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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讲第二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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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讲第二审程序.ppt

    第十五讲 第二审程序,一、审级制度与两审终审制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四、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五、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一)审级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审级制度是上诉制度产生和逐步完善的结果,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作用,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二,有利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实现程序公正。,一(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但是有例外:一是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要依法经过复核和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第一,符合地域辽阔、交通欠发达的国情;第二,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第三,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不服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相比,其特点是:1、第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2、第二审程序的对象是已经作出一审裁判、但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3、第二审程序的产生根据是合法的上诉或抗诉。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4、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上诉与上诉权人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我国上诉权人的范围是: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抗诉和抗诉机关,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分为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两种。能够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第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没有上诉权,但可以在5日内申请公诉机关依法抗诉。是否抗诉,公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请求抗诉权不同于上诉权、抗诉权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不具有引起第二审程序、阻止一审裁判生效的作用。,(三)上诉、抗诉的期限、方式和程序,1、期限: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2、方式:上诉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抗诉书则必须以抗诉书的方式提出。3、程序: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或口头上诉笔录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或口头上诉笔录复印件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或口头上诉笔录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或口头上诉笔录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对一审裁判的抗诉,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法院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其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四)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以“不服”裁判为前提,对其理由法律未作限制;抗诉以认为裁判“确有错误”为条件,实践中一般有以下理由:1、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2、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3、一审诉讼程序有错误。,(五)上诉、抗诉的撤回,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二审宣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但也可以不予准许,检察院接到二审法院派员出庭的通知后不派员出庭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四、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一)全面审查原则:第181条: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形式审查)(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被告人增加一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全面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包括(实质审查)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四(二)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即按照第一审规定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步骤进行审理,它适用于(1)原判决事实不清的上诉案件;(2)不需要发回重审的抗诉案件。审理地点:(1)在二审法院所在地开庭;(2)案件发生地;(3)一审法院所在地开庭。开庭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二审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检察院阅卷。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可以继续委托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没有提出上诉的共同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四(二)审理方式(续1),开庭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第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既有上诉又有抗诉,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第二,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有关的证据,由法警交申请人宣读;第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四(二)审理方式(续2),不开庭审理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评议并作出终审裁判。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不完全是”书面审“,不仅仅要阅卷,还要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于:(1)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2)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相对于开庭审理,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四(三)上诉、抗诉案件的裁判,1、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处理第一,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直接改判。包括“应当”与“可以”改判两种情形。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第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它包括两种情况: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程序存在问题,“应当”发回重审(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发回重审,仅限于一次(注)。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审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四(三)上诉、抗诉案件的裁判(续),2、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关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处理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3、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注)二审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一审民事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一审民事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四(三)上诉、抗诉案件的裁判(续),(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4、自诉案件的第二审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四(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二审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二审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五、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判处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一项裁判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三层:1、前提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上诉);2、仅仅适用于第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但第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不能借口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3、核心是不得加刑。“不加刑”含义(注)(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五、上诉不加刑原则,(2)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限;(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1、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2、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3、促使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案例1:申不悔,男,40岁,湛江海关检查员。1998年10月,申结识香港走私分子沈萍,女,38岁,并非法姘居。次年3日,沈同香港另三名走私分子密谋走私进口小汽车,由沈负责进车入境。在沈的诱惑下,申不悔同意利用在海关任检查员的职务条件,将小汽车放进来。其具体办法是:先由沈萍将每次进车的时间、所走通道、司机姓名、装运车号码提前一天用手机告申不悔,申接到沈的通知后,便利用职务之便,将承运司机入境时交给通道关员,待货物查验放行后才予以发还的“司机手册”偷出藏在身上,然后借故离开,将其带出交与接应的走私分子,再由接应的走私分子送到承运司机手中,承运司机拿到手册后就来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车开走,以此逃避海关查验和关税。36月,申按照上述方法共偷取“司机手册”1O次,私放入境汽车30辆。湛江中院以走私罪判处申不悔有期徒刑10年;判处沈萍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9万元。问:1若申不悔收到判决书时,认为量刑畸重,表示要上诉,但是因风湿病手不能书写,申该怎么办?2若申收到判决书次日向市中院递交上诉书,三日后撤回,又于上诉期满前天交邮,邮寄地点是省高级法院,高院应如何处理?3若申不悔提出上诉后死亡,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1申不悔某患风湿病书写上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上诉。2对于申不悔某的撤诉一审法院应当准许。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某邮寄的上诉状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3经过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不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二审法院应当宣布终止审理。,案例2:被告人申由叙(男,30岁,项城县),因打架被拘留15天。期满释放后,申由叙不但不愿悔改,反而将怒火泼到乡公安员叶季欢身上,认为叶季欢整他,故意偏袒对方。而且从拘留所出来以后。乡亲邻里对他避而远之,其妻对他的感情也冷淡不少,因此,申由叙对叶季欢极为不满,多次扬言“要将叶季欢和他全家的命送掉。”一天,申由叙回家后又与妻子发生了争吵,申某打了妻子一巴掌,其妻则骂他:“班房坯”!申由叙被激怒了,心想这一切都是乡公安员叶季欢整他造成的。申由叙转身操起一把长约l2米的钢钗,冲出家门来到乡里找叶季欢,却发现了叶季欢的女儿,便将其拦住,用钢钗扎在她的胸上,刺中右胸部。申由叙当场被人扭送到公安局。叶季欢的女儿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项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由叙有期徒刑10年。申由叙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认定罪名有误,量刑也不当,因此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项城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时考虑到审判员张军曾担任过该案的审判工作,,熟悉案情能够认真纠正错误,因此指令张军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张军认为既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开庭审理了,只是单独讯问了申由叙,与另外几个合议庭组成人员碰了碰头,就作出了新的判决,申由叙被判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申由叙的表现,决定维持原判有期徒刑I0年不变,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5年。申由叙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并向送达判决书的人说:“合议庭组成人员李邵是叶季欢的亲戚,我还要上诉。”该工作人员回答:“你这样口头跟我说也没用,写个书面的东西送上去吧。”申由叙只好又写了上诉状请看守所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交原审法院处理。项城县人民法院收到后,颇为不耐,派人去跟申由叙某说:“你上诉也没用,法院已经判了两回了,你还是撤诉吧。”申由叙某只好撤回上诉状。【问题】该案中哪些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答案】1某县人民法院指令张某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错误,张某应当回避。张某只是单独讯问申某,与另外几个合议庭组成人员碰了碰头就作出新的判决错误,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并且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3工作人员告知申某你这样口头跟我说也没用,写个书面的东西递上去吧错误,申某可以口头上诉。4某县法院派人去劝说申某撤回上诉错误,申某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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