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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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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临床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未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助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中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基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支撑。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医学科技发展前沿、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全省重大疾病防治需求,针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与短板,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并为培育省部、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第四条实验室依托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设立,探索开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与有关省辖市共建实验室。第五条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择优汰劣”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分类管理、稳定支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多元投入、引领发展”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体系。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省卫生健康委给予一定资助作为引导性经费,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谋划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二)编制并实施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支撑与发展条件。(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四)组织实验室申报,监管实验室建设运行,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及相关条件。(五)核准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六)组织实验室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七)核准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备案。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列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优先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成立实验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S)推荐、任免、报备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四)负责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第九条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取得有关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实验动物伦理、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开展行业亟需基础性工作,服务行业发展需求。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规划布局,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等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托单位推荐、公开征集、定向委托、专家提名等方式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验收评估。第十一条实验室申请需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单位既有实验室或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科,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二)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学术带头人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三)具有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清晰的边界,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四)实验室符合建设规划,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所属研究领域居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是依托单位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五)依托单位应当保障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相关实验条件。依托单位承诺根据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开放经费。原则上实验室每年专项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第十二条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向依托单位批复立项结果。根据立项批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获核准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实验室。鼓励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形式依法依规支持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验收,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5名(奇数)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实验室,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省卫生健康委将向社会公布各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第四章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品行端正,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9个月,海外特聘外籍专家不少于6个月,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个评估周期(5年)内召开不少于3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o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聘请省外专家。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备案。学术委员会应由7至13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年龄在45岁以下委员不少于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H"一条实验室应当每年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和本领域科研最新发展及趋势报告,提出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建议。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当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既注重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同时做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育。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当设置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实验室名称。以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注重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疾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年度起止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二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第三十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核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第三十一条评估工作依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卫生健康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三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3%o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实验室进行重新认定。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NHCKey1.aboratoryof×××(依托单位)“。第三十四条已成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省卫生健康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三十五条中医类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按河南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2010年发布的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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