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TheLawofTreaties.ppt
第十章 条约法(The Law of Treaties),一、条约概念,(一)条约的定义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二)条约的基本特征,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条约在于确立缔约主体间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条约通常采取书面形式。,(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国际上没有公认的条约分类法。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条约、公约或专约(convention)、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协定(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换文(exchange of notes)、宣言(declaration)。,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四)条约法的渊源,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一)缔约能力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二)条约的缔结程序,1、谈判(negotiation)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full powers)。这种代表称为“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2、签署(signature),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草签(initial)和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约具有拘束力,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3、批准、接受、赞同(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国家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4、互换和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多边条约一般将批准书交存保存条约正本的某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5、条约的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不以生效为条件。,(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保留的成立,1、须经其他全体当事国接受才能有效成立的保留2、经个别缔约方单独接受即可部分成立的保留3、保留经另一缔约方反对,该条约在保留方与反对保留方之间会出现两种效果:,A如果反对保留方提出反对时,仅所提出保留所涉的条款在两方之间不发生效力,则该条约的其余条款仍可在两方间生效B如果反对保留方在提出反对保留的同时,提出因为保留而条约的全部条款不发生效力时,则该条约的全部在两方间不发生效力。,三、条约的效力(validity of treaties),(一)条约的适用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指条约生效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三)条约与第三国,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国,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pacta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应得到第三国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第三国若无相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四)条约的冲突,1、如果所订条约中载有“不得违反某条约”的规定,从新约或旧约;2、条约没有明文规定:A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完全相同,并且订立后又没有终止先约,则先约仅仅在其规定与后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即后约优于先约。,B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有两种适用办法:一是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先约也仅仅在其规定与后约相符的范围内适用,即后约优先于先约二是在为两个条约当事方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方之间,依两方都是当事方的条约为准。,(五)条约的执行,方式:1、纳入(直接适用):不须另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而直接纳入国内法2、转化(间接适用):须经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3、混合转化:即采用转化和纳入的方式,四、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1、解释机关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可采用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与其有关的条约。,2、条约解释的规则,善意原则。整体性原则。目的原则。通常意义原则。,五、条约的修订(revision),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修正(amendment)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进行更改。修改(modification)指在若干当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六、条约的终止与无效,(一)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条约到期;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条约被代替;退出;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单方终止条约。,单方终止条约情况:,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二)条约无效(Invalidity)指缺乏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的成立: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