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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公证制度重点串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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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公证制度重点串讲.doc

    上篇:公证制度第1章 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单选)(11-4)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性质是公证机构的民事证明行为。(单选)公证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最初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名词解释)公证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单选)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多选)根据公证法>的規定,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简答)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论述)试述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下:(1)联系: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区别: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和调解协议,从而终局的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单选)1955年4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公证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当时公证工作的重心是买卖合同公证。(单选)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名词解释)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单选)公证机构的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中间人角色的保证。第2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单选)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原则。(名词解释)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多选)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合法原则、回避原则、真实原则、独立原则、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保密原则、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单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简答)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1)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2)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也是公证执法的需要。(3)独立公证又是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多选)公证中的回避原则包括的方式有公证员依法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简答)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名词解释)(11-4)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正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可分为公证员自行回避与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名词解释)(单选)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第3章 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单选)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公证机构。(多选)(11-4)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正确表述是:公证机构是中介机构、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简答)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1)公证机构的法定性。(2)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3)公证机构的独立性。(4)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性。(6)公证机构具有非政府性。(单选)公证机构有很多特征,但是非营利性和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公证机构赖以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基础。(多选)根据委托人申请办理继承事项、根据委托人申请提存、根据委托人申请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属于公证机构任务。(简答)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简答)简述公证机构的权利。(1)核实权。(2)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3)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单选)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单选)(11-4)设立公证机构,其审批的司法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单选)我国公证机构采取的原则是许可设立主义。(简答)简述设立公证机构时所需审查的内容。(1)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2)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的设立的原则,即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3)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了公证法所要求的四项条件。(4)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单选)(1l-4)蕾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协会的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名词解释)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我国的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单选)公证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重要事项,需要经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章 公证员(名词解释)公证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单选)(11-4)可以担任我国公证员的人员是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人员。(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简答)简述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单选)(1)国籍条件。在我国,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双重或者多国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员。(2)年龄条件。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业务,出具公证书,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权,公证行为本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与品行的人,才能承担起如此重大的责任,才能依法履行职责。(4)业务条件。由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的性质决定。对公证员的业务条件要求应当是比较高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简答)简述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0条的规定,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单选)公证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曾经从事法律职业且考核合格。 (简答)简述公证员的法定权利。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立的,力保障公证员执行职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3)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简答)简述公证员应承担的义务。(1)遵纪守法;(2)属恪守职业道德;(3)依法履行公证责任;(4)保守执业秘密。(单选)在我国,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第5章 公证书(简答)简述公证书的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名词解释)(1l-4)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单选)(11-4)被继承人甲生前有多个遗嘱,其中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如果不同遗嘱间发生冲突,处理的原则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单选)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证明生效时间是公证书出具之日。(单选)(11-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收养必须进行公证。(单选)(11-4)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争议的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选)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应符合的条件有诙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该债权文书载明債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该债权文书没有错误、该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简答)(11一4)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井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有:(1)以给付为内容;(2)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3)合同文书需经公证。 (简答)简述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賠(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強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单选)公证书只能由具备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签字或加盖签名章,才符合法律规定。 (名词解释)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单选)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对异议的复议程序。第6章 公证执业区域(简答)简述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公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国情,我国的公证执业区域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的:(1)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3)平等原则。(4)均衡原则。 (单选)(11-4)甲住所地在北京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B区,甲父乙居北京市C区,乙有一处房产在北京市D区,如果乙欲将D区房产过户给甲,受理乙申请的公证机构是D区公证处。(多选)(1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有权进行公证管辖的有甲公司所在地、乙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借款履行地。(单选)只要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公证机构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多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时,有权办理业务的公证机构有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当事入经常居住地公证处、事实发生地公证处、法律行为地公证处。(名词解释)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是指在特定场合或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代行公证职能。(多选)(11-4)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国家卫生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证书、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7章 公证法律责任(简答)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名词解释)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主要是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公证机构。(多选)公证行政法律賣任的特征有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分缓处罚原则、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性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具有国家强制性、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责任法定原用。(单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简答)简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承担一般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违反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多选)关于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正确说法有:公证机构出具错证时,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证员仅对内承担法律贯任、如果公证过程中,由于公证员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导致出错证,责任应当双方分担、如果仅仅有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没有損害后果的存在,则小承担公证民摹法律责任。(多选)能够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有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单选)判定公证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是尽职。(简答)简述公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人民法院判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与赔偿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2)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3)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1)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第8章 公证程序 (名词解释)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证明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名词解释)公证申请人是指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多选)(11-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遗嘱公证、生存公证、收养关系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办理。(多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该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简答)简述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項符合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简答)简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方式。 (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单选)(1l-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出证。(多选)公证机构不予办理的有: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单选)(11-4)有权受理公证复查的主体是原公证机构。(单选)(11-4)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单选)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多选)公证复查程序的启动有申请人申请启动、公证机构自己发现错误启动两种方式。(简答)简述申请公证复查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1)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3)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4)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单选)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论述)试述公证复查的处理结果有哪些?公证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名词解释)公正调解指的是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单选)当事人、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寻求复查救济途径。(单选)公证调解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其前提是必须有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第9章 涉外及涉港澳公证(简答)简述涉外公证的特点。(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侨脊或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以及侨居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的外国人。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则只能是我国公民。(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公证员需要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并且其签名章连同所在公证处印章要在司法部、外交部备案。(3)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国内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国内公证则只能在我国境内申请。(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根据使用国或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6)公证书用纸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7)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否则,将影响公证书效力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承认和保护。(简答)简述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1)公证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的申请人、与公证对象有关联的权利主体,或者与该申请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对方是外国人或国外华侨。(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对象,即申请人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是指这些待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发生在国外或者与国外有联系,公证当事人向我国公证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中请予以公证。(3)公证书的使用地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书在出具公证书的国家以外的地域使用。(简答)简述涉外公证的种类及范围。根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涉外公证主要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1)涉外民事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2)涉外经济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有一十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经济公证。(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多选)(1l-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处是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多选)关于涉外公证的正确说法有:涉外公证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办理、作为涉外公证员应当具备公证员资格,通过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一律上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名词解释)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可称为领事认证。(简答)简述我国港澳地区公证与内地公证的不同特点。(1)受理涉港澳公证的不是普通的公证机构,应当是经过审批核准从事涉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目前其与涉外公证机构是一致的。(2)公证书在法律适用上不同。涉港澳公证既要遵循内地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香港或者澳门的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判断公证事项的效力时,即确认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的时候,在不违背内地法律基本原则与不侵犯内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用香港或者澳门的法律。(3)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在形式上可以按照香港或澳门的要求。(简答)简述涉港澳公证的申请方式。(1)当事入直接申请;(2)港澳地区的居民直接来信与内地公证机构联系申请办理公证;(3)港澳地区居民委托其内地亲友或中国银行的有关分支机构及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机构等代办国内公证。(单选)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第10章 公证证明活动(多选)公证证明相关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項主要业务,它对于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简答)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单选)财产分胡协议公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单选)遗嘱可以办理也可不办理公证。(多选)公证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特点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必须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必须是无争议的。(单选)公证机构对证明公民出生须只有真实性的证明。(名词解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指公证机构依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简答)简述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的概念和作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意义或作用,能够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产生影响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用于当事人在域外办理有关入境手续、投标手续、申请特定权利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不仅可以确保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便于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经济活动,防止伪造、变造文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侨胞的正常权利与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促进国际间的民事交往,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单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单选)对于出生公证,公证机构一般只对在我国国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简答)(11-4)简述出生公证的办理条件。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证明;公证机构一般只对我国国内出生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简答)简述公证员在办理出生公证时所应当审查的问题。(1)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姓名,防止冒名頂替。身份证上的姓名应当与其别名和曾用名有区别。(2)审查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是否准确、真实。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标明,出生地点要写明全称。(3)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单选)当事人申请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是申办公证期间出具的。(名词解释)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在中国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名词解释)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副本、复印奉、影印本、节卒、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11章 公证法律事务 (简答)简述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有哪些。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規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名词解释)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出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債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论述)试述办理提存公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提存人应当提交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公证机构对其要进行审查。(2)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3)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4)公证机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5)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7)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8)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单选)提存公证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单选)提存人通知提存受領人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 (多选)公证机构在出证时,应当明确的问题有申请人于何时将遗嘱交予公证机构、保管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及数量、保管期限、申请人于何地将遣啊交予公证机构、保管期满后的合法领取人。下篇:律师制度第12章 律师法律制度概述(简答)简述律师法律制度的特征。(单选)(1)律师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2)律师法律制度的按心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3)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4)律师法律制度是规范律师及与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单选)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名词解释)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与程序法相对应。(单选)(11-4)律师制度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的雅典。第13章 律师(单选)(11-4)外国籍的当事人如果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律师。 (单选)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简答)简述律师的职责。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简答)社会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名词解释)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曼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名词解释)公司律师律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多选)关于律师翻度的正确说法有;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的原则,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私自收费、根据规定,禁止在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买行的是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多选)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数额或比例由双方协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简答)简述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8)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单选)有权代理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供其他新的证据属于特别代理。(多选)(11一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单选)公诉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的最早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单选)(11-4)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数量至多为2名。(论述)(11-4)试述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是:(1)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律师有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或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及其他材料;(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相关的证据,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出;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发问,对于公诉人的证据有权发情意见,还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拒绝辩护的权利。当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简答)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1)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驻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6)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单选)(11-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时,其诉讼地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单选)(1l-4)律师担任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后,受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进行申诉,律师代为申诉的期限为7日。(名词解释)(11-4)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没有纠纷,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法律事务,或者虽然已经发生纠纷,但不必要或尚未到法院进行诉讼,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简答)简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l)国籍条件。我国律师法并未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国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思想条件。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公民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品行良好。(3)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学历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 办法規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须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简答)哪些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因故童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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