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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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doc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FIDIC设计选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FIDIC设计选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通 用 条 件 1 普通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假如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1.1.1.3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伴同提交的全部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犹如时提交)。 1.1.1.5 “履约保证”和“付款方案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假如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或一方)”按照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全部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全部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按照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仆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仆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全部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仆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全部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全部其他协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全部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全都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询问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实验、期限和竣工 l.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 “开工日期”系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 1.1.3.3 “竣工时光”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状况而定)按照第8.2款竣工时光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按照第8.4款竣工时光的延伸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伸期)的所有时光。 1.1.3.4 “竣工实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状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按照第9条竣工实验的要求,举行的实验。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按照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实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状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按照第l2条竣工后实验的要求,举行的实验(假如有)。 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状况而定)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实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伸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伸期)。假如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 款项与付款 1.1.4.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约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根据合同做出的调节(假如有)。 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 “终于报表”系指第14.11款终于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1.1.4.4“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所有)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5“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假如有),按照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 “保留金”系指雇主按照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按照第l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举行支付。 1.1.4.8 “报表”系指承包商按照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全部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暂时工程、雇主设备(假如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远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暂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远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按照合同要由承包商供给的只供材料(假如有)。 1.1.5.4“永远工程”系指按照合同承包商要举行设计和施工的永远性工程。 1.1.5.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远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假如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暂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远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全部各类暂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工程”系指永远工程和暂时工程,或视状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 1.1.6.1“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按照合同提交的全部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远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假如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不行抗力”见第l9条不行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系指全部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章和细则等。 1.1.6.6“履约担保”系指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假如有)。 1.1.6.7“现场”系指将实施永远工程和运输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节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全部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约定)”、“已达成(取得)全都”、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远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特地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方案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确实解释不尽相同。 1.3 通信沟通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赋予或颁发批准、证实、同意、确定、通知和 哀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纳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哀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哀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实、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迟延。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纳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沟通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雇主要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假如有)应由雇主担当。 1.7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按照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 在另一方彻低自主打算的状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所有或部分转让; (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按照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仆人员有权在全部合理的时光使用全部这些文件。 假如一方发觉为实施工程预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刻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 除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隐秘的。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学问产权应归承包商全部。 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赋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值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修理、更改、调节、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状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举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学问产权应归雇主全部。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隐秘的任何信息。对雇主为了证明承包商遵守合同的状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该透露。 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远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 承包商应发出全部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根据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所有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假如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转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光(或几个时光)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假如按照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光和方式提供。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赋予。 假如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光,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假如雇主未能准时赋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遇延误和(或)招致增强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按照第8.4款竣工时光的延伸的规定,假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赋予延伸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赋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根据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举行约定或确定。 但是,假如浮现雇主的违约是因为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状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伸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按照承包商的哀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帮助: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 帮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i)按照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为运输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 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 雇仆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仆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按照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举行合作: (b) 实行与按照第4.8款平安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庇护要求承包商实行的类似行动。 2.4 雇主的资金布置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布置的合理证实,说明雇主能够根据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初估算)。假如雇主拟对其资金布置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具体状况通知承包商。 2.5 雇主的索赔 假如雇主认为,按照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伸,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按照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雇主的设备争免费供给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对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对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情或状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伸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按照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按照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伸期的事实按照。然后,雇主应根据第35款确定的要求,约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假如有),和(或)(ii)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伸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伸期(假如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对付款中扣减。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或第l46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对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雇主的管理 3.1 雇主代表 雇主可任命1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按照合同举行工作。在此状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付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权力,涉及第15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假如雇主希翼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不少于l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13期通知承包商。 3.2 其他雇仆人员 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实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自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 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实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沟通语言。 3.3受托人员 全部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实、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实验、或类似行动,应犹如雇主实行的一样有效。但是: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按照合同应担当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看法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否决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 假如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确实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快速对该确定或指示举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 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假如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节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按照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根据第3.5款对任何事项举行约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商议尽量达成协议。假如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状况赋予应有的考虑,根据合同作出公平确实定。 雇主应将每项约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约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打算的规定,将争端提交DAB。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普通义务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暂时性或永远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平安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全部施工办法和所有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平安性担当责任。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纳的为工程施工的布置和办法的细节。事先未知雇主,对这些布置和办法不得做重要转变。 4.2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纳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纳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假如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l3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t3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浮现以下状况雇主按照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伸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额; (b) 承包商未能在约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对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订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举行订正;或 (d) 雇主按照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有权终止的状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全部伤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雇主应在承包商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按照合同实行行动所需要的所有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白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具体资料提交雇主取得同意。假如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具体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按照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雇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和全部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l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沟通语言。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囫囵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犹如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 (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阅历的具体资料, (b) 分包商担当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c) 分包商担当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雇主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节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假如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驳看法,并附有具体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4.6 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举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 雇仆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假如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强费用,达到一个有阅历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暂时工程或进入的布置。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根据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假如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假如按照合同,要求雇主根据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光和方式,向雇主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全部部分正确定位,并应订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 平安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全部适用的平安规章;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全部人员的平安; (c)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退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开对这些人员造成危急: (d)在工程竣工和根据第l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守卫和看管; (e)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全部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庇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暂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论证遵照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具体规定。雇主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举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头前,向雇主提交全部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雇主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显然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10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全部有关资料,提供应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全部此类资料,也应提供应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全部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普通要求提出的状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担当责任。 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担当的所有义务(包括按照暂列金额所担当的义务,假如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有关事项的费用。 4.12 不行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情和其他状况的所有须要资料; (b)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当完成工程的全部困难和费用的所有职责; (c)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节。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暂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担当所有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开干扰 承包商应避开对以下事项产生不须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便利,或 (b) 全部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全部的。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须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伤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4.15 进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相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惬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相宜的车辆和通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 承包商应(就各方间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全部必须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须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c)雇主不应对因为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缘由引起的索赔负责; (d)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相宜性和可用性; (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相宜、不行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16 货物运送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雇主; (b)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全部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送、接收、卸货、存储和庇护;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货物运送引起的全部伤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商议和支付因为货物运送引起的全部索赔。 4.17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全部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预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8 环境庇护 承包商应实行一切适当措施,庇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伤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状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给其所需的全部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具体规定和价格见雇主要求。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对付金额(按其价格),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约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给的材料 雇主应预备雇主设备(假如有),供承包商根据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布置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 (a) 除下列(b)项所列状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b) 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对付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约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根据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给的材料”(假如有)。雇主应自行担当风险和费用,根据合同规定的时光和地点供给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举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快速通知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刻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给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觉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全部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次报告应包括: (a) 设计、承包商文件、选购、创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实验、投产预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发展状况的图表和具体说明; (b) 反映创造状况和现场发展状况的照片; (c) 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创造商名称、创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i) 开头创造, (ii)承包商检验, (iii) 实验, (iv)发货和运抵现场; (d)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e)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实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 变更、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g)平安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情和活动的具体状况; (h)实际进度与方案进度的对照,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情或状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退延误正在(或预备)实行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挡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仆人员、以及由(或代表)雇主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雇主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实行一切须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开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须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当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暂时工程。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清除并运走全部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暂时工程。承包商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平安的情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 4.24 化石 在现场发觉的全部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实行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觉物。 一旦发觉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快速通知雇主。雇主应就处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