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通信]9计量标准考核B5 0805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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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9计量标准考核B5 080530.doc
9 计量标准考核9.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一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于2001年3月2日发布,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范实施至今己有6年多,在此期间,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发现原规范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如: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一的检定方式难以适应计量标准器具量值溯源的需要,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亟待要求完善;部分比较简单且准确度较低的计量标准按原规范考核太繁琐等。同时,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于2004年修订了国际文件D8,对计量标准的批准、使用、保存、文件集、管理等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质量,原规范中的部分管理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原规范的要求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质检总局72号令)中对于计量标准的考核及管理中的部分内容和要求不相一致。为了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水平并适应发展的需要,解决计量标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国质检量函2006303号关于做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及计量器具比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规范的修订工作列入了2006年度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修订计划。修订后的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己于2008年1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延续性,此次规范修订以基本不改变原规范构架为原则,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 (1)对计量标准考核的工作程序和考评时间进行了调整,实现数据采集电子化,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2)完善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和方法,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 (3)对部分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和质量。 (4)为了适应校准的需要,提出了计量标准器具以校准方式进行溯源时的相关要求。对建立计量标准所需要进行的技术工作,如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能力的确认等要求进行了完善,使之与国际通用要求相一致。 (5)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贯彻到本规范中。按OIML国际文件D8:2004的要求,引人了计量标准文件集的理念,赋予计量标准技术档案新的内涵。本节详细介绍本规范条文及部分理解要点*。* 以下内容中的楷体部分照录本规范原文。为便于学习对照,行文体例依本规范不变,只作少量编辑性改动。4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4.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4.1.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下同)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1.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4.1.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4)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5)当国家计量基准无法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4.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或量值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4.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4.2.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己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稳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存在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4.2.5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4.3 环境条件及设施4.3.1 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4.3.2 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4.3.3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4.4 人员4.4.1 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源、文件集的维护等负责。4.4.2 有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1)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2)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4.5 文件集4.5.1 文件集的管理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4.5.2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如无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申请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校准要求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的依据,经申请考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连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实验验证结果,报主持考核单位申请考核。4.5.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正确;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4.5.3.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晰。4.5.3.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4.5.3.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4.5.3.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4.5.3.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4.5.3.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4.5.4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4.5.4.1 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量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4.5.4.2 原始数据真实,数据处理正确。4.5.5 检定或校准证书4.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4.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论准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4.5.6 管理制度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 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5)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8)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上述各管理文件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4.6.1 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观察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现场实验应当满足如下要求:4.6.1.1 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4.6.1.2 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数据处理正确,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已知的参考值之差符合有关要求。4.6.1.3 回答问题正确:能够正确回答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4.6.2 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申请考核单位应该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考评;未获得满意结果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对于准确度等级较高且重要的计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建议申请考核单位尽可能采用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即采用常规控制图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对于已经有效建立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再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5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5.1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5.1.1 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前的准备5.1.1.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按本规范第4条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5.1.1.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5.1.2 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本条理解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七、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对下述5类不同情况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作出了规定。 (1)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注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批准,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注2: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必须经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注3: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省厅(局)级及以上的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注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注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 (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无论是用于检定,还是校准,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必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工作。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民营、私营和三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属于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这些单位在建立计量标准时,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5)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其计量标准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注: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5.1.2 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5.1.2.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注1: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注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5.1.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考核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查阅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1)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考核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5.3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5.3.1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必要时,征求申请考核单位的意见后确定)。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1)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并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委托书。 本条理解要点: 本条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组织原则。按照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国家、省级、市(地)及县四级。 (1)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有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因此要求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初审工作完成后,还要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以及本地区的考评能力确定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如下: 如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的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如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不具备对申请计量标准进行考评的能力,该项目应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注:如果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具备考核能力,应逐级上报。 (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考评计划,把考评任务以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书的方式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评任务。此处“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是指能承担并完成考评任务的单位,该单位应当具有与被考评的计量标准的等级相同或更高级的计量标准并有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通常情况下,计量标准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给有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有关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或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专家组执行考评任务。 (3)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以便申请考核单位做好考评的准备工作。为了和申请考核单位沟通以及必要时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可征求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后再确定考评计划。如果是现场考评,考评组组长应同申请考核单位联系(如果是一个考评员承担考评,就由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联系),共同协商具体的考评时间。 (4)计量标准考评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5.3.2 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般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安排考评任务时,委托考评项目应当与考评员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 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名或2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现场考评组,并指派其中一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 本条理解要点: (1)考评员的聘用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这是计量标准考核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才能执行考评任务。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国家质检总局在主持考核聘用考评员时,原则上应聘用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国家质检总局在下达计量标准考评计划给考评单位后,考评单位根据考评计划聘用本单位的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省级及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考核时,可聘用本行政区内的国家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考评单位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计划聘用本单位的国家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 注: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评资格的计量技术专家。 (2)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用于执行次级计量标准的考评。如果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聘用。 (3)聘用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其考评项目应与考评员所备案考评的项目相同。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4)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如果个别项目本单位的考评员不能覆盖,考评单位应当向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并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其他单位考评员。 (5)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名或2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考评组,并指派其中一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如果只有1名考评员,则就由该名考评员负责整个考评工作。 (6)考评员的职责: 忠于职守、科学公正、坚持原则; 严格按照确认范围从事考评工作; 严格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开展计量标准考评工作; 对考评项目的考评结果负责; 保守申请考核单位的技术秘密; 接受申请考核单位、考评单位和主持及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5.3.3 考评组及考评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实施考评。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向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6 计量标准的考评6.1 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评。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通常采用书面审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个方面共30项要求(见表9-l计量标准考评表)。其中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有10项;书面审查项目(带“”号的项目)有20项;可以简化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有3项。考评时,如果有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为考评不合格;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陷时,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则为考评不合格。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带“”号的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 本条理解要点: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有书面审查、现场考评及现场抽查等三种方式。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6.2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6.2.1 书面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考评员认为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疑问时,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沟通。6.2.1.1 书面审查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 重点审查内容为: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持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6.2.1.2 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如果计量标准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问题的,则安排现场考评。 3)如果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6.2.1.3 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如果通过申请资料的审查,考评员认为相应的书面审查项目(即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号的项目)符合考核要求,能够确认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无须进行现场考评,则考评合格。 2)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符合考核要求的,则考评合格。 3)如果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有疑问,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仍无法消除疑问;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 4)如果书面审查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6.2.2 现场考评6.2.2.1 计量标准现场考评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进行现场考评时,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6.2.2.2 现场考评的程序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考评组组长宣布考评的项目和考评组成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程序和要求,确定考评日程安排和现场试验的内容以及操作人员名单;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 2)现场观察 考评组成员在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入考评作好准备。 3)资料核查 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核项目(带“*”号的考核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没有涉及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4)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 检定或校准人员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考评员指定的测量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被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或经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对检定或校准操作程序、过程、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进行考评,并通过对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的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或考评员报告考评情况,与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对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宣布现场考评结论。 本条理解要点: 现场考评程序和方法是:(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实施现场考评的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现场考评的项目、考核依据、考评安排和现场实验等内容。首次会议由考评组组长主持,考评组全体成员、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计量标准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参加,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首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双方介绍出席会议的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等基本信息; 考评组组长或考评员宣布考评项目和考评组成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程序和要求,确定考评日程安排和现场试验的内容以及操作人员名单; 申请考核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 确认考评工作安排中不明确的事项。(2) 现场观察 首次会议结束后,考评组成员在申请考核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人考评作好准备。(3) 申请资料的核查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考评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没有涉及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4) 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 现场实验的方法:在考评员监督下,检定或校准的人员用被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