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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卫生]卫生许可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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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卫生]卫生许可流程.doc

    十八 市卫生局34 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卫生许可34-1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三)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三、 审批条件:(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和地方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检验符合卫生标准;(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持有当年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四)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认可;(五)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与生产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标签)及产品说明书应符合有关规定。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办理餐饮业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4、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7、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8、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9、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0、控制食品采购、贮存、运输、加工制作过程中污染的条件和措施。11、近期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合格报告。12、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4、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7、产品配方及依据(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及辅料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或比例);8、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10、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试生产的三批次小样的检验检测评价报告;11、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12、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化验单;13、实验室设置情况(人员资格证明及可开展的检测项目);14、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15、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4、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7、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8、建立进货索证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9、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0、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是30日。我局可在现场审核合格、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 食品卫生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办理许可证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 34-2核发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4项。(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三、 审批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符合国家相应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卫生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获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三)经营场所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前须经卫生部防疫机构进行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须达到80%以上;(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须符合国家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认可;(六)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一)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卫生防护、水质检测,供水、贮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工艺流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从事供、贮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卫生要求;(二)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三)从事直接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四)建立健全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五)供水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认可。四、需要提报的材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书面申请书;(二)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四)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场所周围总平面图;(六)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等;(七)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八)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报告;(九)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一)书面申请书;(二)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四)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五)生产经营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情况总平面布局图;(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等;(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八)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验检测全项评价报告;(九)饮水消毒、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十)贮水容器清洗消毒卡;(十一)企业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度;(十二)直接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十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次日起2个月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八、定期检验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九、审批流程: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准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办理许可证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 35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35-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三、审批条件: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需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及各项有关标准和规定。四、需要提报的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四)职业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单;(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流程图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不合格整改合格签发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必要时委托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合格首席代表予以批复受理现场审查或验收条件审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合格不合格当场提出更正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合格符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告知、承诺并登记 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行政服务 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35-2 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选址和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查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三、 审批条件:(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图中涉及的餐饮、水源防护、二次供水、通风等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卫生设计的其他要求。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填写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二)提供报批图纸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新设生活给水设施应提供生活给水平面图、透视图、生活水箱房剖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工程给水系统图、卫生防护说明等;公共场所应提供机械通风图纸;食品或工业项目应提供工艺流程图。(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复;如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则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时,以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四)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五)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六)如用原供水设施应提供原设施卫生许可证,并提供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水压和水量证明;如市政管网直供,应提供供水公司压力证明。(七)卫生专篇。(八)劳动卫生专篇。(九)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立项批复。(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材料齐全,图纸合格后,1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选址和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查流程图 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专家会审修改合格首席代表签发受理主办人员参加现场联合踏查 新改扩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先办理职业危害预评价及批复主办人员对图纸及材料进行卫生审查 3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6-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第二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99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所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审批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四、需要提交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八、定期检验及依据: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九、审批流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股)审查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当场或5日内 当场或5日内 一次性告知 一次性告知 限期补正材料不予受理限期内补全材料 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现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下发批复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限期改正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单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限期整改后符合要求逾期未改,视为放弃 设置审批时限:30日内 注:本流程适用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准入;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流程,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逐级报有设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6-2医疗机构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审批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四、需要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麻醉药品的购入、保管等相关制度;(三)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0日内。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医疗机构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理市、区(县)联合现场验收递交申请印鉴卡相关材料 区、(县)市卫生局审核签发印鉴卡市卫生局审批36-3放射诊疗许可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放射诊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二)放射诊疗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审批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B、放射影像技师;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六)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七)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予以变更。(八)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其中1和4须同时提交电子版。)5、须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2)须提供有效检定周期内、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本校验周期内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5、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与核准相同。(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放射诊疗许可流程图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不合格整改合格签发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必要时委托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合格首席代表予以批复受理现场审查或验收条件审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合格不合格当场提出更正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合格符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告知、承诺并登记 医疗机构向市政府行政服务 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37医师注册及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一、审批主体:市卫生局二、审批依据:执业医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三、审批条件:执业医师注册: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经医师资格认定及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一)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三)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四、需要提报的材料:执业医师注册:(一)关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二)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四)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已领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尚未领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已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后审核意见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注册主管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八)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九)医师执业注册统一使用卫生部推荐的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五、收费标准: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不收费。六、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文件)。七、审批时限:执业医师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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