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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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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doc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本科教案主讲教师: 黄锡生 教授 单 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1、课程性质与任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的能力;加强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法律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能力,以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课程的基本要求(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产生、发展,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2)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问题。(3)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4)掌握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标准制度。(5)了解与掌握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概念、历史发展、原则、范围和管理机构。(6)了解和掌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况,掌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7)了解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况,掌握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8)了解并掌握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发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基本原则、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9)了解并掌握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国际水道保护、有害废物和核能国际管制、陆地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立法。3、实践环节在理论教学中,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对有关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在理论教学结束后,可组织学生到环保局、法院等机构实习和参观。4、教学方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两方面,以课堂教学为主,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多媒体教学。5、教学时数及分配整个课程54学时,其中课堂讲授48学时,实验(即讨论)6学时。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4学时;第二章:4学时;第三章:2学时;第四章:2学时;第五章:2学时;第六章:4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第七章:2学时;第八章:2学时;第九章:六学时(讲授4学时,讨论2学时);第十章:6学时(讲授4学时,讨论2学时);第十一章:6学时;第十二章:4学时;第十三章:4学时;第十四章:2学时;第十五章:4学时。6、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本课程之前应安排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基础。7、参考教材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肖海军环境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汪劲自考过关名师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出版社年月第一章 绪 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密切相关的环境科学基本知识,以便于为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打下相关知识基础。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的概念、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教学难点: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及可持续发展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主要讲了三个问题,第一是环境与资源;第二是环境与资源问题;第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本章的学习要求,通过学习能够了解一些环境科学的基本知识,为学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奠定基础。具体内容: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一)环境的概念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二)环境的分类1、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为标准,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自然环境是指环境生物社会的自然界。人为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的。2、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二、资源的概念及分类(一)资源的概念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等。 (二)资源的分类1、 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2、 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三)环境与资源的关系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物联系性、无国界性;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资源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之一,破坏了自然资源就是破坏了环境。但破坏了环境不一定破坏了自然资源,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虽说污染了环境但并没有对资源造成破坏。由此可见,我们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逻辑关系。本书在许多情况下使用的“环境”概念是“环境资源”的简称。1、环境与资源的联系:(1)两者密不可分;(2)两者互相依存;(3)两者均有经济价值。2、环境与资源的区别:(1)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2)两者的形态不同;(3)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4)两者强调的价值和效益属性不同。第二节 环境资源问题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二)环境资源问题的分类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二、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和某些局部生活环境问题上,如因连连战火所引起的土地荒芜退化问题,滥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等。第二个阶段,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阶段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二是生态破坏。第三阶段,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著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是越境环境问题、全球环境资源问题大爆发的阶段。三、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一)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国自然资源遭到的这次大范围的冲击和破坏,使中国的环境问题发展到非常严重的阶段。(二)“文革”期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三)1973年至1978年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政治动乱的形势下,无力阻挡污染急剧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工业盲目发展,城市布局混乱,导致环境急剧恶化,主要城市都出现了严重污染的局面;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自然灾害频繁;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化、盐碱化趋势加剧;农业环境普遍受到化肥、农药、工业“三废”的污染;人口剧增对环境造成巨大冲击和压力,使得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淡水等各种自然资源超负荷开发利用,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改革开放后环境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二是环境破坏相当严重。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 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只是局部地区大气和水污染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反污染运动。1962年美国出版了蕾切尔·卡逊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该书描述的农药污染造成的生态危机,震动了欧美各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在分析了当时的环境问题,全面阐述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后,提出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资源保护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一)人类环境观发展的回顾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人类在畏惧自然情绪的笼罩下,虽然也萌发过某些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如“天、地、人合一”的思想,但在总的自然观上,还是把人看作自然的奴隶,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人类一方面为战胜自然的辉煌胜利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又为由于对自然的盲目征服,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第三阶段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这一转变的标志,就是1972年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所发出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二)两种环境观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谓两种环境观,是指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却无视自然的环境观和重视自然的环境观,也称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现代环境观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它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人和自然必须和平共处、和谐发展。即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现代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 三、环境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一)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惟一选择在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提出了种种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悲观论、盲目乐观论,又称盲目发展论、积极乐观论,又称可持续发展论(二)(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20世纪5070年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形势呈现出了恶化的趋势。发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20世纪80年代初,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共同的危机”、“共同的安全”、“共同的未来”三个著名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末,更是21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持续发展成了时代的最强音,并被具体体现到了这个会议发表的五个重要的文件中。人类最终理智地选择了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传统发展思想是相对立的,是在对传统发展思想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的一个彻底的否定。1、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里约宣言)。”2、可持续发展的涵义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点是:(1)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2)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3、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是发展,把消除贫穷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可持续发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6)可持续发展还非常强调人类必须改变对自然界功利主义的传统态度,树立起一种全新的现代文化观念。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1)将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增长模式 (2)变革社会观念,发展适度消费的新大众消费模式 (3)开发同环境友善的技术,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同自然相容的产业体系(4)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5)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文明四、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和发展概况(一)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3、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4、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二)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1、环境保护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是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保护。第二个时期,即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是环境保护缓慢发展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保护。第三个时期,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是环境保护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保护。2、现代环境保护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现在。 3、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中国的环境保护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称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规模小、范围小,且主要偏重于自然保护。第二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中国近代环境保护。这个时期的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自然资源和治理局部工业污染。第三个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称为中国现代环境保护。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的发展很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49年至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兴盛阶段,称为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课堂思考问题:1、环境与资源的含义及其关系是什么?2、环境问题具有哪些发展阶段?3、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什么?案例举例:胡杨林是生长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林群,具有调节气候、稳定河道、防风固沙、阻止沙化、维持荒漠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胡杨林以塔里木河流域分布面积最大且最为集中。据国家考察队1958年统计,塔里木盆地胡杨林为780万亩左右;到1979年,则锐减为210万亩,比50年代减少58%。胡杨林减少的重要原因是毁林开荒。到1982年,塔里木河沿岸毁林开荒已达200多万亩。胡杨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300多公里。自1972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地下水位由50年代的35米,降到80年代的1113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 怪圈,使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干塔里木)布置作业:要求学生课下查找相关资料,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与环境保护现状加以了解。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二)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三) 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四) 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而环境资源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二)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1、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5、是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二、适事范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三、适人范围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四、适时范围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法律相应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高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根据前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的分类,以下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分别叙述。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物权。环境司法权。(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又称之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即都离不开环境资源。2、 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3、 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1、环境资源2、环境资源行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客体。课堂思考问题: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一元论”与“二元论”?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案例分析: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布置作业: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国外及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为当前及今后的立法提供历史借鉴。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教学难点:每个阶段的特点及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联系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两大节。第一节: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历史。具体内容: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一)“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二) 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三)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节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简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杂律下的规定。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发一些行政法规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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