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行政赔偿.ppt
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本章要点,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3、行政赔偿范围。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6、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二)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三)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四)与司法赔偿的区别,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一)各国的不同规定 1、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 3、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4、违法归责原则(二)我国的规定 违法归责原则,四、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主体 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主体。(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三)损害事实(四)因果关系,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3、政治体制的制约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5、国家财力的影响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三、行政赔偿费用,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行政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二、行政赔偿标准(一)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我国实行工资定额赔偿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1)身体伤害赔偿(2)残疾损害赔偿(3)死亡损害赔偿(二)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三)单独提出(四)一并(附带)提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三、行政赔偿诉讼四、行政追偿,【案例一】1996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瞥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问: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将拍卖款全额返还给A公司,并赔偿因此而造成A公司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C公司可以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海警支队扣押货轮的行为违法。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上级公安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如果是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从而导致当事人逾期起诉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于1997年1月作出,至1998年9月时未超出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应予受理。4、A公司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案例二】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然而,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