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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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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分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是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信息。第三条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第四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记录,区人社行政部门记录的,应向市人社行政部门归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第七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评价,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将评价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以适当方式告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章信用分级评价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优秀):(一)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二)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行为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良好):(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二)近一年内无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处理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一般):(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下达整改函或暂停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处理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70分至79分的。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69分及以下的。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四条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二)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担新型学徒制、项目定制等项目培训重点支持;(三)申请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四)在开展本培训机构许可范围的业务时,予以政策支持,向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进行重点推介;(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五条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二)在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六条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第十七条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次;(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十八条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督。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到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查询评价结果信息,对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查询。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为本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市人社行政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经异议申请处理,调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据以认定信用评价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变更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关于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怎么确定?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由谁实施?答: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相关工作。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几个等级?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价为A+级(优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优秀):(一)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价为A级(良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良好):(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近一年内无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处理的;(S)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六、在什么情况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价为B级(一般)?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一般):(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下达整改函或暂停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处理的;(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70分至79分的。七、在什么情况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价为C级(较差)?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S)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69分及以下的。八、对被评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何激励措施?答: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二)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担新型学徒制、项目定制等项目培训重点支持;支持;(四)在开展本培训机构许可范围的业务时,予以政策支持,向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进行重点推介;(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九、对被评为A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何激励措施?答: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合理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二)在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S)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十、对被评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何惩戒措施?答: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次;(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十一、如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异议,如何提出异议申请?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为本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十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后如何处理?答:市人社行政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十三、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如果据以认定信用评价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如何处理?答: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据以认定信用评价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变更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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