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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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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幼儿园有关设计建设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县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县政府备案。经批准后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四条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住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第五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预留好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第七条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化趋势、入学需求以及生活圈相适应,并符合幼儿园办学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户数达到1200户或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均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参考标准见下表)。住宅开发项目用地中有控规教育用地的,应按控规规定配建。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的责任和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教育局对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未按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等问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第九条县发改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核立项手续。第十条县住建局在受理住宅小区项目建设、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建局应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幼儿园在勘察设计、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和移交。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县教育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县住建局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先向县政府报送移交书面报告。县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后组织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育局等单位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住建局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综合验收且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自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要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县教育局,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其清单(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教育局签署接收意见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住建局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并移交。县教育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办理。第十三条县教育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配套幼儿园移交前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税费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住建局应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不予办理当期或后期验收、售卖等手续。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先建后调整,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县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八条县政府是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未按本办法落实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家和省配套政策规划并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建成;已规划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应限时整改并投入使用;未规划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本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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