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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xx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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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xx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管理制度)华电重工八钢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华电重工股份XX公司八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审核:批准:华电重工八钢项目部2012-8-18目录编制说明3第壹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4第二章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6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0第五章 土方开挖安全管理制度12第六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14第七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8第八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第九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1第十章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4第十壹章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6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7第十三章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30第十四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1第十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管理制度33第十六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4第十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制度34第十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和违章考核细则37第十九章 工伤事故方案和处理制度51编制说明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真正地将“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遵循“安全为天”的思想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意于使广大施工人员系统地学习和更好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的“人性化”管理作为企业的运营理念。严格贯彻“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逐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做到安全工作的“五同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本制度依据国家、行业、八钢、华电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且结合八钢项目部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于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和环境工作负责,且接受项目部安全监督体系的全面监督。第壹章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 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项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健康卫生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单位的各级安全会议。3 编制依据3.1 华电重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2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安全例会的分类安全例会分为安委会级、项目部级、安全部门级、各施工单位级、班组级等。5 安全例会的时间安排5.1 安委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壹次5.2 项目部安全会议每月召开壹次。5.3 项目部安全部门每周召开壹次。6 会议主要内容6.1 安委会、项目部安全会议6.1.1 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人员,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主要技术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主持。6.1.2 会议的议题是上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汇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总结,下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情况的通报等。6.2 安全部门安全会议6.2.1参加人员:各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工长,会议由项目部安全主管人员主持。各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及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参加。6.2.2会议的主题是各安全员汇报上周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于的问题;总结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6.3 班组安全例会6.3.1 参加人员:全班人员(包括外协工、临时工)会议由班长主持。6.3.2 班前会:接班或当天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6.3.3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或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且做好记录。6.3.4 班前会和班后会由班组组织进行。7 安全例会的记录7.1 每次会议均应检查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出措施是否得到落实。7.2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且立卷存档,分包单位会议记录也需要于项目部备案。第二章施工安全检查制度1 目的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各层次、各阶段的安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状态,为安全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施工单位范围内的各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安全检查。3 编制依据3.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 华电重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3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安全检查的形式4.1 定期安全检查按检查的级别分为:1、项目部应每月至少开展壹次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经理和分包商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监督体系成员参加,时间自定。2、安全监督体系人员的检查,每周进行壹次,由安监体系成员协商决定。3、分包商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自查:每月至少进行壹次,时间自定。4、分包商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自查:每周进行壹次,自行决定。4.2 项目部除定期检查外,仍将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安全专项或者季节性的检查;安全监督人员对项目现场随时进行检查且提出整改意见。5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5.1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且付诸实施;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5.2 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查安全部门和其它有关的部门;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5.3 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于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5.4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6 安全检查记录6.1 实施检查人员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进行检查,逐项记录,且保存有参加人员签名的检查记录,各分包单位的自检活动,也应该于项目部备份。6.2 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限期整改且反馈。6.3 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按照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处理。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特制订此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3 依据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2 生产运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3.3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职责4.1 项目部负责新入场员工的壹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负责新入场员工的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完成后,每人必须填写三级教育卡片。4.2 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将培训人员计划(含要求)报项目部,项目部审定后组织实施。4.3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且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5 三级安全教育及培训的主要内容4.1 项目级: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行业关联的规程、规定;本公司、项目部、业主有关安全施工规章制度;讲工伤事故血的教训。4.1 分包单位级:讲安全施工,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讲施工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防范措施和方法;讲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安全、劳动纪律。4.1 班组级:本班组极安全施工情况;工作性质和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作业指导书、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应注意的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讲劳保用品的使用和保管。6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及脱离岗位再次上岗的人员,必须进行再次上岗培训教育。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架子工、起重指挥、司索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且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8 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因故改变作业指导书;(2)实施季节性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3)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4)发生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未遂事故;(5)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9 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者上级单位要求,每周挑选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10 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应给予下岗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的处理。第四章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3 编制依据3.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3.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文3.4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职责4.1 项目部于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对项目部分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进行督促、监督、审查。4.2 项目部负责人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督、审批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工作,且监督其实施情况。4.3 项目部安全工程师参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督促、监督、审批以及交底。4.4 分承包单位应确认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范围和种类,明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和期限,分承包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5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5.1 壹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项目部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须经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审查,项目负责人批准,由项目部专业工程师交底后执行。5.2 达到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附据演算结果,报业主、监理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5.3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于季节来临之前完成。5.4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材料。5.5 工序首次施工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应于现场指导,如遇到不合适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审批。5.6 对相同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重复报批措施,重新进行交底。5.7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检查和交底记录是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项目部安全工程师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批情况。5.8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私自更改措施的行为,壹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土方开挖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严格施工现场土方开挖作业管理,保证土方开挖作业的施工安全和作业环境的整洁,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2.1沟、槽:凡开挖底宽于3m以内,开挖长度大于开挖底宽3倍及3倍之上的称为沟或槽。2.2基坑:凡开挖底面积于27以内的称为基坑。2.3狭窄的沟槽、基坑:深度大于1.5m、宽度和深度之比小于1的的沟槽称为狭窄沟槽。深度大于1.5m、直径和深度之比小于1的基坑称为狭窄基坑2.4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之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3土方开挖安全管理制度3.1土方开挖前,项目部应组织承包单位根据关联设计文件,检查地下已有的设施,例如电气电缆、通讯电缆、排水沟、地下管道等情况,编制土方开挖方案,项目部审查;地下已有设施位置必须于现场做好标记、标识。3.2施工区域内的土方开挖作业必须办理土方开挖作业许可证,经项目部审批确认后才能够正式开挖,无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土方开挖作业。3.3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且认真作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3.4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机具(挖掘机、运输车辆、抽水泵)于场外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区域,同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3.5土方开挖时,应严格按施工方案采取放坡(斜坡、台阶式坡)或支撑等方式,保证开挖边坡的稳定,同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基坑被水浸泡。3.6对于深度小于1.5m的坑、沟槽,如果地质条件允许,可不放坡;深度大于1.5m的坑、槽,必须于开挖中采取放坡或支撑等措施。3.7对于狭窄沟槽、基坑的开挖施工,编制安全防护施工方案,于开挖作业中必须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放坡、全部或局部加设支撑等措施,以保证挖土作业人员的安全。3.8对于深基坑开挖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且交底后才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必须要进行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3.9承包商于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对开挖过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护,且填写“破土作业安全检查记录表”。3.10于开挖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地下不明物(如电缆、电线、地下管道等)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项目部方案,且立即暂停开挖工作,待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察见且有处理方案后,再恢复施工,严谨擅自处理。3.11对于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项目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承包商接到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整改,且将整改结果报项目部。3.12对于承包商于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分包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且将整改记录报项目部备案。3.13土方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周边应设置刚性防护栏杆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以防止人员掉入坑内。3.14开挖出来的土方原则上不允许堆放于施工现场,因此分包单位应保证每日将挖出的土方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如果土方允许集中堆放于现场,则必须堆放整齐;如果要堆放于沟槽或基坑边,则堆土坡脚和基坑、沟槽边应留有不小于2m宽的通道。多余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于当日清理出施工现场。3.15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及回填土回运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同时编制运输计划报项目部,运输计划中要有土方运输的起止时间、运输车辆的型号和数量、车辆经过路线沿途清扫保洁措施等内容,同时用于运输的车辆不得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3.16开挖土方时,要有足够的抽水、排水和预防塌方的设施,基坑、沟槽内不得有积水。3.17具备回填条件的基坑、沟槽,要及时进行回填。3.18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且于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起重作业工作频繁,为了确保施工中设备、人员安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施工单位范围内的各种吊装作业。3 编制依据3.1 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定GB6067-20103.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标准GB/T5972-20063.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4 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定4.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施工现场必须选派具有丰富吊装经验的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关联的规定。4.2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建重量以及注意事项。4.3 对大中型(重量大于或等于30吨)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4.4 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俩台之上起重机械抬吊同壹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搭建,于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于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且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4.5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4.6 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作业位置,卷扬机、钢丝绳和各滑轮穿越钢丝绳的作业区域,禁止有人员作业、通行。4.7 各种吊装作业前,对于吊装区域、运行路线及吊装设施影响的区域,划为危险区域,挂设明显安全标志,且将吊装作业区封闭,安排专人监护,防止其他人员进入;吊物下及其经过部位不得有人作业。4.8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4.9 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坚持“十不吊”规定。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4.10 起重机的作业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作业场地不得下陷。不得于暗沟、地下管道和防空洞等上面作业。吊装前,必须先打好支腿,且保证支腿全伸。4.11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之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 起重机械设备5.1 施工单位自购或者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壹)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方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5.2 项目部负责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5.3 项目部负责对起重机械尤其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表见附件。5.4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 起重作业工器具6.1 吊索具的配备做到齐全、规范、有效,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实物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6.2 构件吊装时,当构件脱离地面时,暂停起吊,全面检查吊索具、卡具等,确保各方面安全可靠后方能起吊。6.3 施工单位对于所有的吊索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记录,保存记录,钢丝绳应注意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处理。第六章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现场的用电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管理。3 编制依据3.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 职责4.1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电气专工工程师负责对用电关联方案进行审批。4.2 项目部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用电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4.3 分包商项目经理对本项目部全体人员安全用电和保证临时用电工程符合国家标准负直接领导责任。4.4 施工单位电气班负责对施工用电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负责系统有情况时和供电部门联系。5 临时用电管理5.1 施工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责任人。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于5台及之上或设备总容量于50KW及之上者,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5.3 施工临时用电电源的布置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4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关联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且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定期检(复)查表;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6 安全距离6.1 于建工程不得于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6.2 于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和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表1于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和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6.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于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于最大偏斜时和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起重机和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如达不到之上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且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7 接地7.1 于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和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7.2 当施工现场域外电线路共用同壹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和原系统保持壹致。不允许壹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另壹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8 配电箱和临时电源8.1 施工现场用电,以“三级配电、二级漏保”,“壹机、壹闸、壹漏、壹箱、壹锁”为原则。8.2 配电室应设于粉尘少、潮气少、振动少、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通畅的地方,且能自然通风,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8.3 配电柜和控制柜应和重复接地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8.4 配电室布置应保证工作通道和检修通道,门向外开,且配锁。8.5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8.6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挂接地线,且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且填写工作票。8.7 发电机停放地点平坦较周围高0.25-0.3米且做好防雨防砸措施。8.8 发电机组电源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必须和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且列运行。8.9 配电室、发电机房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储油桶。9 其他规定9.1 常用电气工具的绝缘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9.2 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闸刀型电源严禁带负荷拉闸,以免引起电弧烧伤。9.3 现场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室内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2.5m,室内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3m,不得随意挪动。9.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于闸刀上或插入插座内使用;严禁用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用壹个开关控制俩台之上设备。9.5 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9.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9.7 若遇发生电气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9.8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9.9 施工现场壹、二、三级配电盘之间干线,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或埋深0.5米,严禁沿地面埋设。过道路等处必须有避免机械损伤的措施。第七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确保高处作业安全,防止高空坠落、高空坠物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八钢项目部范围内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 基本规定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务部门体检合格,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禁止高处作业。3.2 严禁站于被吊物或不稳定结构上施工。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具袋,手持工具应系好保险绳。严禁相互抛掷工具和物料。3.4 凡2m及之上为高处作业,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于上方的牢固可靠处,不得挂于带有剪断性的物体上。无牢固可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人员应拒绝施工。施工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3.5 高处作业不得坐于平台、孔洞边缘,不得依靠于栏杆上,不得躺于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于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严禁走单梁。3.6 高处作业人员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架或栏杆、吊车臂等攀爬上下,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3.7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负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3.8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于可靠的地点或用铁丝扣牢且有防坠落的措施。3.9 于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六级之上的强风、大雨、大雪、大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3.10 高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以满足施工需要。3.11 严禁高处抛扔物件的行为。第八章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 建筑施工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制度4 职责4.1 各施工单位由项目部组织应成立防火、防爆应急小组,由施工单位负责本责任区防火、防爆器材和物品的配置租用和回收,行使消防监督、检查的权利,且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安全部门行使防火、防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火、防爆器材的采购。4.2 各项目部必须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围之内,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人员责任制。4.3 各项目部应于各阶段明确防火、防爆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4.4 各项目部必须教育职工牢固树立防火、防爆思想,加强防火、防爆管理。4.5 各项目部应结合实际,于各阶段各季节做好防火防爆检查工作。4.6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火、防爆应急小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套物调查、分析、统计、上报。5 基本要求5.1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网络,设立义务消防(员),且定期进行培训、活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5.2 于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壹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壹个。5.3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且定期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5.4 灭火机有效;消防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于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挡,严禁挪作它用。5.5 凡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5.6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5.7 下班要检查所于岗位是否仍有火星或其它火源。5.8 禁烟、禁火区严禁烟火,且设置“严禁烟火”的警告牌。6 现场管理6.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类型和足够数量的消防材。6.2 安监部门应坚持施工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监督。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器材。6.3 从事焊接、切割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应特别注意对设施、电缆的保护。6.4 废油不得随意倾倒,须、妥善处理。6.5 电缆通电前,应做好电缆防火封堵工作。7 仓库管理7.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0-87)规定。7.2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7.3 氧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屋面应采载轻型结构,且设置气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7.4 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且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7.5 易燃易爆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防火制度,懂得各类灭火机使用方法。7.6 严禁于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7 易燃、易爆区域的门应向外开,屋顶应用轻型防火材料,照明需用防爆灯。7.8 工具间、仓库内不得使用60w之上的电灯泡,严禁用碘钨灯取暖。第九章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规范八钢项目部焊接作业时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工作的内容、要求、工作流程、职责、权限、检查和考核。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八钢项目部于建筑施工活动中所有的焊接作业安全管理。3 编制依据3.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4 焊工管理及个人防护5.1 参加焊接、切割和热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5.2 凡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参加该项工作。5.3 进行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结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开。5.4 进行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且应防止灼伤。5.5 当有需要对腿部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耐火的脚盖或其他有效的用具。5 焊接作业环境安全5.1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5.2 进行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必须经常检查且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5.3 严禁于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5.4 于焊接、切割地点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5.5 不宜于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5.6 严禁于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采取措施清洗,于确认容器冲洗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和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员严禁站于容器的封头部位。5.7 于已贮油区域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制度。5.8 于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工作,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且须经项目部工程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前,应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符合安全后方可进行。5.9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5.10 于下列施工场所进行焊接作业前应开具特殊动火工作票:1)易燃、易爆品存放区;2)煤气管道附近;3)油库附近;4)坑井、金属容器内;5)业主有要求时。6 焊接设备安全6.1 焊接设备及关联设备应放置稳妥且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人员构成障碍。6.2 壹、二次线应布置整齐,壹次线不得超过5m,二次线不得超过30m,牢固可靠。6.3 露天焊接设备应布置于干燥的场所,且应有遮蔽。6.4 焊机及其外接点均宜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电焊机前后宜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6.5 电焊机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符合要求,且不得多台串联接地。6.6 电焊钳及电焊导线的结缘应良好,导线截面应和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7 焊接作业的安全检查7.1 焊接人员于作业时,应经常检查且注意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情况时,应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7.2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工作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7.3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对重要区域或危险性较大的焊接作业项目,于作业前应进行消防检查,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护、检查。7.4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保持本项目部有关焊接安全检查和控制情况的记录。第十章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 编制依据2.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2000250号3 适用范围八钢项目部现场所有的气瓶检验、运输、使用、保存。4 管理4.1 检验4.1.1 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壹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壹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壹次。气瓶于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4.2 检查4.2.1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和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4.2.2 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4.2.3 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4.2.4 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4.2.5 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防震圈。4.3 使用4.3.1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和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氧气瓶为天蓝色,标注“氧”字样,字样为黑色;乙炔瓶为白色,标注“乙炔”字样,字样为红色。4.3.2 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4.3.3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于侧面以免气流伤人。4.3.4 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和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4.3.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4.3.6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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