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doc

    • 资源ID:4663776       资源大小:285KB        全文页数:6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doc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变化较大,将原来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增加了11个考点,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生应注意这些变化。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8.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9.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更改内容2011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2012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增加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3.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普遍守法 制约监督)4.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作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社会建设事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5.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6.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7.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理性文明执法 切实便民利民)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8.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9.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10.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11.服务大局的基本含义12.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分辨大局的层次性)13.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14.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15.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主要推动者 坚定维护者)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16.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突出和维护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充分重视科学领导法理学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无法制史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新增考点解读大理院和法部注意不同时期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1)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2)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中央司法审判职权。(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宪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宪法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2011年1.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节 选举制度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2012年1.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节 选举制度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4增加内容无经济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2012年经济法部分新增一个考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的车船税法。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修订,按照新增必考的规律,这两部法律在2012年经济法部分肯定会有试题体现。因此,大家对于这两部法律的重点条文要特别注意。社会保险法也在附录法条中出现,也是考试的范围。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第四章 第一节 税法 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新增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在司法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文:第1、2、4、5、6、9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命题角度分析】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从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5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命题角度分析】这三种情形并非必然可以减征,而是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6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 际 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2012年国际公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仅仅在第八章的基本要求中对两个考点的掌握程度做了微小的调整。对考生复习国际公法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太大的影响。考生按照重者恒重的思路来复习国际法公法部分的所有知识点即可。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无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7国际私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继2011年大纲对国际私法部分进行了大幅度增删及修改之后,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没有新增的法条,故大纲也比较稳定,仅仅增加了一个小的考点。关于“法域的概念”虽然今年是首次提到大纲中来,但这一概念却不是新的内容,一直以来在区际法律问题部分都会涉及到,所以该内容是否在大纲出现对于我们复习司法考试而言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考生备考2012年的国际私法部分仍然应当以法律适用法的相关内容为重,重点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法域的概念国际经济法2012大纲变化评析由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列入到大纲新增法规中来,使得2010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大纲在此部分有一定的变化。将原来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为蓝本的考点从大纲中删除。要求考生重点掌握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几种重要贸易术语(DAT 、DAP、FOB 、CIF 、CFR),以及在2010年通则之下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和新问题。其中关于“通则的选用”就是2010年通则之下带来的新问题。由于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这使得以往的版本的通则并不失效,如2000年通则仍可选用。大纲将此问题特别提出来,也印正了此问题的可考性,考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1.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更改内容2011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2012年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增加内容1.通则的选用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8主要术语FOB、CIF、CFR)新增考点解读考点:通则的选用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另外,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新增法规解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â2010(略)(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进行修改后的版本。该版本适应了现代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和新需求。对于考生而言,掌握2010年贸易术语的内容,主要还是了解它到底是在哪些方面修改了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掌握变化实际就是掌握了全部。因为这个不是全新的东西,仅仅是修订版本而已。若为司考计,以下的几个方面是需要考生关注的,首先就是对贸易术语分组的变化,其次是对“船舷”风险的改变,第三点就是对D组术语的调整,删除了几个D组术语,新增了DAT和DAP两个术语。如上三方面就是重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2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无增删部分,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但是需注意 2012年本部分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不再适用,考生应注意这一变化。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9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2011年1.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2. 执业前提,执业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执业推广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2012年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2.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律师收费规范 律师与所任的职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增加内容无新增法规解读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该法对律师执业基本行为、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行为等都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和素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了依据。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不再适用,根据新增必考铁律,2012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考察分值在3分左右,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这一变化。重点掌握第8、12、27、46、50、51、78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0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律师保守秘密的规定,根据新法该法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泄密的免责事由,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执业禁止规定,注意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1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命题角度分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该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只限于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注意该条没有“等”字,属于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超出该条范围的广告内容都是有违该法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三节 律师宣传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2传。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委托协议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有关拒绝辩护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注意免责事由。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命题角度分析】注意与争议标的物存在经济联系的情形,属于新增内容。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3动提出回避。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命题角度分析】该条是有关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禁止的情形:(1)双方代理(2)前后代理(3)任职回避。特别注意:刑事案件中的小例外。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命题角度分析】该条是相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同意豁免权情形的对比必须掌握。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4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第六节 转委托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

    注意事项

    本文([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