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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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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docx

    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H)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蒲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等工作;指导民族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四)参与制定有关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指导清真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置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蒲宗教活动。(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或协调的事务。(七)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领城动态信息汇总、分析。(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九)巩固、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负责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教育培训,协助做好政治安排;指导民族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制度修订、协助人事安排。(十)指导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I;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维护全县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边界无(行政许可类)表27序号1(省行政许可31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建、改建(新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卜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4-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4-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5-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5-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5-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险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省行政许可33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建、改建(新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4-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4-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5-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一)法人登记申请书;(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七)章程草案。“5-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H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同意的文件应我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省行政许可46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宗教团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报上级部门审核。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4-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二)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账务、资产、会计制度;(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不具备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财务、资产监督检查和审计。”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省行政许可47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实施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4-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H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犷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卷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4-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5(行政处罚类)序号1(省行政处罚80号)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处罚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2 .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个人或团体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省行政处罚81号)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个人或团体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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