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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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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附件下载: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docx2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3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4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5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docx6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7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docx8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地方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第六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H一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H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2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冬小麦和夏收春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小麦“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X该省份小麦播种面积/小麦总播种面积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扩种油菜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粮食油料生产分品种下达目标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义40%+任务因素义55%+脱贫地区因素X5%)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某省资金数二X资金总额该省因素测算资金数×绩效调节系数£(各省因素测算资金数X绩效调节系数)附件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地方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H一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4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o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棉花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省、棉花产量较大的省、甘蔗产量较大的省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X5%)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糖料蔗良种更新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糖料蔗机械化作业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天然橡胶胶园更新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义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义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义40%+任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X5%)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含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南极磷虾船建造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国家级海洋牧场X相应补贴标准+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又相应补贴标准+远洋渔业基地X相应补贴标准+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补助南极磷虾船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甘少次人就该省因素测算资金数X绩效调节系数次人乂跖某省资金数=(各省因素测算资金数X绩效调节系数)×资金心额附件5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地方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各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第六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直属垦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H一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H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6农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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