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章程.docx
济宁学院章程(草案)序言济宁学院是一所省属多科性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济宁师范专科学校。济宁师范专科学校溯源于1951年成立的滕县专区干部文化补习学校,1971年在济宁师范学校和曲阜师范学院附中的基础上在济宁市区建立,197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7月,济宁教育学院并入,2000年7月,济宁师范学校、济宁艺校并入。2005年7月,学校迁至曲阜办学。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为现名。2008年11月,创建于1905年的曲阜师范学校整建制并入。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济宁学院,英文译名"JiningUniversity”。第二条学校住所地为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网址为www.jnxy.edu.Cno第三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办学,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办学定位为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国际化的普通本科院校。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致力于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具有“至诚至朴、求是求新“特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者治学、民主管理。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第二章办学活动第九条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第十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第十一条学校为多学科性的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8000人。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第十二条学校设置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根据学校资源、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经学术委员会审定,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第十三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全日制专科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非学历教育。第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实施教学质量动态监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六条学校传承教师教育传统优势,弘扬儒家文化,积极培育和凸显办学特色。第十七条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办学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IO)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校行政由校长、副校长、校行政组成部门的处长或主任组成。校长领导行政的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主要任务包括:(1)传达上级和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2)听取行政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3)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讨论通过提请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5)讨论研究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酝酿需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7)研究其他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委员会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各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2)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3)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4)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5)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6)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7)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8)指导、监督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9)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审议处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审核批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贝心(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3)审查批准各系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各系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对各系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的名单进行审议表决;(6)撤销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7)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咨询,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2)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3)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4)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5)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6)评审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7)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事项,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标准条件和实施方案;(2)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工作规程,部署、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3)组织成立学科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进行复核和评议,对各单位推荐的参加各学科组共同竞聘的人选进行业绩资格复审和评议推荐;(4)受理学科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意见,研究推荐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5)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诉和举报;(6)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7)研究提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改革的建议方案。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1)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订提案;(2)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3)听取、讨论学校年度行政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集体福利实施方案;(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6)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7)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学生会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三十四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行使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职能,对学校的行政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审计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系、部,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系(部)发展规划;(2)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规划;(3)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4)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5)负责内设岗位的管理与考核;(6)拟定年度招生计划;(7)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8)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系(部)主任主持系(部)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第三十八条系党总支负责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要事务的主要决策形式,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等人员组成,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担任。第四十条设立系学生会。系学生会是系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系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第四章学生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章教职员工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任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4)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6)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8)聘约规定的权利;(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和爱护学生;(2)恪尽职守,勤勉工作;(3)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聘约规定的义务;(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五十一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风尚。第五十二条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六章经费、资产和后勤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各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第五十五条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五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经营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管理体系,改善保障条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外部关系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社区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第六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第六十一条学校以尊重捐赠人、珍重捐赠物(款)为原则,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济宁学院校友会,积极服务校友和社会,同时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第六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八章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徽校歌第六十四条校训:博学笃志择善敦行;校风:至诚至朴求是求新;教风:诲人不倦敦品励学;学风:学而不厌切问近思。第六十五条校徽主题图形以手、书及其围合产生的心形、叶芽等元素构成。第六十六条校歌为圣地希望,谢安庆作词,王付林作曲。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校长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第六十八条学校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全委会。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