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格考试]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省局.doc
-
资源ID:4663836
资源大小:123.50KB
全文页数:3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其他资格考试]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省局.doc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4、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税务上是否要确认收入?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要确认收入,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属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支出性质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 二、税前扣除有关问题1、企业在2009年1月发放2008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投资者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按问题2的规定处理;否则不得税前扣除。4、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 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且符合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6、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7、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所属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帐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0、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各种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11、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12、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1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079号),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起点条件开始折旧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后的资产净值计算。如果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对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14、代表企业形象、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字画如何税前扣除?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5、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1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38条和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17、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的招待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以及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等税法限额扣除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8、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19、总局2010年11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可以在计提时列支?总局2010年11号公告关于职业风险基金列支方面只规定按实列支,所以在计提时不得列支。20、对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界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行业暂不作要求。 2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签订是劳务合同,则按佣金、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2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判断,相关业务如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要求接受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资产权属转移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资料入账。23、境外支付费用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有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24、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25、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26、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同时,销售方应开具50元的发票(如果开出了150元的,应注明其中100元不得作为购买方报销凭证)。27、商场、超市发生“假一罚十”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承诺、要约)对客户或消费者的赔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依据应包括经济合同或商家承诺,客户(消费者)购、退货证明,付款凭证和消费者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如因经营假货而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8、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29、企业注销时尚余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30、企业购买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税企之间有争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关于新旧程度的评估报告。 31、A企业2009年全年实现利润490万美元,其中一季度100万美元,二季度150万美元,三季度80万美元,四季度160万美元,汇缴纳税调增10万美元。四个季度1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分别为:6.83、6 .82、6.81、6.8,人民币应纳税所得税分别为683、1023、544.8、1088(万元)合计3338.8万元,季度预缴所得税合计为3338.8×25%=834.7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年度汇缴时如何计算?根据税法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所得税处理作如下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日常的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1)季(月)度预缴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季(月)度预缴需要弥补亏损的,以季度利润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直接减去以前年度可结转下年弥补的亏损金额填入季度预缴申报表利润行次。下一季(月)度预缴申报时,累计金额填列当期金额与上期金额简单加总后金额。(2)年度汇缴时,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年度汇缴时:年度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填列1-4季度人民币损益表金额简单汇总以及涉及年度损益调整的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填列,主表15行以后各行次如在季度已申报或享受的减免税,按当期已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填列或简单加总后填列,如是在汇缴时调整或享受的减免税以及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填列。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以前年度可结转下年弥补的亏损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资产损失部分1、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是否一定经处置后才能报批?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处置后才能确认其损失金额;对确无变现价值的,由企业对此作出专项声明;对财务核算、内控制度均较为健全的企业,因其批量处置废品,无法与报废、毁损资产一一对应,对其报废、毁损资产的金额减除当年废品处置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报损金额。2、投资发生损失可以申请在税前扣除吗? 投资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发生的损失如果符合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1088号文件有关损失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3、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4、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如能提供其它银行对同一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的,是否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据此,企业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如能提供其它企业对同一债务人和担保人法院的无资产可执行,终结裁定或终止(中止)执行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比照此类推原则按规定税前扣除。5、某银行对2008年发放的一笔贷款报损,但只提供了对同一个债务人2009年发放的一笔贷款向法院起诉的材料,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类推?对债务人其中一笔的法院终结裁决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贷款的损失认定时可适用类推原则。如某银行于2008、2009年向甲企业分别提供了两笔贷款,2008年的金额小,2009年的金额大。考虑到诉讼费的金额,银行向法院起诉时肯定是选择金额小的贷款起诉。银行选择2008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9年贷款损失时适用, 2009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反之,银行选择2009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8年贷款损失时适用,2008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6、关于无形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无形资产也属于税法定义的一类资产,发生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至于报批的资料,因无形资产的损失情形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在审批时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确定性三个原则把握。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补办审批手续?如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确认年度在三年(含)内的,税务机关可以受理,并按照损失确认年度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予以审批;超过三年以上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在损失确认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鉴于现在CTAIS2.0无法按上述规定操作,因此,如果企业审批年度和损失确认年度的税负一致,不存在亏损、弥补亏损、减免税情形的,可在审批年度作纳税调减。8、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在其产品上标注保质期的,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商业企业销售上述产品,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但按照购销合同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部分不得作为损失扣除。9、金融企业变卖抵债资产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金融企业接受抵债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变卖抵债资产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10、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仍适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1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要求提供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等,实际工作中遇到企业因生产经营问题自行决定停建、报废在建工程的,非国家、政府部门强制要求的,是否属于资产损失报批范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也属于资产损失报批范围,应提供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停建、报废决议等资料。1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的“使用年限”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是指企业实际使用年限,如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使用年限”是指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计算折旧的年限。假定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如果企业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13、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文件提到的“各种原因”是否需要区分什么性质的原因?按照总局772号文件规定各种原因都可以,不再区分例外情况。1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多处涉及到“资产清偿证明”,对于资产清偿证明应当是由企业自身出据,还是由其他部门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当由外部第三方提供,包括债务人(含担保人)、被投资单位或第三方。15、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0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鉴于企业认定损失的年度实际的损失金额并未确定,因此应作为2010年度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四、房地产企业有关问题1、房地产企业为了满足买房者提前缴纳契税的原因,在尚未竣工验收时,开具了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已经按计税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确认完工结转成本?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确认是否完工,是否开具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不是完工确认的条件之一。2、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在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作为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是税法上的应税收入,即作为广告费等计提基数。而不能由企业自行选择按税法或者按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3、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用以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是否应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样板房的装修费等作为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处理。4、某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设施作为汽车车位转让使用权,销售时如何征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转让未移交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车库销售或转让使用权时,由于该车库属公共配套设施,相应成本已摊入可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铺采取售后回租,承诺在购房三年或五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并在购房时一次性抵减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抵减房款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应按销售合同价格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对按租金冲抵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后作会计处理的,在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6、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0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佣金比例为不超过服务收入的5%。房地产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佣金比例按多少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佣金的标准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五、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1、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2、核定征收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本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先冲减2008年以前年度余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当年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无关。3、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4、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等,暂不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涉及搬迁收入的企业,应督促其建帐建制,转为查帐征收企业。六、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1、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从2010年起执行,那2009年度是否可以按国税函2010第039号精神,由总机构全额征税,项目部已在当地预缴税款回当地退库呢?按国税函2010第039号文件规定,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退还给企业。2、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发生的运输业务在地税代开票,对其附征的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在未有新规定前,为避免重复征税,仍按照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处理。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如何纳税?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暂按国税发【2008】 3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已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供了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却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总机构如何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部按照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建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收优惠及不征税收入部分一、免税收入1、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不包括私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此类收入应如何处理?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仍按财税200912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仍按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所得减征免征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事面粉加工,生产出的麸皮、糠糟所得是否作为免税所得?养蚕种所得,能否列入农副产品养殖、作为免税所得?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加工麸皮、糠糟所得,养蚕种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3、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能否比照办理?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农民专业合作企业所得税优惠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不宜直接比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如果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5、污水处理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再生水、中水、污泥及污泥处理产生的化肥和营养土等副产品收入,能否作为项目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相应优惠的所得口径仍按税法第27条第3款、条例第88、89条,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掌握,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三、 税率减免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如何划分?研究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9、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 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10、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1、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优惠政策规定,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如企业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应如何享受优惠?对此类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的企业,应当自通过认定后在剩余年度内享受相关优惠。四、加计扣除 12、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且核算准确,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区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13、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如果根据企业正常的工艺流程,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14、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不需要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15、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16、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中规定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应如何判别?税务机关如何对此类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应按照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