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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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的公告.docx
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4.28生效日期:2023.07.31文号:北证公告20233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38号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4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2023年4月28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管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会员应当对单一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股票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以下简称客户担保物集中度)进行监控,并结合不同股票的风险特征,对客户担保物集中度上限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三条会员应当重点关注单一股票作为信用账户担保物总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结合股票估值、股价波动、上市公司经营等因素加强风险识别。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信息。第四条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在25%以上且该股票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对于该股票的客户担保物集中度在70%以上且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客户,会员应当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委托,并可以采取其他风险防控措施。会员应当每个交易日根据前一交易日的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和股票静态市盈率,对前款规定的客户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不晚于次一交易日开市生效。会员可以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对本条第一款要求从严进行调整。第五条会员根据本指引第四条对客户采取暂停接受融资买入相关股票的委托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该客户未了结的相关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细则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展期。第六条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七条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第八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指引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