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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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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x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原则,量入为主,总量控制,科学设置,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临时性、稳就业、保生活的功能。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设置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避免福利化安置、变相发钱等倾向,为困难群众谋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第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岗位。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在每年2月10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需求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社厅申请公益性岗位数量,并按照下达指标名额分配公益性岗位。第三章安置对象第八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第十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退役军人。第四章安置程序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基层审核、公示审定、培训上岗工作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一)发布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拟安置岗位名称、补贴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二)个人申请。1 .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因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2 .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S)基层审核。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乡镇(开发区)复审无异议后,将拟安置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公示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据乡镇(开发区)审核情况,研究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五)培训上岗。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城镇公益性岗位)或服务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同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第十三条自治区公益性岗位任务须在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安置工作,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实施方案、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分布表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单录入“宁夏一卡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第五章在岗待遇第十四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并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申请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服务期满后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准许继续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坚决防止轮流坐庄现象发生。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做好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到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第六章岗位管理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主要责任,乡镇(开发区)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和村(社区)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管委会)每月25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工伤、法定节假日等,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出勤天数兑现岗位补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2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死亡的;3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5 .累计请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6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7 .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 .年终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9 .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第二十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终止相关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服务协议期内单方解除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并终止相关待遇。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登记数据库,通过宁夏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及时变更人员信息。加强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公益性岗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拒绝检查、伪造虚报、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设岗位、冒名顶替、超龄用人等现象发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派专人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县扶贫办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信息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违规安置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追回不在岗期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加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管,对顶替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顶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统筹调整岗位开发使用和安置范围,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确保全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序衔接,科学合理开发使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由人社部门进行仲裁。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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