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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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docx
编号:CQC-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017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01日施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NCA-CII-15:201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0.弓I言10.1术语定义10.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20.3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31 .适用范围42 .认证依据标准43 .认证模式53.1 认证的基本模式53. 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54 .认证单元划分55 .认证委托6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65.2 申的斗65.3 3实施安排76 .认证实施76.1 型式碘佥76.2 认证评价与决定96. 3认宙寸限97 .获昨监督91. 1获砺的E螭佥查107. 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08.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19. 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210.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211. 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38 .认证证书138.1认证证书的保持138.2认证证书的内容138.3认证证书的变更13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48.5认证证书的使用149.认证S15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59.2使用要求150.引言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NCA-CII-15:2017)(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0.琳语54().1.1头盔: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0.1.2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利用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0.1.3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目击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及工厂检验检测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0.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021分类信息的来源工厂检查结果;(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e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7洪他信息。022分类原则表1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企业类别分类原则A类同时符合如下要求的:1、关键生产工序(至少包括:壳体成型、缓冲层制造、注塑护目镜等)及其过程检验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2、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需有认证产品的自主设计能力,并具有独立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头盔视野、佩戴装置强度、固定装置稳定性、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缓冲层(帽芯)密度等检验项目)且检验能力满足或等效满足GB/T27025(ISOIEC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3、连续两年工厂检查评价通过且无严重不符合、产品检测无不合格;4、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5、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无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B类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C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标准换版原因除外);2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暂停证书的;3 .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D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除说明书/标识不合格外);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4.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且系企业责任,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5.国家级、省级及CCC专项检查等结论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除说明书麻识不合格外);6.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0.3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0.3.1范围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0.3.2实施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以下简称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CQC审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TMP检测或WMT检测,以下也简称现场检测。原则上,CQC不单独组织对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认证委托人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申请应与生产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CQC组织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专家同时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0.3.3资格的维持CQC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进行。工厂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 .认证根g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 .式3.1 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3. 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A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B类、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4.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1)种类(A类盔、B类盔);(2)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壳体材料;(4)缓冲层材料;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厂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类别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认证委托和受理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5.1条的要求执行。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5.2 申W4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资质文件、生产企业概况、认证单元信息,具体见附件1认证委托资料清单,企业应按实施规则附件2及本细则附件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5.3 线雌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戈IJ,其中规定了CQC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6.6.1 i36.1.1 型式试验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商。型式试验方案参见本细则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20天内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6.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型式试验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具体见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相关内容。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应技术决议执行。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6.1.4.1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QC沟通,并作相应处理。6.1.4.2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或CQC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CQC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6.1.4 .3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6.1.5 型式试验报告CQC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 2认证评价与决定CQC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重新进行认证申请。6时限CQC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7. 监督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2o表2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企业类别获证后监督频次通知/不通知内容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A类2年1次通知之一或组合必要时B类1年1次通知或优先不通知必做必做必要时企业类别获证后监督频次通知/不通知内容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C类至少1年1次优先不通知必做必做必要时D类至少1年2次不通知必做必做必要时7.1获证后的跟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CQC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获得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Qe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跟踪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完成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3)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7. 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1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7.1.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7.1.2.1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检测项目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的相关技术决议执行,需要时也可视风险,增加抽样检测项目或减少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由CQC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仅限境外获证工厂)等地,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CQC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7.1.2.2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对于企业分类分A类或B类的工厂,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本实施细则第0.3条要求的条件,并且同意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提出现场检测的申请,经CQC审核通过后,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派出相应资质的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应按抽样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同一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7.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对A、B、C、D类企业进行市场抽样。7.1.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CQC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检查。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4.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需按照表2规定的基本频次接受监督。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当A、B、C、D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2)CQC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生产企业分级结果(类别)下降时。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情况,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主动向CQC提交生产计划,以便获证后监督的有效开展。7.4.2 获证后监督的时间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般每工厂为1-2人日。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7.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CQC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QC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予以公布。8.认证证书8.1 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8. 2认证证书的内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8. 3认证证书的变更8.1.1 变更的内容(1)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型号规格、认证标准等);(2)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的;(3)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搬迁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的;(4)标准变更,当发生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对标准条款的新解释等情况时,CQC依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和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认证依据标准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CQC将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在CQC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5)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8.1.2 变更的实施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按本细则5.1条要求向CQC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8.1.3 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CQC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对于证书的变更还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8. 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QC的有关规定执行。CQC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对于其证书覆盖已出厂、进口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符合117号令相关要求。8. 5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9.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获得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9.2 使用要求结合GB811摩托车乘员头盔中标志要求的相关内容,摩托车乘员头盔的CCC标识应采用印刷、模压方式,认证标识应能永久保存,在不破坏头盔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CCC认证标识下方应标注产品序列代号,代号结构为:工厂编号+生产日期+产品流水号必要时加施电子代码。10.认证收费项目由CQC和/或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CQC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11.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51!H=附件1:认证般资料清单1、资质文件:1.1、 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合法注册证明;1.2、 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合法关系的证明或说明;1. 3、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1.4、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制造商)订立的关于认证、检查、检测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委托书、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1.5、 其它资料(如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资料及其他需要的资料)等;注: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三者不同时,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对于国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明资料。年度监督检查前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提供其持续合法(或持续合法关系)有效证明。应确定型式试验涉及样品及相关零部件的负责方,监督检查时的负责方,如有代理机构的应明确代理机构的职责。商标注册证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文件为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为准或者是商标局的备案证明。2、生产企业概况:2.1、 工厂检查调查表;2.2、 生产企业和生产情况简介(所认证委托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等);2.3、 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规格的编制说明;2.4、 按实施规则附件2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2.5、按实施规则附件2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监督检查时现场提供);注:工厂检查调查表将依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文件执行,具体下载地址httAVWWjCqC生产企业的简介应是生产企业期望向认证中心说明自身情况的介绍,可以是工厂检查表的补充;3、认证单元信息:3.1 、认证委托书;3.2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3.3、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保养规范)或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保养规范)的声明;3.4、其他相关资料,如委托人提供的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4、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的承诺函。注:以上资料应在适当阶段提供适当内容。牛2:乘车乘员头盔试验傩时间20XX-XX-XX申请号检验检,则机构生产企业名称执行标准GB811-2010送样型号数量6规格生产日期20XX-XX-XX补充送样型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20XX-XX-XX覆盖型号其他说明序号检测项目.影响型式试验的主要因素状态说明试验次数预估费用备注1结构、规格尺寸617.5x62保护范围652.5X63质量617.5X64视野652.5X65护目镜透过率182.6冲击强度170.76刚度性能235×27固定装置稳定性A455X68佩戴装置强度性能645.5X69吸收碰撞能量性能6308X610耐穿透性能663X611志617.5x6费用合计:注:补充送样型号:进行差异试验时摩托车乘员头盔送样。其他说明:配送不同零部件时的配置情况。标志: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7.1(g项除外)。(牛3:生产T性控制计划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获得批准的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的要求对认证产品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一致性(COP)控制计划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一致性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查)控制计划工厂按照认证标准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计划。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获证后监督的抽样检测也可以作为生产一致性检测的结果。生产一致性检测控制计划应至少包括下述项目:(1)检测的范围和职责,需明确检测能力或检测实验室的要求;(2)检测项目,包括下线检测项目和认证标准中的项目;(3海测的流程;检测频次;(5)检测抽样和样品要求;(6)检测结果的判定条件(合格或不合格时应分别判定);(7)检测结果的分析、记录和保存要求;(8)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纠正、预防和不一致控制的措施。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或控制计划(类似于GBT18305(ISOTS16949)附录A的文件)来对生产一致性检测进行要求,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或条款。2 .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控制计划工厂应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对可能会影响生产一致性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控制,至少包括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部件。当上述零部件由工厂自制时,也可对其相应的原材料进行控制。控制计划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货检验的项目和频次等内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可对上述零部件控制进行原则性要求,具体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清单随每个单元的产品描述提供。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来对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要求,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或条款。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控制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4 .认证变更的控制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5 .出现生产不一致时的纠正、预防或召回措施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6 .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工厂和认证产品未取得认监委授权并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GBfT1.9001.(IS9001)或GBT18305(ISO,S16949)证书,或虽已取得相应证书,但不能完全满足实施规则附件2的要求时,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须有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化的规定。