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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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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5.docx

    保密类别      学 号  毕 业 论 文(设 计)学 院 会计学院专 业 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学 生 指导教师 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1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2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3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设计)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202 年 月 日摘 要个人所得税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19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10388.53亿元,虽然因为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较之2018年有所减少,但这是改革导致的必然现象也是正常现象。而且此次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的开始,也为逐步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奠定了基础。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优化税收结构,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现行的税制模式难以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缺陷日益显著,同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等功能仍未得到充分发挥1。同时,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法知识储备不足,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更加困难。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遵循的原则之一,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公平、稳定与进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公平缺失的现象,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2。因此,本文基于税收公平视角,就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缺陷及完善对策进行阐述。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征管ABSTRACT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fiscal revenue in China, and the incom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2019 is 1.038853 trillion yuan. Although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venue in 2019 was reduced compared with that in 2018 due to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this is an inevitable and normal phenomenon caused by the reform. Moreover, this reform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classified income tax system to the mixed tax system combining classification and synthesis, and also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gradual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This will be beneficial to better achieve tax fairness, optimize tax structur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proces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in China is slow, compared with the spe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and the current tax system model is difficult to fully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And that, the defects in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bvious. Compared with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unct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China, such as the organization of financial revenue, the adjust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have not been given full play. At the same time, Chinese citizens awareness of tax payment is weak, and the knowledge reserve of tax law is insufficient, which makes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more difficult. The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is one of the principles followed by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our country. Constantl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conducive to social fairness, stability and progress. At present,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fairness in personal income tax, which will seriously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affect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Therefor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ax equity,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Key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Tax Fairness;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IV目 录一、引言1(一)选题的意义11.理论意义12.现实意义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1.国外研究现状12.国内研究现状2二、理论基础3(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3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32.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内涵3(二)税收公平原则理论概述41.公平的内涵42.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4三、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缺陷5(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51.从国家层面看,个税征管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征管力度不强52.从个人层面看,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法相关知识储备不够5(二)从税收公平视角看我国个税征管缺陷61.个税征管体系不健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无法充分发挥62.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无法很好实现税负公平乃至社会公平8四、个人所得税征管缺陷形成的原因9(一)税制模式不合理91.现行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无法全面体现税收公平92.我国个税改革只能循序渐进,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进程缓慢9(二)税率结构不科学91.综合所得税率级数过多,部分税率太高、税率级距太小92.税率设置没有体现量能课税,贫富差距没有得到很好调节10(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111.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标准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112.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11(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121.税法宣传不到位,纳税宣传力度不强122.公民的税法意识淡薄,自主申报纳税质量不高12(五)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131.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132.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13五、基于税收公平视角提出完善对策15(一)建立科学的税制模式,确保实现税收公平151.不断完善现行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152.逐步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15(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体现税收横向公平151.减少综合所得税率级次,降低部分过高税率,扩大税率级距152.调节税率,扩大税基,避免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16(三)合理规范扣除标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181.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标准182.基于税收公平视角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18(四)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公民纳税意识191.提高税法宣传质量,加强纳税宣传力度192.提升公民纳税意识,提高自主申报纳税质量19(五)健全优化税收征管体系20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202.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20六、结论21参考文献22一、引言(一)选题的意义1.理论意义个人所得税税收的职能由税收的实质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含性、客观性和稳定性三个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如此。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税收的多元化、收入的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与经济社会现实无法互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同样存在诸多问题,个人所得税已经无法很好地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因此,针对经济社会现实的需求,基于税收公平视角,从理论意义上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很有必要。2.现实意义社会公平是社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也是人们迫切想要实现的美好愿望。只有实现了社会公平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基于税收公平视角研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可以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能够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环境不断变化,而税制完善相对滞后,税收征管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针对社会现实和人民的真实需求,基于税收公平视角,从现实意义上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很有必要。(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税收原则理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最早在历史上提出税收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者威廉·佩蒂,散见他的两部著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他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捷和节约三条标准。(1)公平的标准。(2)简捷的标准。(3)节约的标准。1776年,亚当·斯密于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他著名的四个税收原则:平等、确定、便利和最低成本。其税收平等原则是:一国国民应尽可能按其能力所占比例,即按在国家保护下享有的收入所占比例缴纳国赋,并维持政府。林达尔是19世纪晚期建立在边际效用理论基础上的纯粹经济学派财政学者,关于征税的原则,他大力提倡公平的原则。马斯格雷夫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学家之一,1959年,他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税收政策不只是为了公平地获得收入,而是为了改善整体经济状况,同时尽量减少对税收制度的损害。并且将税收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他一生倡导公平和累进的税收政策。阿道夫·瓦格纳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1)财政收入原则。(2)国民经济原则。(3)社会公正原则。(4)税收管理原则。总体而言,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公平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价值追求3。2.国内研究现状与西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税制和税收征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内学者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多以西方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的理论框架,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林晓在2002年提出,对于传统经济学中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有一定的限制,认为税收公平应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并从分税公平、定税公平、征税公平和用税公平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周全林在2008年提出,只有树立税收负担公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三个层面的广义税收公平观,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2009年高培勇提出要建立分类制和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孙钢在2014年提出,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和税制设计固然重要,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征管机制。2016年宋凤轩提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不能有效地保障税收的实施,并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凌秋峰,袁伟在2017年分别从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对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效果不显著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可见,国内学者在基于我国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条件下,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理论,同样十分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基于税收公平视角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对于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理论基础(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两种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对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种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了以上11项应税项目外,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征税的其他所得。2.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内涵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而上述所说制定该法的目的及意义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我国税收征管法中有近百条规定,在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只选取与本文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阐述。该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当然也必须遵守该法。既然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因此,可以想象,我国对税收征管的重视程度之高,也彰显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除了要说明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外,也是为了说明造成各种税收的征管缺陷的前提,也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早已不是建国初期甚至是改革开放之前那样的缓慢而艰难,说“日新月异”、“发展迅猛”一点都不过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飞速发展,导致法律条文的制定速度已经不能与社会的发展速度相匹配,这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由于约束、规范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这就会导致税收征管出现了问题而没有法律法规指导实践,税收征管也就无法很好地进行。长此以往,个人所得税征管就会出现问题,日积月累,就会成为积弊。所以,为了避免税收征管缺陷成为顽固的积弊,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要跟上。当然,从源头上根治税收征管的缺陷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二)税收公平原则理论概述1.公平的内涵公平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它是法律所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由于人的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从古至今,人们关于公平的讨论从未停止。管子·形势中曾经写道:“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论语中也曾写到“不患寡而患不均”。佛语也曾说到“众生平等”。公平是承认差距的,它也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如果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某种状态相对差距为零,那么这不是公平,而叫平均。在现实层面上,公平可以分为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政治公平是指个体在政治上的权利具有平等地位,人民具有当家作主的地位,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要素投入与收入分配的相称性,实现机会平等和规则公平。社会公平是公共体制的本质要求,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检验经济体制公平与否的根本尺度。2.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当得到同等的待遇。也即税收平等待遇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意味着所有纳税人在税收上享有同等地位,并将税收负担合理分摊。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税收的横向公平指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税收的纵向公平是指根据支付能力或所获收入对经济状况不同者给予不同的待遇。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制的普适性、平等性和量能性。衡量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两个标准,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1)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益的多少来判断其应纳税的数额及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即受益少者应少纳税。(2)能力原则。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的公平程度,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反之即纳税能力弱者应少纳税。虽然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所实行的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三、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缺陷(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1.从国家层面看,个税征管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征管力度不强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一个全国性、平台化的个人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不完整,部门间难以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个人的收入状况,税收制度也不完善,简而言之,就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还不健全,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严重流失的现状4。新个税的实施又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税收征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中低收入者往往以工资薪金劳务所得作为纳税来源,实行代扣代缴,比较稳定,便于监管;但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往往广泛而分散,需要自行申报,若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很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再加上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收公平。税收公平受征管方式和监管力度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改进征管方式,加大征管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以更好更全面地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5。2.从个人层面看,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法相关知识储备不够自古以来就有“个人向国家交税”的思想,但是,至今仍有一些人不知道要纳税,不愿意纳税,也不知道要如何正确纳税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不仅体现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也显示了我国公民的税法知识储备不够,甚至是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国人的受教育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税法相关知识并没有多少人精通,甚至可以说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不了解税法。普通的工薪阶层大多是在每月拿到工资的时候才会注意到“纳税”的问题,至于具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却没有多少人清楚;低收入群体没有达到纳税标准自然不必纳税;而高收入群体大多数则是不愿意纳税,他们当中或许有一部分人懂得税法,知道如何正确纳税,但是绝大多数都是没有相关税法知识储备的,只能聘请专业人员代为处理相关事宜,这就存在很大的隐患。如果专业人员知法犯法,偷税、漏税等现象必将出现,且若是手段足够高明,将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题。合理避税是允许的,毕竟“水至清则无鱼”,但是明显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绝不能姑息。因此,税务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努力创造“人人懂税法,人人都纳税”的良好氛围。(二)从税收公平视角看我国个税征管缺陷1.个税征管体系不健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纵然进行了多次改革,仍不够科学,不尽公平,因此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为进一步探讨个人所得税对不同阶层人群收入结构的调节机制及作用,首先要明确划分各阶层人群的收入结构。在这个章节,我们根据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1)人均收入最低的20%被划分为低收入人群;(2)人均收入最高的20%被划分为高收入人群;(3)其余的60%被划分为中等收入人群。其中,中等收入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中间偏下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中间偏上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0年至2012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收入五等分组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相加再除以5。表3.1 2000-2019年按收入三等分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年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群(20%)中等收入人群(60%)高收入人群(20%)20006487.963132.06002.911299.020017091.863319.76492.412662.620027789.983032.16819.415459.520038637.343295.47473.117471.820049797.063642.28413.820101.6200511084.744017.39501.322902.3200612370.204567.110624.325410.8200714434.345364.312442.829478.9200816835.326074.914478.034667.8200918364.126725.215887.137433.9201020375.647605.217705.041158.0201123254.628788.920154.447021.0201226160.8810353.822998.151456.4201326467.011433.725138.756389.5201428843.911219.327310.861615.0201531194.812230.929707.965082.2201633616.213004.132127.470347.8201736396.213723.134498.377097.2201839250.814386.936408.784907.1201942358.815549.439188.991682.6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20年 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计算得出表3.2 2000-2019年按收入三等分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年份低收入人群/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等收入人群/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收入人群/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20000.48270.92521.74153.60768167.0020010.46810.91551.78553.81449342.9020020.38920.87541.98455.098612427.3820030.38150.86522.02285.301914176.4120040.37180.85882.05185.519016459.3120050.36240.85722.06615.701018885.0420060.36920.85892.05425.563920843.7520070.37160.86202.04235.495424114.6220080.36080.86002.05925.706728592.8820090.36620.86512.03845.566230708.6420100.37330.86892.02005.411833552.8020110.37790.86672.02205.350138232.1020120.39580.87911.96694.969841102.5720130.43200.94982.13064.931944955.7520140.38900.94682.13625.491950395.7020150.39210.95232.08635.321152851.3020160.38680.95572.09275.409757343.7020170.37700.94792.11835.618163374.1020180.36650.92762.16325.901770520.2020190.36710.92522.16445.896276133.20资料来源:根据表3.1整理计算得出通过上表数据可以看出三个收入分组阶层之间的差距很大,并且呈现差距逐年拉大的趋势。其中,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至2019年增长了3.96倍,年平均增长率为8.09%;中等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至2019年增长了5.53倍,年平均增长率为9.4%;高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至2019年增长了7.1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0.43%。高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值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0年至2019年的差值扩大了8.32倍。同时,低收入人群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在2000年至2019年总体上呈波动下降的趋势;中等收入人群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在2000年至2008年呈下降趋势,从2008年起该比值又呈现逐渐上升趋势。此外,高收入人群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大体上维持在2左右,而在2000年至2019年间,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大体上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且比值多在5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近20年来,高收入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得最快,而低收入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得最慢。世界银行曾经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41.4%的财富掌握在1%的高收入家庭手中,也就是说,中国将近一半的财富仅由1%的高收入家庭掌握,这是多么令人震惊的数据。然而现实确实如此,有多项研究都表明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非常悬殊,两极分化问题日益严重。2.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无法很好实现税负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税收公平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使不同层次的纳税人能够承受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税制负担,同时又能保证两者之间税制水平的一致性,即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并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但迄今为止,最新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未能充分发挥其公平功能,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若想真正达到公平性要求,实现税负公平,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就要从根源上解决非公平的问题,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四、个人所得税征管缺陷形成的原因(一)税制模式不合理1.现行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无法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在2019年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分类制模式,该模式下对纳税人全部所得按不同性质分别征收,便于源泉扣缴,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但却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容易导致实际税负不公。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可根据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来计算税收,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初步建立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这是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确定的,是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必经阶段。虽然这种混合税制模式与之前的分类制模式相比有很大进步,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但这只是部分体现税收公平,并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由于这种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只是将四项劳动所得项目纳入综合所得,其他的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因此,现行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无法全面体现税收公平。2.我国个税改革只能循序渐进,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进程缓慢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合理的税制可以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可以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税制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个人所得税肩负的公平职责将更加突出,规范而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调整势在必行。但是所有的改革都是循序渐进的,无法一蹴而就。目前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落实的问题,因此,想要在短期内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但改革的步伐缓慢没有关系,一步一个脚印地落实到位更重要,只要改革不止,希望就不会落空,人民的美好生活就在不远的将来。 (二)税率结构不科学1.综合所得税率级数过多,部分税率太高、税率级距太小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一个较为突出的方面就是对税率结构的调整,主要是对税率级数、最低和最高税率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自1980年至今已调整了好几次。2018年个人所得税的第七次修正,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适用如下表4.1所示的税率,可以看出级数设置过多,而在我国适用于较低档次的人占大多数,且中低收入群体较多的前三档级距窄,但高收入群体所占的较高档反而增幅较低,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相背离。一般认为税率级次设置在3-5档较为合适,级次减少,级距自然扩大,中低收入阶层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收入水平提高,就不会面临过速增长的税收压力,而导致税负过重的现象发生。且级次减少也便于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表4.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36000元的3%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税率设置没有体现量能课税,贫富差距没有得到很好调节目前国际上对于税率的设置多强调降低税率,减少级距,而我国目前对综合所得部分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较多,前三档较低级次的中低收入群体占大多数,且相应级距较窄,而高收入群体对应的较高档级距相较而言较大,没有体现量能课税原则。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过去适合较低档税率的中低收入者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将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只有适度扩大级距,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工薪阶层税负过重的难题。此外,在我国适用45%一档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较低,且国内学者多项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的主要纳税主体为工薪阶层,因此适当降低税率并不会动摇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根基。另外,边际税率过高,那么高收入群体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分散税基来降低相应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所以边际税率设置过高不尽合理。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1.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标准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所规定的基本减除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2019 年 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一项内容为自然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所得总额扣除6万元费用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先按月综合所得减除5000元,如果有剩余,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免征额的提高会减轻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此次改革中的基本减除标准依然不够合理,既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也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因为该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地区、行业差异和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不同地区、行业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水平存在差异,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会导致地区间的税负不平等。对此可参考不同地区、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基本生活成本水平,对不同地区、行业适用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地区和行业平等。而通货膨胀会增加纳税人的名义收入,导致更高级别税率的适用,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6。2.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明确规定7。本文着重论述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对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至高等教育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小学入学之前,年龄在3岁及3岁以上的儿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享受学前教育。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年龄下限为年满3岁的儿童,也就是说,0-3岁儿童的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之内。早在多年前,我国父母就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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