载事项,(2)保证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方法是记载在汇票上或者其粘单上。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3)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保证的法律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3)保证人的权利,返回,7.2.6 付款,1)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2)付款的程序,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付款的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其主体是提示付款人,持票人和票据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即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2)提示付款,持票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就会影响付款人或银行的信用,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3)付款程序,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得到实现,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全部解除。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将汇票转入持票入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3)付款程序,返回,7.2.7 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2)追索的原因:,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如将汇票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存在付款人所在银行里,购买付款人的金融债券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汇票上原来没有记载的条件,和付款人新提出的条件等等,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加承兑者也应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汇票债务人成员,上述人员对持票人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承担无条件地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追索对象。,3)追索与再追索:,(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2)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3)追索与再追索:,(3)再追索,(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内容,持票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汇票的本金,从偿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到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人工费。,返回,7.3 本票,7.3.1 本票概述 7.3.2 本票的出票 7.3.3 本票的付款,返回,7.3.1 本票概述,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本票的概念,(1)本票的特征,本票是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而不是像汇票和支票委托银行付款,所以,也可将本票称为自付证券。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与汇票和支票相比,在很多情况下少了付款人这个基本当事人,其债务关系也相应简单一些。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与汇票相似,汇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法律制度对本票也适用。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并无委托银行付款,所以,本票不用承兑即能保证付款。,2)本票的种类:,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返回,7.3.2 本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银监会审定。:,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法对本票的要求与汇票相同,其目的均在于保证票据流通质量,维护收款人和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缺少任何一项的,本票无效。,返回,7.3.3 本票的付款,1)提示付款 2)付款期限 3)提示付款的权利,返回,7.4 支票,7.4.1 支票的概述7.4.2 支票的付款,返回,7.4.1 支票的概述,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2)支票的种类:,3)支票的记载事项:,(1)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六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支票无效。,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支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3)支票的记载事项:,返回,7.4.2 支票的付款,1)付款期限:,票据法对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银监会另行规定。”,2)付款提示期:,返回,超过付款提示期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牌哦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者,即应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除派哦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7.7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7.7.1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7.7.2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返回,7.7.1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1)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1)适用出票地法律(2)适用行为地法律(3)适用付款地法律,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返回,7.7.2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1)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票据权利人能按时得到票款。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为了谋取各自的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结,故意利用票据骗取资金、商品等财物的行为。,2)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行为,应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目前中国人民以行已经对付款人的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有:,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或办理有关票据结算、对责任人给与行政处罚。,返回,本章小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思考题,如何理解票据的概念?它有什么特征?试区分票据责任和票据法律责任的差异。简述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票据时效的意义是什么?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课堂讨论题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认为这种观点对吗?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行汇票?,案 例,案情简介 1999年夏季,某市各空调厂家展开激烈的空调大战。经过一次次紧张艰苦的谈判,太宇空调厂终于与荣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 200万元人民币。当日,荣发公司开出了以其开户行S银行为承兑人、号码为00426488的汇票一张。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填写汇票时将“太宇空调厂”错写成了“大宇空调厂”,而交易成功后的喜悦令双方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细小而关键的问题。之后,太宇空调厂派人持票到S银行承兑付款,银行经过审查发现收款人不符,拒绝付款。由于急需解决资金周转不灵问题,太宇空调厂人员请银行高抬贵手,通融一“点”,因为只要稍加改动就可大功告成而且天衣无缝,谁也没有损失。但S银行毫无商量余地地拒绝了这一要求。没有办法,太宇空调厂向荣发公司去电协商,荣,案 例,发公司立即以出票人的名义向S银行出具了如下证明:“S银行:因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将00426488号汇票的收款人太宇空调厂错写成了大宇空调厂,现予以更正,务请将00426488号汇票兑付给太宇空调厂为盼!”本以为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岂料太宇公司带着荣发公司的证明到银行第三次请求兑付,又遭到拒绝。理由是,荣发公司证明书所做的更正没有票据上的效力。太宇空调厂以S银行拒付为由诉至法院。,分析提示思考方向:(1)公司开具的证明有没有票据上的效力?(2)银行三拒太宇空调厂的依据票据的文义性。,法律依据:票据法第4、8、76、77条,本案分析,(1)证明方式对票据上的记载予以更正之所以遭到拒绝,是因为票据具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属性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票据关系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合同关系,而且票据事实上经常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采用的工具。为什么合同本身还能通过双方合意产生的补充协议加以修改或更正,而票据就不可以呢?我们认为,坚持票据的文义性有时确实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便,但这种牺牲是值得的,这是我们追求票据的流通性必须付出的代价。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灵魂,是票据法律不懈追求的东西,而文义性和无因性正是捍卫这一灵魂的前提。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其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允许任何外来的修改、补充或更正,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只有这样,持票人、付款人才敢于在对票据本身进行审查后放心地接受和使用它,不致落入不可知的陷阱,交易的安全性才有保障。,本案分析,(2)本案的处理结果: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纵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其他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所以,本案中荣发公司开具的证明没有票据上的效力。S银行三拒太宇空调厂绝不是故意刁难,而是于法有据。票据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第77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S银行通过审查收款人的身份,发现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提示收款人不符,理所当然可以拒付,不能因为只是一“点”之差就可以不顾法律规定。但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荣发公司可以重新开出一张正确无误的汇票完成交易;太宇空调厂受到的损失除了应当检讨自己疏于审查,还可追究荣发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