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集汇总.docx
高等教化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一、概念说明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 .学位证书制度:教化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o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确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2 .其他高等教化机构:依据高等教化法第六十八条其次款的说明,其他高等教化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化活动的组织(2分)。3 .高等学校:高等教化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高校、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4 .老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化行政部门依据教化教学须要设置的工作岗位(1分),聘请具有老师资格的公民担当相应老师职务的一项制度。5 .老师的权利:老师在学校教化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确定的行为(1分),以与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确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爱护(1分)。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2 .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化教学权(4)科学探讨权(5)对外沟通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3 .高校老师取得老师资格,须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教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探讨生或者高校本科毕业学历(1.5分)(4)有相应的教化教学实力4,教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老师法的规定,老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详细内容见老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分,共6分。5.写出我国的教化方针。教化必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必需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培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四、论述题。题共26分)1 .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内容见高等教化法第三十九条(4分、第四十条之规定(4分)。2 .教化法第四十一二条规定,受教化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相识,在教学工作中应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果和品德的公正评价(8分(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化法赐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化教学中,老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2)老师要实行公止客观的看法,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卑视、不分亲疏(2分);(3)对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品德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2分)(4)要从学生的实际动身,依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评价(2分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0分)2009-10-14I高校老师岗前培训教化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标签:高教考试问题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必要性和依法治教的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是确保教化的战略地位的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是保障公民受教化权的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能够促进和保障教化同等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建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化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供应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能够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化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教化法调整的教化关系教化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化行为而在国家、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自然人以与教化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教化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化法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爱护合法的教化关系,制裁不合法的教化关系,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的教化关系目的。教化法具有强制性问题2:关于教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教化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化法律文件中的详细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化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教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化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与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法定条件: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状况下,这一规则生效行为准则: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支配,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法律后果: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实行的国家强制措施(注:教化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要具有这三个要素并缺一不行)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法定条件。有时为了行文便利,条文中并不干脆列出法定条件,但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如义务教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并未规定其法定条件。但我们可以依据义务教化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是,“老师或有权教化学生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化教学的过程中”禁止体罚学生。也就是只有具备老师资格并履行老师职责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化教学时违反了此项规定,才能适用此法律规范。假如不具备这些法定条件,如学校的厨师在学生就餐的过程中打了学生,就不是违反了此项规范,而是违反了别的法律。法定条件在教化法律规范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假如法定条件不弄清晰,就有可能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比如以下案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化法第16条规范定的“禁止羞辱殴打老师”的规定?教化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准则依据教化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教化法律规范、义务性教化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化法律规范禁止性教化法律规范是指,(禁止作为)干脆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义务教化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与“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各种不得作为、禁止作为、不准作为等都是禁止性教化法律规范。禁止性教化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一是其对行为规则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赐予应有的制裁。义务性教化法律规范是指,(必需作为)人们必需作为确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教化法律规范中关于公民和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与应当作为、必需作为的规定都属于义务性教化法律规范。其特点是,法律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需担当确定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义务教化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需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工授权性教化法律规范是指,(可以作为)公民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为确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为确定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需作为一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为确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为确定的行为。授权性教化法律规范一般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法律赐予人们的权利,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行确定是否行使;如义务教化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二二是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详细实施方法、实施细则等,被授权者应依据实际状况与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等。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符合教化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会受到教化法律规范的确定,得到确定的嘉奖或激励。这是确定式的法律后果。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化法律规范受到的制裁,它说明人们违反这一规则时国家将赐予的处置。这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如依据义务教化法的规定,违反“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之规定时,就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惩罚、损害赔偿以与刑事责任等惩罚(义务教化法第16条)。一个教化法律规范可以不规定确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能缺少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假如缺少这一部分,教化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也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问题3:教化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定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些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爱护,称之为法律关系。教化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教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担当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类:个人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化活动、签署国际教化协议等)教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物质财宝(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财宝(创作活动的产品和与人身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宝)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教化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与义务问题4:教化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教化遵守法律就是在教化活动中遵守教化法,依法办事主动遵守法律与被动遵守法律教化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教化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教化法的行为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必需是违反教化法规定的行为必需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化法所爱护的对象,并且具有确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有意或过失行为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实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教化法律责任追究追究教化法律责任的原则是:“责由法定、依法定责”指违法者担当的教化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是由教化法规定的,应当依据教化法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指法定的教化法律责任追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问题5: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教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人。在教化关系中,教化行政机关、学校、老师和学生是四个最重要的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教化行政机关我国的教化行政机关是中心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既有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教化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化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我国的教化行政机关依据其所拥有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中心教化行政机关和地方教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与于全国的教化行政机关是中心教化行政机关,即国家教化部,依照教化法的规定:“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化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化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管全国的教化事业;职权范围与于确定地域的教化行政机关为地方教化行政机关,教化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化工作J教化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教化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以与公民个人的有关教化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教化行政机关作为教化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它可以以多种身份参与教化法律关系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干脆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吩咐和听从的关系形式表现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教化行政机关的权利教化行政立法权教化行政确定权教化行政吩咐权教化行政强制权教化行政惩罚权教化行政执行权教化行政监督权问题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不行分割,但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职务关系。其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均归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其本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教化行政机关所属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化公务员。只有具有教化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制度。问题7:学校是行政主体么?学校是教化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确定权利并担当确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化为主的教化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实力、行为实力与责任实力。学校是否为行政主体,关键看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有无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28条学校与其教化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依据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化者4、对受教化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者处分5、对受教化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老师与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者处分7、管理运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化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1、遵遵守法律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执行国家教化教学标准,保证教化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化者、老师与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化者与其监护人了解受教化者的学业成果与其他有关状况供应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问题8:老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老师具有两种身份,一般公民和从事教化工作的专业人员。老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它具有如下特点:1、在教化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化法律规范所设定。2、与老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3、是确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老师的权利:老师的权利,指老师在教化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化法、老师法等国家法律所赐予的权利。依据教化法、老师法对我国老师现阶段的权利所作的详细规定,老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1、“进行教化教学活动,开展教化教学改革和试验:简称教化教学权。2、“从事科学探讨、学术沟通、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看法:简称科学探讨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果”。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得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与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酬劳待遇权。5、“对学校教化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化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老师的义务老师的义务,是指老师依照教化法、老师法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化教学工作而必需履行的责任,表现为老师在教化教学活动中必需作出确定行为或不得作出确定行为。依据教化法、老师法的规定,老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2、“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支配,履行老师聘约,完成教化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化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化,法制教化以与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化,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切、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二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扰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化教学水平二问题9: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42条规定,受教化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教化教学支配支配的各种活动,运用教化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扰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较易受到侵扰的权利n学生的受教化权n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力n学生的人格尊严n学生的身体健康权n学生的人身自由权n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隐私权学生的义务n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化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n1、遵遵守法律律、法规n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n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n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的管理制度问题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与法律面前人人同等?n行政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因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起行政职权而发生,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和调整后便成为行政法律关系。教化行政法律关系就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n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体必需参与行政法律关系。n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有两个: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是行政相对方n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n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n2、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对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中也存在不对等性。n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只能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必需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担当义务。n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问题I1.违反教化法的行政法律责任n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担当的法律后果。由于教化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化法律责任。n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皆要担当法律责任;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不履行法定义务,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n担当行政法律责任的详细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n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n行政惩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蜴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惩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惩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以行政惩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惩罚可分为四类:n1、申诫罚。n2、财产罚。n3、行为罚n4、人身罚。n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但二者仍有较大的区分,这种区分主要表现在:n1、行政惩罚是由具有对外管理职能、享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n2、行政惩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主体。n3、行政惩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n4、对行政惩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相对方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诉。问题12:教化行政机关具有哪些行政惩罚权呢?n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的教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第三章(第九一一十九条)对惩罚种类和主要违法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教化行政惩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与其它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老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化行政惩罚。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教化行政惩罚法主要是: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学校有无行政惩罚权呢?问题13:法律的责任年龄n行政法律的责任年龄n14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行政责任实力时期n14周岁以下属于无行政责任实力时期n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政责任实力n民事行为实力的划分n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18周岁以上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n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n无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n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n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n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n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6周岁的人)关于民法n教化中存在很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从今定义可以看出,民法所调整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的根本区分,也是民法的本质特征。这种同等主体间的关系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之间。n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14:与学校有关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学校事故的主要表现n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n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n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n上文化课和试验课是出现的事故n劳动和文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n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n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n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n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问题15: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担当监护人的前提条件n学校成为监护人,前提条件有两个:n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实力n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学校n结论:学校是学生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监护与教化爱护n学校无监护职责,但是具有法定的教化爱护职责n教化爱护,是教化法规定的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平安赐予爱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化爱护和学校教化爱护n学校教化爱护是指学校作为担当公共教化职能的社会机构,由教化法等法律赐予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赐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看。监护与教化爱护的区分n监护和教化爱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和教化爱护产生的依据不同n监护和教化爱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n监护人和教化爱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n监护和教化爱护的内容不同n监护和教化爱护的手段不同n监护和教化爱护存在的时间不同n监护和教化爱护的职责不同问题16:刑法和刑罚n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惩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n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又称单行刑法)以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详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我国的刑法典。n教化法律属于非刑事法律,但教化法律中也有一些条款涉与犯罪和刑罚问题。n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化经费,对构成犯罪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教化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与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化教学设施有危急,而不实行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构成犯罪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化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羞辱、殴打老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阻碍义务教化实施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也规定了一些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第35条规定,羞辱、殴打老师,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老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是指修订前的刑法,其第14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指责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后的刑法第254条的规定与之相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指责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6条规定,老师体罚学生,经教化不改,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师品德不良、羞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化的经费,严峻阻碍教化教学工作,拖欠老师工资,损害老师合法权益,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也规定了若干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与教化亲密有关的有,第52条第1款规定,侵扰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第6款规定,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急而不实行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2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是指修订前的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若干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与教化亲密相关的有第25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德不良,影响恶劣,不相宜在学校工作的教化员工,教化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责任。这些法律中的这些条款规定了教化领域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规定也构成了广义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刑法的特点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刑法的制裁方式最为严厉。刑罚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是:(1)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2)必需由刑法明文规定;(3)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确定;(4)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我国刑罚的种类对不同的犯罪用不同的刑罚予以惩处。我国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刑,一类为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其5、死刑附加刑(附加刑亦称从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分为3种)1、罚金(罚金属于财产刑)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属财产刑)问题18:教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需违反教化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问题19:教化法律救济教化行政法律救济教化民事法律救济教化刑事法律救济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内。拙人认为依法治校,构建和谐和校内可从如下“五强化”入手,抛豉引玉,欢迎指正。(一)坚持依法治校,强化教化教学管理。学校要仔细实行义务教化法有关教化教学的法律规定,依法全面实施素养教化。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支配,坚持面对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坚持德育为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化学校严格禁止拒收服务范围内义务教化阶段学生,严格禁止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格禁止未经教化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的教材、教辅资料进校内,严格禁止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严格禁止组织学生参与未经教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竞赛活动,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与违规补课等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的行为。(二)坚持依法治校,强化师德师风管理。依据教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看法的通知(教基200028号)精神,强化师德师风教化,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全面提高老师职业道德素养为中心,以“当人民满足的老师”为目标,以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为重点,使学校老师形成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主动向上的良好职业道德氛围。(三)坚持依法治校,强化校内文化管理。强化校内文化和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校内隐性教化的功能。学校要提高对校内文化和环境建设的相识,建立健全学校文化和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增加搞好校内文化和环境的主动性、创建性和长久性,让每一个校内绿化、净化、美化、人文化,努力营造一个“以美促德、以美益智”的育人环境。(四)坚持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收费管理。仔细落实农村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与收费政策,健全学校收费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结合“价格服务进校内”工作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主动申报和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创建“价格服务进校内示范学校”,为素养教化的实施、和谐校内的构建创建良好的条件。(五)坚持依法治校,强化学校平安管理。强化学校平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化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平安。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平安教化,规范平安制度,落实平安责任,建设平安校内。高等教化法规概论试题一、概念说明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 .学位证书制度2 .其他高等教化机构3 .高等学校4 .老师聘任制度5 .老师的权利二、辨析题(推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1 .依据高等教化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2 .高等教化法所称高等教化,是指在完成一般高级中等教化基础上实施的教化。3 .依据教化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化、中等教化、高等教化的学校教化制度。4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5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需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当。6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应当主动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高等教化法其次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化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依据教化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 .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3 .高校老师取得老师资格,须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4 .«教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老师法的规定,老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5 .写出我国的教化方针。四、论述题。3题共26分)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2 .教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化者享有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相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德的公正评价(8分)3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0分)高等教化法规概论试题一、概念说明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 .学位证书制度2 .其他高等教化机构3 .高等学校4 .老师聘任制度5 .老师的权利二、辨析题(推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1 .依据高等教化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2 .高等教化法所称高等教化,是指在完成一般高级中等教化基础上实施的教化。3 .依据教化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化、中等教化、高等教化的学校教化制度。4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5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需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当。6 .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应当主动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高等教化法其次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化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依据教化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 .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3 .高校老师取得老师资格,须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4 .教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老师法的规定,老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5 .写出我国的教化方针。四、论述题。3题共26分)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2 .教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化者享有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相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德的公正评价(8分)3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0分)高等教化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一、概念说明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 .学位证书制度:教化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o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确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o2 .其他高等教化机构:依据高等教化法第六十八条其次款的说明,其他高等教化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化活动的组织(2分)。3 .高等学校:高等教化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高校、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4 .老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2分),由学校或者教化行政部门依据教化教学须要设置的工作岗位(1分),聘请具有老师资格的公民担当相应老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5 .老师的权利:老师在学校教化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确定的行为(1分),以与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确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爱护(1分)。二、辨析题(推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1 .错(1分)。依据高等教化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育人才为中心(3分)。2 .错(1分)。高等教化,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化基础上实施的教化(3分)。3 .错(1分。依据教化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化、高等教化的学校教化制度(3分)。4 .错(1分)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5 .不完全(1分)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需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当(3分)。6 .不精确(1分。学校与其他教化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化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主动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分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